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IMF报告:法律上讲 仅有40家央行可合法发行数字货币

各国正朝着创建数字货币的方向快速发展。换句话说,我们获悉的各种调查显示,越来越多的央行在实现官方数字货币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但是,事实上,世界上近 80%的中央银行要么根据现行法律不允许发行数字货币,要么相关法律框架不明确。

为了帮助各国做出这一评估,我们在一份新的 IMF staff 报告中审查了 174 个 IMF 成员国的央行法律,结果发现只有大约 40 个(约占 23%)成员国在法律上获准发行数字货币。

IMF再次对萨尔瓦多决定使用比特币作为法币的决定发出警告:9月1日消息,萨尔瓦多在其比特币项目启动前批准了1.5亿美元的基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此再次发出警告,IMF以环境和透明度问题为由拒绝帮助该国实施其政策。(Ddecrypt)[2021/9/1 22:52:35]

任何货币发行对央行来说都是一种债务形式,因此它必须有一个坚实的基础,以避免这些机构面临法律、金融和声誉风险。归根结底,这是为了确保一项重大且可能引起争议的创新符合央行的授权。否则,这项举措将面临潜在的和法律挑战。

IMF高管:疫情期间未见“财政货币化”,央行数字货币是发展方向:IMF货币和资本市场部主任托比亚斯·阿德里安(Tobias Adrian)在接受专访时表示,新冠疫情是100年来最严重的危机,目前失业率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飙升,经济崩溃的速度之快前所未见。其长期影响在于,这会使得经济留下“疤痕”,例如违约率、失业率可能会造成更加长期的冲击。因此,政策制定者应该采取一切可以缓冲疫情冲击的措施。针对学界讨论的“财政货币化”,阿德里安认为,当央行购买的是生息资产,资产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因此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为“货币融资”。只有央行直接对政府提供融资,并在购买后将其转化为不可赎回的非生息“政府资产应缴款项”,才是“财政货币化”,而在疫情期间并未出现这种情况。针对央行数字货币(CBDC),阿德里安称:“我认为数字货币的确是一个很好的主意,也是未来支付系统的发展方向和央行未来的运行模式。”(第一财经)[2020/5/14]

现在,读者可能会问自己:如果发行货币是任何一家央行最基本的职能,那么为什么数字货币形式如此不同呢?答案需要详细分析每个央行的职能和权力,以及数字工具不同设计的含义。

金色晨讯 | IMF: 建议央行考虑让稳定币提供商获得其储备金 Facebook COO将出席众议院Libra听证会:1.欧盟区块链观察站:欧盟应统一区块链法律并利用区块链作为监管工具。

2.欧洲央行行长:稳定币和加密货币无法成为合适的货币替代品。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建议央行考虑让稳定币提供商获得其储备金。

4.俄罗斯银行协会(ABR)提议对加密货币挖矿征税。

5.欧洲央行正在研究加密资产和稳定币,以促进金融创新。

6.段新星离职比原链,朗豫担任比原链 CEO,朱益祺担任比原链 CTO。

7.韩国釜山市计划发行基于区块链技术债券。

8.Facebook COO将于10月出席美国众议院Libra听证会。

9.摩根溪CEO:比特币就像亚马逊股票一样,不会出售比特币。

10.美国SEC已投票决定建立一个明确的ETF框架,未涉及比特币ETF。[2019/9/28]

为了在法律上具有货币的资格,一种支付手段必须被国家法律视为货币,并以其官方货币单位计价。货币通常享有法定货币地位(legal tender status),这意味着债务人(debtors)可以通过将其转让给债权人(creditors)来偿还债务。

声音 | IMF报告:15家中央银行正在进入数字技术领域:据coingape消息,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最新报告,有15家银行跻身数字货币领域。主要国家的中央银行包括巴哈马、加拿大、中国、库拉索、圣马丁岛、东加勒比、厄瓜多尔、挪威、塞内加尔、瑞典、突尼斯和乌拉圭。[2018/12/15]

因此,法定货币地位通常只给予大多数人容易接收和使用的支付手段。这就是为什么纸币和硬币是最常见的货币形式。

要使用数字货币,首先必须有数字基础设施,诸如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但政府不能强迫其公民拥有这些,因此授予央行数字工具法定货币地位可能是一个挑战。如果没有法定货币(legal tender)的名义,实现完全货币地位(full currency status)同样具有挑战性。尽管如此,发达经济体广泛使用的许多支付手段既不是 legal tender,也不是 currency,如商业账面货币(commercial book money)。

数字货币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我们的分析侧重于各央行正在考虑的主要概念的法律含义。例如,什么地方应是“基于账户(account-based)”,什么地方应是“基于代币(token-based)”。第一种是将当前在中央银行账簿中的账户余额数字化;第二种是设计一种新的数字代币,与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持有的现有账户不相连接。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差异存在于数百年的传统和未知水域(uncharted waters)之间。第一种模式与中央银行本身一样古老,由阿姆斯特丹汇兑银行(Exchange Bank of Amsterdam)在 17 世纪早期开发,被认为是现代中央银行的前身。在大多数国家,它在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地位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和理解。相比之下,数字代币的历史很短,法律地位也不明确。一些中央银行被允许发行任何类型的货币(可能包括数字形式),而大多数(61%)仅限于纸币和硬币。

另一个重要的设计特点是,数字货币是只供金融机构“批发”使用,还是供公众“零售”使用。商业银行在其中央银行持有账户,因此是其传统的“客户”。但央行支持公民个人账户,就像在零售银行业一样,将是对中央银行组织方式的结构性转变,需要进行重大的法律变革。在我们的样本中,目前只有 10 家央行被允许这样做。 

这些特征和其他设计特征的重叠可能会产生非常复杂的法律挑战,并很可能影响每个金融管理局的决策。

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创建还将引起许多其他领域的法律问题,包括税收、财产、合同和破产法;支付系统;隐私和数据保护;最根本的是反和恐怖主义融资。如果它们要成为“货币演变的下一个里程碑”,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就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基础,以确保与金融体系的顺利融合、可信度以及各国公民和经济主体的广泛接受。

本文来自 IMF Blog,原文作者:Catalina Margulis & Arthur Ros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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