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币圈线上销售有法律风险?

伴随去年某资金盘线下开会被一锅端以及疫情的到来,线上销售虚拟货币的场景愈发常见。概括性的代币发行融资涉嫌违法犯罪已是老生常谈,飒姐团队希望通过本文对代币发行融资的几种常见运营模式进行刑事法律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与警惕。

该虚拟货币发行融资的定性

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之内容,飒姐团队总结关联内容有三:第一,在我国的代币发行融资其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各类违法犯罪;第二,我国并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与法币地位,虚拟货币不得作为货币在市面流通;第三,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

新华社:百倍杠杆!疯狂的币圈带来“暴富”还是“爆仓”?:5月29日晚,新华社发布题为《百倍杠杆!疯狂的“币圈”带来“暴富”还是“爆仓”?》的文章,再次对虚拟货币表示关注。这是新华社在两天内第3次发问虚拟货币。

文章表示,让众多投资者一夜之间账面清零的背后,是“币圈”的期货合约交易。近年来,除了现货交易,期货合约交易逐步成为虚拟货币交易的重要衍生品。此类合约具有双向交易、高杠杆等特征。从表面上看,此类合约可以对冲风险,但更多投资者把其视为“一夜暴富”的工具。因为,加杠杆后,随着“币值”涨跌,收益也会成倍变化。虚拟货币的交易风险远不止价格剧烈波动,在交易炒作的背后还常常伴随着“庄家”操纵市场价格。业内人士表示,虚拟货币交易没有实物依托,价格容易被操纵。尤其是不少“空气币”发行技术模糊,发行上限不确定,存在巨量持有者,极易被“庄家”操纵价格。高杠杆下的爆仓,众多投资者两手空空血本无归,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却在其中稳赚收益。

此前消息,5月28日晚,新华社发布了《1万台“矿机”一个月能“吃”4500万度电!挖的是“币”还是“坑”?》,就比特币“挖矿”带来的巨大能源损耗提出质疑。29日中午,新华社发布《加密货币,是金融创新还是“庞氏局”?》,再次就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发问。[2021/5/30 22:55:57]

具体到本案来看,飒姐团队认为,该虚拟货币的“持币分红”与“推广奖励”的经营模式,均系属非法公开融资的手段之一,涉嫌刑事犯罪。此外,机构自设交易平台,并面向国内群众提供代币与法币的兑换渠道的运营行为亦为我国刑法所不容忍。我们在后文将对此作出解释。

复旦大学教授:币圈线下有所收敛 网络传播较多:3月15日消息,复旦大学张江研究院教授、数字经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文君表示,币圈行为还是新瓶装旧酒,实质没有太多变化,大多是在形式上增加了套路。在她看来,大多的币圈机构被打击后,线下有所收敛,而网络传播比较多,老年消费者是被的重点。(北京商报)[2021/3/15 18:44:37]

“持币分红”的刑法风险

虚拟货币运营方经常采用的“持币分红”模式之本质是将虚拟货币当做《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来对待,给予“股东”定期的分红。

金色财经现场报道时代链讯合伙人杨建:币圈的风险要远远大于股市,投资的资金不要超过自己资产的10%: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2018中国区块链高峰论坛以“区块链将带给我们怎样的未来”的圆桌论坛上,时代链讯合伙人杨建表示,“想要在区块链投资中赚钱,需要有自己的认知,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认知,也要有安全意思,币圈的风险要远远大于股市,投资的资金不要超过自己资产的10%。[2018/5/20]

但是,公司股东的权益有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诸多商事法律的保护与限制,而持有虚拟货币的自然人并不能得到周全的法律保护,致使产生较高的风险。

宝二爷:币圈洪流滚滚向前 纳斯达克只好上船:圈内名人宝二爷录制视频称,“币圈的洪流滚滚向前,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纳斯达克只好上船。[2018/4/26]

进一步来看,由于该虚拟货币在交易所上发行,其公开却又缺乏监管的行为特性将侵犯市场的经济秩序,具备法益侵害性。仅以客观的犯罪构成来看,运营方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当然,虚拟货币并非股票或者债券,刑法条款能否作出这样的扩大解释有待论证,这也是类案的重要出罪思路。

“推广奖励”的刑法风险

“推广奖励”是本案代币发行融资的运营模式之一,运营方以推广成功购买代币的人数为准,向推广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虚拟货币。飒姐团队以为,该种运营模式容易构成组织领导罪,此罪正是网传该案线下开会被查处的原因所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可知,参与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其组织领导者即可能构成犯罪。

代币发行融资涉及人数较多,层级复杂,一旦采用“推广奖励”的模式,极有可能符合组织领导罪的客观犯罪构成。

至于给予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利益与酬劳,飒姐团队认为,这一点无法成为有效抗辩理由。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我国对虚拟货币的定性通常是特定的虚拟商品,属于合法财物。以此作为返利或计酬的标的物并不会超越法条的描述。

自设交易平台的刑法风险

为实现虚拟货币发行的融资效果,运营方在交易平台通常会开设法币与虚拟货币交易或变相交易的渠道。

一旦该等渠道向中国公民开放,运营方将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种情形“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的客观行为,从而涉嫌非法经营罪。

那么,是否在他人开设的交易平台上发行就没有刑法风险了呢?恐怕并不尽然,发行主体仍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

写在最后

代币发行融资是币圈常见的运营途径,且伴随疫情的线上销售模式再次成为热点。但自2017年以来,该种途径在我国已被作出否定评价,根据其行为模式的不同,存在诸多刑事法律风险。在开篇提及的案例中,行为人自以为合规的线下聚会被查处的事实正与此相印证。立足当下,熟知法律的红线已成为金融创新的前提。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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