比特币:研究|一直被误读的九四公告

两年前的今天,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九四公告」的发布给当时火爆的代币发行融资市场泼了一盆冰水,自此,写几页白皮书就能融到大笔资金的时代一去不返,人们谈“ICO”色变。

作为区块链及数字资产行业为数不多的规范性文件,「九四公告」在处理相关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对两年来援引该规范的八十多篇裁判文书的分析,「链法团队」发现存在很多对「九四公告」误读的情况。

一、一直被误读的“九四公告”

「链法团队」发现,在部分裁判文书中,对「九四公告」的性质和内容存在误读,这种误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将“九四公告”作为否认数字资产投资协议有效性的依据是目前比较常见的问题。例如在粤0605民初24903号中,法院认为:“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双方就此达成的《交易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刘达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主张给付请求权,因不受法律保护,本院不予支持。”

Nansen 推出 Web3 研究门户网站 Nansen Research Portal:9月14日消息,区块链数据分析平台 Nansen 推出 Web3 研究门户网站 Nansen Research Portal,将提供加密货币生态系统、项目、基础设施和行业的研究,包括 NFT、游戏、DeFi、稳定币和 DAO 等,该门户网站的合作方包括 QCP Capital、Amber Group、Cumberland。[2022/9/14 13:29:53]

然而,为了保证日常交易安全的安全和市场的稳定,若无特殊情况,法律不会轻易认定某个合同无效,《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无效情形十分有限,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通常情况下,法院否认数字资产交易合同效力的理由为该合同违反「九四公告」,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然而,从效力层级来看,「九四公告」属于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从这一角度来看,以违反「九四公告」为由否认相关协议效力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中币(ZB)市场研究报告:印度拟推出史上最严加密货币法规:据中币(ZB)市场研究报告显示,受印度将就严禁国民持有加密货币的制订相关法律的消息影响,比特币冲击62000美元新高失败,随后部分多头恐慌撤离,55000美元将成为本周的关键支撑位,在未来36小时内如果比特币价格稳定至55000美元附近,则在下周有可能继续冲击62000美元高度。反之,则有可能在未来一周持续回调到50000美元附近。此外该报告还对ETH和LTC做出了一周技术分析,更多详情请查阅中币(ZB)官方发布的研究报告。[2021/3/16 18:49:17]

另一方面,有的法院将「九四公告」对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合法性的否定不当地扩大到所有的数字资产持有、流通领域,甚至是直接否认数字资产的合法性。例如,在苏03民终3461号裁定中法院认为:“本案中,金某诉请指向的标的物是比特币,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9月4日共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据此,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富达数字资产研究主管:负利率可能是欧盟投资者涌向比特币的原因:金色财经报道,富达数字资产研究主管Ria Bhutoria表示,欧洲投资者对比特币的兴趣远高于美国投资者,欧盟银行施加的负利率可能会解释为什么欧盟投资者纷纷涌向了比特币。负利率可能是在面对政府干预时,投资者认为比特币具有吸引力的原因之一。Bhutoria表示,富达最近对800家机构投资者所做的调查显示,25%的欧洲投资者认为,比特币不受政府干预的特点很有吸引力,而美国投资者的这一比例只有10%。此外,另一种解释可能是,欧洲人可能觉得政府创造了一个严格监管的环境,因此去中心化资产创新相对独立的特性可能对他们更具有吸引力。她指出,除了专门的加密对冲基金和风险基金外,机构投资者主要对比特币特别感兴趣。[2020/6/20]

「链法团队」认为,上述说理中存在对“九四公告”的误读。

首先,从文义上来看,「九四公告」的描述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法院将该文件对对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合法性的否定扩大到比特币的持有和交易领域,属于不当的扩大解释,存在解释方法上的错误。

安全研究人员:黑客通过使用恶意软件感染黑客工具进行攻击:Cybereason安全研究人员Amit Serper最近发现一种新的恶意软件活动,黑客组织通过感染流行的黑客工具,将其他黑客作为攻击目标。此类活动据称已持续一年,尽管它是最近才被发现。它似乎还瞄准了一些现有的黑客工具,其中许多是为了通过滥用产品密钥生成器等从各种数据库中过滤数据而设计的。据Serper报道,这些工具正受到强大的远程访问特洛伊木马的感染。一旦有人打开它们,黑客就可以完全访问目标黑客的设备。Serper补充说,黑客在自己的网络中寻找受害者,他们正积极地试图通过在各种黑客论坛上发布重新打包的工具来感染尽可能多的其他人。(U.Today)[2020/3/11]

其次,“九四公告”称“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强调的是“虚拟货币”的非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也不等同于不能流通,因此,通过“九四公告”字面意思的理解,得不出“虚拟货币非法,因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券债务不受保护”的结论。

动态 | 研究人员Jim McDonald预测以太坊2.0验证成本:以太坊倡导者、Weald Technology总经理Jim McDonald试图预测未来以太坊2.0验证器的成本。McDonald提到了验证器成本的三种主要类型:设置、基础设施和操作费用。第一类成本包括选择硬件、操作系统和软件实现的成本。最后一个似乎是最困难的,因为目前有六种以太坊网络实现可用。

基础设施成本包括硬件、电力和网络成本的折旧费用。McDonald建议,最好计算36个月的折旧期。运营成本则包括用于维护硬件、软件升级和重新评估实现的成本。但是McDonald提出的最有趣的说法是:随着以太坊2.0网络阶段的发展,其费用将大幅增加,包括第1阶段和第2阶段。需要指出的是,McDonald未能以具体数字来说明大致的费用。而根据最新的估计,以太坊2.0要求的最低抵押额为32 ETH,年预期收益率为4-5%。(U.Today)[2020/1/10]

最后,「链法团队」认为,并非所有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债权债务均为非法。正如《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合同只有在违反效力性的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才属于无效,如果认定违反任何规范性文件的合同均无效且因其形成的债务为非法债务的话,公民的行为自由与交易安全将极大地受限。例如,超载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法律不能以超载为由认定承运人向乘客请求支付车费的权利为非法债权。

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

九四公告实质上否认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

事实上,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

2019年7月18日,由「链法团队」代理的「国内首例比特币侵权纠纷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开庭并宣判,判决中对比特币等代币或者虚拟货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进行了确认。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属性。首先,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的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稀缺性,其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供应受到限制,作为资源其获得具有一定难度,无法随意取得;

最后,比特币具备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并可以被转让、分离,其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

一直以来,虽然《民法总则》中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我国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属性尚无明确规范,但是在一些案例当中,也能看出司法机关对于比特币的态度。

比如在首例比特币矿机纠纷案中,该案件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并宣判。

法院认为,认定94公告仅禁止比特币的发行融资,并不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市场自由买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也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

比如在北京法院审理的比特币现金第一案京0108民初2480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和京01民终9579号终审民事判决书)中。

法院认为,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冯先生的诉讼请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据。

再比如在上海市虹口区的沪0109民初11568号案件当中,法院认为,被告所述国家明令禁止以太币流通,返还缺乏法律依据的意见,本院认为目前国家未认可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认以太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故被告上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刑事案件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关于比特币有这样的认定:

“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商品,确非货币,但其在网络上与现实货币客观上存在着交易事实,具有可转化为现实物质利益的属性,在法律属性上应当认定为财产。现实生活中,“比特币”已经不是作为其原始物理属性的数据而被社会公众认可,而是作为财富被追逐,国际、国内都存在专业的“比特币”交易网站,一般社会公众均可持有“比特币”并参与交易。本案中,裴某某就是通过国内外的交易平台最终将“比特币”变现。国家虽然强调对“比特币”交易的管制和风险防范,但并未禁止。原审将“比特币”作为犯罪对象来认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发后,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复函,分别核定了在案发日2014年8月4日和8月10日“比特币”的价格。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后经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复核,撤销了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比特币”涉案财产参考价格案发日的价格,并再次核定了在该日“比特币”的价格。

三、毕竟在前行

现如今,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区块链的产业落地速度已经得以提高,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尝试用区块链赋能原有业务。司法联盟链及区块链存证等,都开展的如火如荼,切实的造福了行业,整个区块链行业也在合规中不断创新、发展。

司法实践也是如此。

不光是前述提及的众多司法判例,链法团队通过代理的众多区块链投资纠纷案件也切实的感受到了司法机关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态度也在不断转变。

对于因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而引发的纠纷,其财产性质的确立,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让司法机关更好的发挥了定纷止争、惩罚犯罪的职能。

行业发展初期可能会经历野蛮生长,但我们都坚信区块链行业的未来。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但是我们也能清晰的看到,毕竟在前行。

文|刘浪郭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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