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区块律动
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完善人民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以替代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这条消息,因为「虚拟货币」、「发币」等词汇的出现,引发了不少解读。传播比较广的观点,是认为监管层再次强调IC0的禁令,甚至94升级等。
动态 | 美国SEC与ICO发行商BCOT达成和解协议,并处以25万美元罚款:金色财经报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已与ICO发行商BCOT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据称该公司在2017年12月开始ICO之后筹集了近1300万美元。SEC表示,这是一次未经注册的代币销售,作为和解协议的一部分,BCOT将支付25万美元的罚款。如果购买该代币的投资者要求退款,BCOT需开始向代币投资者返还资金。[2019/12/19]
很多观点在传播中,「以替代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这几个字被忽略了,过分强调《征求意见稿》中之前的内容,而被忽略的部分其实才是解读的关键。律动BlockBeats采访了锦鲤OTC首席合规官HarryZhou,他认为,不能过度站在币圈思考央行的举措,而是要从长远的历史与央行的角度来思考。用一句话解读,《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两条内容强调的其实是人民币在国内的唯一流通地位。
声音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刘峰:要把区块链技术与ICO虚拟代币炒作区分开:金色财经报道,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人工智能变革与管理研究院特邀研究员、区块链技术研究与应用研究中心主任刘峰指出,当前,要把区块链技术与ICO虚拟代币炒作区分开。从区块链行业健康的角度上来讲,对于脱虚向实的产业落地,无论是政策还是资源,都需要对这一方向的从业者倾斜,鼓励核心技术创新,做到自主可控,协助产业升级,实现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对于金融类创新,一方面要积极引导,鼓励其在金融防火墙内进行试验,在确保不影响金融稳定的情况下允许其自主创新,同时政策和法律监管跟上,在合规上监管部门实际上需要跟随创新的脚步同步去走。[2019/12/18]
以下为律动BlockBeats对Harry观点的整理:
动态 | 日本金融厅修订行政指导方针草案,更新与ICO和IEO相关的指导意见:据Coinpost报道,6月21日,日本金融厅(FSA)修订了部分行政指导方针草案,更新了与ICO和IEO相关的指导意见。具体内容为:1.项目方在进行ICO和通过交易所进行IEO时需要合理规定代币销售价格的计算基础、目标业务的计划及可行性,并向用户披露相关信息;2.在进行IEO时,还需审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相关销售规则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代币销售是否合适的其他事项,并建立适当的审核系统。此外,FSA还计划重点监督加密交易所的业务管理系统以及监控相关风险。[2019/6/22]
在解读这条消息前,首先要理解,「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历史上出现过很多曾经威胁过人民币法律地位的货币,比如美金、港币,甚至假币。在香港尚未回归之前,深圳某些地方在市场上是可以通过港币来交易的。因为这些现象,于是国家用三份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件,规定了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币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这三份文件,规定了人民币的法律地位,是国内唯一法定货币,可以支付公共和个人的一切债务,即在国内,人民币拥是唯一仅有的流通地位。
而国外的法币地位这个概念的定义与国内不同,用美国举例,美元是美国的法定货币,表示在美国不能拒绝使用美元的交易。比如A用美金在美国商店买水,但店主B表示不收美金,此行为属于违反美国法律。但如果A与B双方均认可日元,双方约定用日元支付这笔交易,这种行为在美国是允许的。因为美元的法律地位是不能拒绝,没有排他性。
而人民币在国内的法律地位是「唯一」,具有排他性。
基于这个知识点,再看央行的《征求意见稿》,会发现,因为DCEP的出现,这份文件需要被补充。
首先是第十九条,《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因为DCEP出现,人民币出现了另一个形态,这种形态需要在法律中做补充。
而第二十二条,「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以替代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这条内容是在继续强调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也就是唯一的流通地位,强调在国内所有的交易,只要有货币流通的场景出现,只能使用包含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的人民币来计价和结算。
而站在币圈角度,这条消息其实影响的是当下有出圈迹象的USDT,和并没有被广泛使用的「人民币稳定币」,比如在国内A向店主B买水时使用USDT支付,属于违法。这是《征求意见稿》中所表达的内容,强调人民币的法律地位。而IC0等等与支付流通并没有关系,这份文件并没有涉及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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