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C:分析 |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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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加密货币市场的不断繁荣,促使私人持有的虚拟货币不断增多。很多投资者也想自己当股东,投资实体企业分红盈利。不少投资者便想用自己持有的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来设立公司,或者作为新增股本的出资形式。但是,目前囿于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一直持谨慎消极态度,国内关于这种形式设立公司的案例鲜少。本文结合我国《公司法》、《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时,可能面临不同代币出资设立的法律风险、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评估事项法律风险及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代持股协议等法律风险,逐一进行分析。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该非货币财产不得是法律法规禁止出资的财产。

分析 | BTC短线有回抽需求 中期还有下滑空间:分析师Potter表示,4小时走势,BTC从前期强势拉涨至14000美元然后回调至9700美元,随后快速反弹至13000美元上方再拐头回落至9000美元低点,然后再度反弹至11000美元再回调至目前9650美元,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整体处于一个大下降通道内震荡下行,同时时间周期缩小看目前又处于一个下降三角区间内运行,近期在多次向上触碰通道中轨与三角上边线压制未能形成有效突破后,币价再次走弱并出现加速下滑趋势,目前已持续回落至前期日线M头颈线位附近,若放量破位那么有可能持续下滑至前期多头低点9000美元附近寻求支撑,4小时MACD快慢线死叉后依旧处于向下发散态势,中期看并未有止跌企稳的趋势,4小时RSI逐步贴近超卖区域,短线有反弹需求,依目前量能看高度有限,阻力区间10000至12000,短期支撑9500美元。

日线走势,目前币价已跌破关键60日均线支撑,近期收不回去的话,中期看将可能回落至90日均线8900美元附近。技术图形上,前期4月份BTC强势突破4200美元大幅拉升至5000美元上方开始,截止目前整体日线处于图中3条上行趋势线上方运行,近期在日线双顶形态走成后,目前币价已跌破第3段与第2段上行趋势线支撑,目前已也破位前期多头颈线支撑,下跌量能逐渐衰减,整体呈现连续阴跌下滑趋势,中期看还有继续下探的空间,下方关键支撑在前期BTC黎民突破告别熊市开始的第一段日线上行趋势线,至于能否企稳重拾升势还需要观察后续的走势情况。[2019/7/24]

主要法律依据:

分析 | LTC/BTC在未来三个多月内可能会翻倍:6月9日讯,许多人确信,随着LTC在今年8月的减半,LTC可能会激增。今年迄今为止,LTC已经上涨286%。根据分析师Financial Survivalism最近的推文,LTC仍有很大的上涨空间。如果这一次延续历史趋势,LTC/BTC将在未来三个多月内继续反弹,从目前的0.0148翻倍升至约0.0270。如果BTC从现在开始继续走高,到减半时LTC的这一反弹可能使其达到250美元以上。“LTC/BTC在2015年LTC减半后的几天达到峰值。在BTC减半之前和之后,它开始抛售。我想我们会在2019-2020年看到类似的价格波动。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LTC/BTC将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回到通道顶部,然后重新测试约0.011。”[2019/6/9]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分析 | 79%的跌幅在BTC重大调整记录中尚不是最大:据CCN消息,比特币(Bitcoin, BTC)迄今经历了五次重大调整,截至目前,BTC下跌了近79%,与之前四次重大调整相比,尚不是最大。过去9年里,BTC经历了4次大幅回调(不包括2018年的熊市)。2011年、2013年和2015年,比特币的价格分别下跌了82.6%至94.3%,平均下跌了85.3%。[2018/11/23]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虚拟货币由于种类不同,直接会影响到其能否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类的代币出资进行分类讨论。

实用型代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实用型代币主要以BTC、ETH、USDT等为代表,此类虚拟货币可以出资设立公司吗?我们在明确了此类虚拟货币的性质基础上,就可明确其是否可以作价出资的问题了。

分析 | 多个消息或将刺激市场对ETH进行价值重估:据 TokenInsight 数据分析,近 24 小时内,ETH 链上转账数 595,361,同比 24 小时前增长 6%;活跃地址数 374,321,同比 24 小时前增长 8%;交易所成交量 15.5 亿美元,同比 24 小时前增长 4%。基于 ERC20 标准开发的 700 个项目总市值 123.8 亿美元,同比 24 小时前增长 1.5%;24 小时成交量 8.1 亿美元,同比 24 小时前增长 23%。MEDX 以 8400 万美元的 24 小时成交量位居榜首,同比增长 3100%。

昨日 Vitalik Buterin 在推特宣布准备退居“二线”,加之侧链供应方案的推出可能引发 ETH 新一轮的技术革新,市场或将对其进行价值重估。[2018/10/6]

关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只是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但对比特币作为特殊商品的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转并未禁止。USDT、ETH等虚拟货币与比特币均属于实用型代币,几者的性质相同,它们均属于私人持有的虚拟商品。最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实用型代币属于公民合法持有的虚拟财产。

分析 | 金色盘面:qun先于市场触底:金色盘面分析师表示:qun-btc昨天触底反弹,今天维持高位震荡,短线走势强于btc。[2018/8/3]

因此,公民可以以此类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增加股权/股本。

证券型代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证券型代币属于主流的虚拟货币之外的代币,此种虚拟货币实践中更大概率诱发各种、、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此种类型的代币交易受到各国的严厉监管。比如,在美国,若被认定为证券型代币,要经历多且严格的审批程序,相应的区块链项目才能发行。在我国,《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代币ICO的非法融资行为,立法初衷主要就是此类代币的各种项目较多,为整治国内金融秩序才出台,此类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应当谨慎。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评估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评估,二是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对于虚拟货币作价出资的可转让问题,本文此处先不探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时,有适合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吗?如果有,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评估呢?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权威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能够对于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评估。鉴于此种情形,笔者建议,若股东采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股东应在公司设立之初就达成协议。约定虚拟货币的价值应当按照某一日某个交易平台某一时的价值进行换算得出出资额。这样做也避免在日后,公司设立失败,针对设立前的出资问题产生争议,而无依据可寻。

此种出资形式也会给股东带来一定的风险。一旦被司法机关、债权人等认定为出资不实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此时,以虚拟货币出资的股东会被法院认定要对虚拟货币评估。但苦于没有中介机构对其价值得出适合的意见,司法机关是否就会以虚拟货币出资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不得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判决等。另外,除了前述的问题,投资者还可能需承担补足出资额的义务,并且其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向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以上均是因为虚拟货币出资评估事项而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出资的代持股协议问题

很多区块链行业的从业者实际上并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私人信息、身份,或者其可能还在国外的一些企业任职。出于种种原因,投资者便与他人签订了代持股协议。投资者自身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但是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却不是自己。笔者认为,只要不具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等条规定的情形,代持股协议一般是有效的。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解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投资者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会面临以下的风险。比如:名义股东私自处置股权问题;隐名股东难上位的问题;名义股东在隐名股东出资额不到位时,仍应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等等。投资者与他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有众多的法律隐患,投资者应当谨慎签订代持股协议。

虚拟货币对于大众已经不再陌生,甚至私主体之间交易流通虚拟货币也司空见惯,但也不意味着其法律行为的自由有保障。在国内并未出台政策对虚拟货币的性质进行明确规定时,投资者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仍应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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