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评论 | 邓建鹏:区块链的法律监管必须跟上

本文来源:法制日报11月6日《声音》版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

区块链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将数据区块以前后相连的方式组合而成的链式数据库,以密码学方式保证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区块链的特性,打个形象比方,如某村庄村民每次发生交易,即通过村中广播向所有村民播送交易信息,经村民核实,把此信息记在各自账本,这个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记录下来的链就是区块链。区块链可回溯,极难篡改,有很高的可信度。因此,区块链在信用缺失的领域,比如数字资产转移、数据确权、票据、证券、存证或防伪溯源等方面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

目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划分为三类场景,一是价值转移类,如虚拟货币的创生及其在不同账户间的转移;二是存证确权类,将信息记录到区块链上,如电子合同和版权确权;三是授权管理类,如利用智能合约控制数据访问。此外,随着应用需求的不断升级,还存在多类型融合的场景。由于区块链具有点对点、无国界、无主权及无特定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等特征,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亦带来很多风险。当前,金融相关领域区块链的应用最为集中,涉及区块链的法律风险也主要发生在这个方面(在其他领域,区块链更多是作为一种中性的技术,用以提升经济效率,当前所涉及的法律风险较为有限)。

央视网官微评论无聊猿话题:金色财经消息,7月30日,央视网官方微博在无聊猿“遇见你是我的猿”话题中评论:“现实中,我们总是害怕孤独,期望有个地方可以畅所欲言,展现个性。或许一切会因为一只猴子的到来而改变,哪一只“猿”才是你的最爱呢?”[2022/8/2 2:51:50]

首先是涉及比特币的相关法律风险。比特币是区块链的第一个成熟的、大规模的应用,目前其市值在1600亿美元左右。在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的部门规范中,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其内涵或外延并无明文规定或者解释说明,立法上存在漏洞与空白。其一,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比特币属于法律上的财产,还是计算机信息,法院的认定存在差异。司法判决无法发挥指引作用,甚至发生同案异判等行为。其二,比特币市场价格认定困难。当前国内理论上并无合法存在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缺乏合理的价格参照。比特币价格波动剧烈,执法与司法人员对涉案比特币价格难以出具权威判断,容易出现因比特币价格确定困难而定罪量刑存在偏差,有损司法权威。其三,管辖权与执法方面存在困难。比特币这种基于通证类型(Token)的资产,与传统账户类资产(如银行存款)不同。比特币可点对点发送,轻易规避单一主权国家的金融监管。近年来,暗网非法交易逐渐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手段;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比特币作为的工具。由于比特币具有准匿名性,致使监管与追踪违法犯罪行为较为困难。针对涉及比特币的跨境网络违法犯罪,其司法管辖权有待立法进一步明确。

美SEC接收灰度现货BTC ETF申请评论和反馈后95%表示支持:金色财经报道,2月15日消息,根据彭博高级 ETF 分析师 Eric Balchunas透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始接收灰度(Grayscale)比特币信托转换为现货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的评论和反馈后,目前95%的反馈都支持灰度(Grayscale)比特币信托转换为现货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现货BTC ETF基金将由资产本身——即比特币提供实物支持,而不是由芝加哥商品交易所 (CME) 的期货合约支持,如果灰度现货比特币ETF获批,将会给零售投资者提供更多套利机会。(cointelegraph)[2022/2/15 9:52:49]

其次是ICO相关的法律风险。ICO英文详称“Initial Coin Offering”,意即首次代币公开销售。ICO是区块链初创公司以发行初始数字代币为项目融资的方式,也是区块链技术在众筹融资领域中的重要应用。虽然自2017年9月以来,中国境内全面禁止ICO融资。但是,由于ICO很难得到全面有效监管,存在很多暗箱操作甚至借此的违法犯罪行为。大量境外ICO项目方夸大其辞,甚至完全虚构项目前景,欺诈中国公民的财产,涉嫌集资罪。

灰度CEO评论比特币期货ETF:产品结构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10月18日消息,灰度CEO Michael Sonnenshein 在CNBC的Squawk Box栏目中发表关于比特币ETF的观点,他表示非常兴奋看到监管层最终能让比特币ETF在国家证券交易平台上线,同时他表示,比特币期货ETF的产品结构,是可以对投资者产生影响的。

此前据《纽约时报》消息,ProShares比特币期货ETF将于周二上线纽约证券交易平台NYSE。[2021/10/18 20:38:09]

再次,区块链在非金融领域的法律风险未来将逐渐呈现,需要未雨绸缪。互联网能解决信息传递,但不能解决实物传递以及实物验证问题。依靠区块链解决各种凭证上链确权、档案等传递或运送过程中的跟踪、防伪、保质等,并非易事。比如当前通过区块链实现司法存证,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已经给予认可。不过,基于区块链的司法存证,只能确保数字世界的信息真实性,难以保证链外信息在源头和写入区块链环节时的真实与准确。因此,对司法存证的区块链,相关机构需要对接入区块链的节点进行资格认证与严格审核,预先确保信息源头的信誉。

声音 | 每经网评论员:加大“区块链”乱象监管,科技手段不能缺位:11月28日,每经网评论员发文《加大“区块链”乱象监管 科技手段不能缺位》。文章表示,除了传统监管手段,有关部门也要做好重点监管、联合监管,并要依赖科技的手段。首先是重点监管。国内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所的监管,应重点加强对号称注册在海外,实则在境内大量开展业务的大型虚拟货币交易所的监管。其次是科技监管。有关部门应加强联合监管,并重视监管科技的应用。作为一种综合性的创新技术,若想挖掘区块链背后赋能实体产业、服务社会需求的巨大潜力,监管和法律不能缺席。面对当前虚拟货币乱象,有关部门要强加重点监管,也要重视科技监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把依法治网落实到区块链管理中,推动区块链安全有序发展。[2019/11/29]

与此类似,将来各种权益类证书(比如房产证)上链,以及将区块链运用于防伪溯源等,如何从源头上确保这些上链的信息真实可信?这就需要法律事先予以规范,否则一旦造成负面后果,比如链上交易的权益证书是事先伪造的,那么损失将难以挽回或需要付出非常高昂的代价。对此,需要制定相应规范,对接入区块链的节点设定基本标准。

声音丨业内评论央行数币研究所相关负责人讲话:对虚拟币捆绑炒作正本清源:据北京商报报道称,对于日前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研发部负责人蒋国庆的讲话,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表述可以看做对当前虚拟币捆绑区块链技术以及法定数字货币炒作乱象的正本清源。昨日,蒋国庆在出席活动时表示,法定数字货币和区块链其实并没有直接关系,甚至并没有技术上的必然联系。区块链只是法定数字货币将来流通的一个可选手段。[2018/7/2]

最后,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日渐普及,正衍生出一些新的法律风险。比如智能合约涉及的交易标的若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则对此种代码的编写者如何给予法律约束?达成智能合约的民事主体,若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智能合约是否可视为民事合同?此种合约法律上是否生效?对此,均需要未来立法予以进一步明确。此外,一些涉及个人的行为数据或隐私(如医疗信息)上链,为防止个人隐私外泄,需要事先有完整的标准或规则指引,设定个人链上信息加密与授权防问机制。

总之,区块链领域需要国家给予规范监管甚至立法,以推动区块链行业安全有序发展。其一,单纯依靠一国以此种禁令模式监管将非常困难,为此建议监管机构加强国际协作,强化国际监管。特别是与美国、西欧、日本及韩国等虚拟货币市场发达的地区开展合作。

其二,开展ICO监管沙盒园试点,降低ICO风险。监管者可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开展ICO监管沙盒园,通过地方相关专业机构备案、审核及沙盒测试。

其三,推动行业自律弥补立法不足。法治不完备是转型时代的新常态,区块链行业发展日新月异,对区块链在具体应用领域的法律风险,立法难以跟上行业发展,逐一立法并非万全之策。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可以推动行业自律,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自律章程、行业标准以及行业内部指引规范,弥补立法固有不足。

最后,推动区块链技术与监管技术的融合。区块链对立法与监管带来种种挑战,需要监管者和立法者转变固有思维。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将法律和合同条款转化为简单而确定的基于代码的规则,这些规则将由底层区块链网络自动执行。未来,技术规则将越来越多地承担起与法律规则相同的作用和功能。政府可借助代码,通过将部分法律转换成技术规则,由底层技术框架执行,从而减少监督和持续执行的需要,降低合规和执法成本,也减少法律文本固有的不确定性。当前,区块链技术距成熟尚有很大距离,监管者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形塑新规范,影响代码规则,最后通过程序自动运行实现区块链的部分内部治理,节约监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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