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DCEP(央行数字货币)进程从2014年开始启动,从2019年下半年进入应用落地阶段。2021年1月1日,深圳开展数字人民币第三轮大规模试点,向在深个人发放2000万元数字人民币红包,抽签结果于1月7日正式发布。同时,农行在本次活动中率先推出了ATM机的数字人民币存取现功能,引导市民适应现金的数字化。
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发行是我国突破欧美国家在清算系统方面垄断和封锁的机遇,将助力人民币进一步走向国际。但机遇与挑战并存,DCEP在国内发行将面临多方面挑战,针对法律、流通、金融以及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均须作出一一应对。本文旨在对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在发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央行数字货币(DCEP)是国家信用背书的运用区块链及电子加密等技术构建的全新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具有价值特征及法偿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以数字化的形态呈现,具有与纸币一样的功能和属性。
中国信通院发布“区块链白皮书”:我国区块链企业超1400家,处于第一梯队:金色财经报道,12月29日,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和中国互联网协会指导,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中国互联网协会区块链技术应用工作委员会、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可信区块链标准推进委员会和大数据技术标准推进委员会联合主办的第六届可信区块链峰会正式开幕。
会上发布《区块链白皮书(2022年)》,白皮书显示,中美两国区块链企业数量仍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合计占比达52%,数字资产正成为下一个全球必争之地。据统计,我国区块链企业超过了1400家,产业园区超40个。[2022/12/29 22:15:13]
与传统货币相比,央行数字货币以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为表现形式,不以物理实体为载体,主要用于网络投资、交易和储存、代表一定量价值的数字化信息。正因为这些区别,我国现行的以传统货币为调整和保护对象的法律体系无法完全适应数字货币的发行和使用的要求。
外汇局:美联储货币政策调整对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的影响总体可控:7月23日,国家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从实体经济、金融市场和国际收支基本面看,当前我国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优势明显,美联储货币政策调整对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的影响总体可控。我国经济恢复保持领先优势,疫情防控形势总体平稳;人民币资产性价比较高,全球资产配置需求高于其他新兴经济体;我国经常账户长期保持合理顺差,外部融资依赖度较低。(一财)[2021/7/23 1:11:51]
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需要解决两个首要问题:一是发行的法律依据和法偿货币地位问题;二是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偿性问题。
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主体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定,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声音 | 中科院王小云:我国亟待抢先制定区块链等密码协议标准与技术规范:金色财经报道,1月19日下午,河南省密码应用与区块链技术专题讲座在郑州举行,清华大学高等研究院“杨振宁讲座”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国际密码协会会士王小云应河南省密码管理局邀请进行演讲。王小云表示,“在密码协议方面,我们国家和其他国家都是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哪个国家先制定标准,就掌握了先机。我国亟待抢先制定物联网、车联网、区块链、国产操作系统等密码协议标准与技术规范。”[2020/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目前我国对货币的定义仍停留在纸币和硬币层面,货币发行制度也仅针对纸币和硬币的特性而设计,DCEP并不属于人民币范畴,现有的法律也无法为DCEP的发行与法律主体地位提供依据和保障。
声音 | 中国互金协会副秘书长:我国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应用总体处于早期尝试向深入探索转变的过渡阶段:金色财经报道,11月20日,“金融进化论:2019新京报金融科技论坛”上,中国互金协会副秘书长杨农表示,当前,我国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应用,已在供应链金融、金融数据共享和金融信息存证等场景中形成了一些落地案例,总体处于早期尝试向深入探索转变的过渡阶段,且呈现出探索性应用数量较多、参与主体较为多元、底层技术原创有待加强等特点。同时,区块链在我国金融领域的应用探索也面临着如下几个方面的挑战:技术层面仍难以兼顾部分金融应用场景对安全、功能和性能的要求;研发层面自主创新有待加强,对国外开源程序的广泛应用可能导致技术依赖风险;业务层面部分金融应用环节尚存在模糊地带,部分机构在开展区块链应用创新时缺少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意见作为参考;治理层面存在法律规制困难,如链上资产和智能合约等方面的法律有效性界定不清晰。[2019/11/22]
因此,若要响应DCEP的全面推进,应当立法先行,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或者由国务院出台相关规定,将数字货币发行权授予中国人民银行,并对人民币的定义作适当调整,明确DCEP是人民币的一种表现形态,与现行的记账货币、纸币、硬币具有相同的国家货币的法律地位。
动态 | 报告:我国区块链专利数量猛增 公司成为专利申请主体: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消息,近日,《区块链专利态势白皮书(1.0版)》发布。白皮书显示,我国区块链专利数量增速迅猛,公司成为专利申请主体,专利申请人海外布局区块链专利的意识正在加强。目前,区块链产业快速发展,应用场景不断拓展,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关注群体越来越广泛。全球区块链专利数量不断攀升,区块链专利申请多分布在美中英三国,亚洲成为区块链专利布局的热点地域。[2019/1/23]
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偿性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与《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均规定,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上述规定明确了人民币的法偿性,但是央行数字货币尚不属于人民币的范畴,无法受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保护。同时,受数字货币的流通技术限制,使用人必须拥有接收数字货币的终端设备,并依赖网络技术的支持,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将来数字货币的法偿性权威。
因此,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央行数字货币将与传统纸币、硬币共存。对此法律需要就二者的共存问题作出回应,以便消费者和企业知道哪种货币是有义务接受的法偿货币,公司需要知道在收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中选择哪一种货币单位,经济主体需要知道对于特定货币形式有哪些法律限制。同时,有必要增设例外条款,明确由于客观条件不具备而不能接收数字货币的,应兼顾实际需求,可以免除处罚。
央行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较之传统的纸币和硬币,数字货币的无形性使得其所有权的转移较难认定,央行作为唯一能够提供中央银行货币的最终性机构,无论数字货币的法偿性权威如何,都应当确保其所有权转移系统能够具备法律上的最终性,即交易的确定性,不可撤销和不可逆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所有权转移,民法上一般要求必须以法定形式对外公示,如动产的占有和交付,不动产和权利的登记。相对人基于公示信息进行交易,即使公示的权利状态与实际不符,法律亦认可该交易效力。民法典规定的公示方式主要是占有和登记,其共性在于均能明确体现出所有权人对特定物独占、排他的支配。对数字货币所有权转移的认定,也应当结合公示方式予以确认。
实践中,数字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有两种:
一是“交付转移”,转让人将数字货币与相应的私钥直接交付给受让人。
二是“登记转移”,转让人向中央银行数字机关登记机构发送转让货币的指令,登记机构验证转让人所有权人身份,再变更数字货币中的身份代码信息与受让人私钥相匹配。
由此看来,DCEP的所有权转移系统似乎并非一个完全去中心化的平台,而更适合搭建一个许可型分布式账本技术平台,由中心机构负责交易验证和账本更新,采用相对简单的共识机制。此种技术结构的设计正是为了确保数字货币交易结算的最终性,方便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对交易进行验证和监管,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
央行数字货币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央行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分布式账本技术,以纯数字化形式发行,结合身份代码信息和私钥确定所有权归属,全程以信息传输方式进行,必然面临严峻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个人丧失对数字货币的控制,损害财产权益。
对此,除了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以外,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首先,通过立法明确电子认证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信息保护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和数字货币金额、秘钥、交易记录等信息。其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非法采集个人信息行为作出效力性禁止规定。此外,针对数字货币匿名性可能因其的、腐败和逃税等金融犯罪问题,应当设置专门的查询条件和查询程序规定。
中国目前推行的DCEP是主权区块链的代表形态,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数字货币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因此,在法律层面亟待为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提供最完善的立法保障,积极应对未来的挑战。
References
刘向民.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J].中国金融,2016(17):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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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宇.央行发行主权数字货币(DCEP)的机遇及其法律问题——兼论全球监管合作构想[J].特区经济,2020(1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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