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Risk! 虚拟币最新罪名浮现

这几天币圈不太平,恐惧往往来自未知。我们观察到,最近初现端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为“新宠”。为答疑解惑,飒姐团队撰写本文,以期为诸位老友普法。

0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要件符合性涵盖两个要点:一是行为人是否明知收益系犯罪所得;二是是否采取了掩饰隐瞒的行为。

Iris Energy旗下得克萨斯矿场电力容量将达到765 MW:1月22日消息,根据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文件,澳大利亚加密矿企Iris Energy(IREN)与公用事业服务提供商AEP Texas签署合作协议,将其位于得克萨斯州的加密矿场增加600 MW的电力容量,总容量增至765 MW(大概 22 EH/s)。Iris Energy为此支付1900万美元的保证金和连接费。得克萨斯州的数据中心预计将在2023年第一季度通电。(CoinDesk)[2022/1/22 9:05:57]

对于“明知”的认定标准而言,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直接的解释,飒姐团队认为可以参考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依照前述情况推定“明知”之可能。

动态 | 瑞士杜卡斯贝银行否认与Unitrade Enterprises存在关联:瑞士杜卡斯贝银行(dukascopy)就一家名为Unitrade Enterprises Limited的企业发出警告,Unitrade Enterprises目前业务涉及从资产管理到加密货币交易等多个领域,并声称其为杜卡斯贝银行的授权品牌。然而,杜卡斯贝银行则表示:“该公司在没有得到本行许可的情况下,性地使用杜卡斯贝的名称来吸引客户/投资者。我们正在对这个不诚实的组织采取行动。”(Finance Magnates)[2019/12/14]

对于掩饰隐瞒行为的入罪标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二是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三是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公共利益相关款物;四是行为妨碍上游犯罪被追究行为造成上游犯罪无法查出,损失无法挽回的。

动态 | RiskBlock联盟与安永合作 开展网络安全解决方案和风险管理指导工作:据Cryptovest报道,区块链联盟RiskBlock表示,将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安永(EY)成为区块链相关的网络安全和风险管理指导的服务提供商。[2018/8/22]

02币圈与该罪的关联

根据飒姐团队了解的币圈业务类型,我们认为币圈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利用币圈的不记名与去中心化的特质,将犯罪所得收益用于投资币圈私募,从而换取各类具有法币价值的虚拟货币,并实现财产向境外的转移。

2.许多币圈平台存在提供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的业务,或是存有介绍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平台的业务。前者行为属于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而后者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帮助犯。

一些币圈的朋友存在这样的错误判断:项目方或平台方不存在知晓资金来源的可能,不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的主观构成要件。但正如前述,司法机关在判断该主观要件时,会结合项目方或平台方的应尽义务与认知能力综合判断。虽然没有证券行业的私募业务指引,但飒姐团队认为,在募集资金时,项目方或平台方对其所接收的资金至少具有审查合法来源的义务,即反业务。在未尽到该等义务时,项目方或平台方存在较高的被司法机关推定为“明知”的法律风险。

03延伸拓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罪在犯罪构成上的主要区别在于上游犯罪的类型是否被限定。在上游犯罪属于*****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时,币圈的项目方或平台方还可能构成罪,承担更为严重的自由刑。

04写在最后

我们深知工具无罪,但如若该工具的常态便是反复被用于犯罪,社会对该工具的容忍度便会下降,监管的口径更会限缩。为币圈的良善发展,飒姐团队希望各私募主体引入“合格投资人”的概念,做好合规工作,远离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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