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观点:把数字资产等同于数字货币,是一种“货币幻觉”

原题《数字化中的“货币幻觉”与“货币错觉”——货币系列谈?2》

作者:周子衡,首发《财经》杂志,节选之一,略有改动

导语

数字货币离我们的社会经济现实已越来越近,特别是数字法币,已然渐次渗透进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本文从概念、理论、政策、实践四个层面分析了数字货币,认为整个社会经济体系将面临数字货币所带来的更为紧迫的实践挑战与理论冲击,亟待更为深入而成熟的理论思考和更为充分而积极的策略应对。

认识上,不宜将数字货币与数字资产、数字支付等概念混为一谈,由此方可避免一系列“货币幻觉”或“货币错觉”对数字货币实践的干扰。

律师观点:Ripple和美国证交会之间不太可能达成和解:商业诉讼专家、Filan LLC创始人James Filan表示,Ripple和美国证交会(SEC)之间不太可能达成和解,双方都不准备让步。Filan确信Ripple能从前SEC官员William Hinman证词中获得最大利益。据悉,Hinman透露了SEC与第三方的沟通情况。他的证词将加强Ripple的立场:它可以澄清美国SEC从2018年以来对加密货币的现状及其监管、Howey测试等的看法。因此,Filan声称,Ripple的代表可能正在与Hinman的发言人交谈,以便就此案的这方面提出最新的立场,并确信这一过程及其结果对整个去中心化和区块链行业至关重要。(U.Today)[2021/7/31 1:25:48]

一.?把数字资产等同于数字货币,是一种“货币幻觉”

2020年10月23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列明了人民币的银行货币与数字货币的两种形态,即“一法两币”。具体来说,“一法”即指,人民币作为定价、计价乃至记账单位的法定唯一性不发生变化;“两币”即指,货币形态包含数字形态和非数字形态。所谓的“非数字形态”,即银行货币,包含银行账户货币、现钞与硬币。

观点:特斯拉持有比特币或比出售汽车更赚钱:Cointelegraph刊文称,距离特斯拉宣布以15亿美元购买比特币已经37天了。虽然没有透露购买的具体规模,但今年1月比特币的交易价格在2.9万美元至3.7万美元之间,特斯拉的15亿美元支出可能意味着该公司至少持有4万枚比特币。特斯拉的至少4万枚比特币目前价值22亿美元,这个数字可转化为7亿美元的未实现利润。因此,自宣布购买比特币以来,特斯拉每天的未实现利润近1900万美元。而2020年特斯拉每天汽车销量约为1368辆,日利润为198万美元。因此,特斯拉持有比特币可能比出售汽车赚的钱更多。[2021/3/18 18:54:22]

相较企业等机构而言,个人往往并不需要支付记账,对于使用何种定价、计价及记账单位等不敏感,所受限制也不多;企业等机构的财务活动则须严格依法合规进行,没有自行选择使用定价、计价及记账单位的记账自由。各国中央银行法律等均充分保障法定货币的地位,不受其他类货币与资产的妨害。

须明确的是,数字加密资产没有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取得法定货币地位。所谓各种“币”的称谓,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对数字加密资产,我国尚未作出法律界定,持有与交易数字加密资产既无明文禁止,也无明确司法保障,针对代币发行融资则明定非法。毋庸置疑,以“货币”来命名的加密资产,丝毫不意味着它是“货币”,更不代表它可以法外发行与流通。世界范围来看,对于加密资产,基本上都是渐趋以资产作为法律定位的。

观点:由于大型投资者获利了结,市场或出现重大调整:加密货币策略师Alex Saunders表示,交易员应该为重大市场调整做好准备。Saunders在一段新的YouTube视频中称,尽管他长期看好加密货币,但他正在卖出部分头寸。他强调一些资产已经取得巨大回报,例如Aave和Synthetix(SNX)。而当资金雄厚的投资者赚了100倍的时候,他们可能会撤出一大部分资金。(The Daily Hodl)[2021/2/18 17:27:05]

数字资产,特别是加密数字资产,有着一系列的数字技术功能与潜在市场价值,对数字经济的拓展与提升意义巨大,对其应持开放态度及支持立场。但是,穿凿附会地称数字资产为“货币”,极易在经济社会中望文生义般引发“货币幻觉”,偏离其数字资产的创新方向,图利公众,引致严厉监管……

观点:长期来看 DeFi热潮终将利好以太坊:以太坊奶王Ryan Sean Adams在其最新的Bankless newsletter中指出,一些顶级的DeFi代币,即COMP、AAVE和SNX,在过去一周内大幅上涨,但以太坊同期仅勉强达成了3%的涨幅。Adams在分析了空头和多头的观点后总结称,看涨的观点更有可能是准确的,原因有三个。首先,锁定在DeFi中的ETH数量显著增加。自从COMP代币分发开始,另外40万枚ETH已经被锁定在DeFi智能合约中,现在被锁定的ETH总数已经超过300万枚。

此外,Adams还提到,一位基金经理正在调整其投资组合以减少比特币,并增加以太坊。今年早些时候,有报道称,今年开采的所有以太坊中,超过一半被灰度购入,进一步巩固了机构势头转变的说法。

第三个原因来自Protocol Sink理论,即拥有最高结算保证的DeFi协议成为加密银行——甚至可能是商业银行和国家银行的基础层。

除此之外,看好以太坊的另一个原因是ETH 2.0的推出,这将预示着PoS和Layer 2可扩展性解决方案的出现。同时,以太坊的链上指标也在不断改善,创下历史新高。(BeInCrypto)[2020/6/23]

货币史上,资产上升为通货,是有先例的。阻碍加密资产成为“数字通货”的致命缺点,主要有三:一是它的法币价格波动频繁,甚或剧烈,影响到其与银行货币关系的稳定性,不适合作为定价或记账单位,也不利于支付;二是支付效率低下,特别与既有的数字支付平台体系相较,完全不具备市场优势;三是场景缺失,这是加密资产落地应用成果不彰的主要根源,这也表明其资产属性远远大于通货的工具属性。

动态 | 观点:区块链外在牵引与数字文化产业内在发展需求推进区块链在数字文化产业领域应用:据人民论坛网消息,同济大学人文学院艺术与文化产业系教授解学芳发表分析文章《区块链与数字文化产业变革的内外部向度》。文章中表示,区块链看似是生产力,但其作为去中心化的自组织更具有新兴生产关系的特点。区块链技术的演进带来系统与程序设计理念的变革,推动消费者、企业与资本之间分配关系与信任关系的重构,并以社区自治为核心组织关系颠覆现有商业组织模式。文章还提到,区块链在文化类金融产品、数字文化贸易等方面也将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其有望在数字文化产品与服务的跨境支付、贸易结算、衍生品合约的买卖等点对点交易方面发挥作用。区块链技术的外在牵引与数字文化产业的内在发展需求,正协同推进区块链在数字文化产业领域大放光彩。[2020/1/28]

在所谓“宽容监管”的条件下,加密资产并未取得货币方向上的实质进展,而催生了两个“变种”:代币与稳定币。

货币史上,民间自发“代用币”多有出现,往往是铸币不足的产物,或者特定商品或管制交易下的选择,诸如“盐引”、“茶引”等。其中,纸钞也曾被称为“钱引”,作为铸币的代用币,为官府所垄断发行。数字代币,有其促进经济数字化的积极作用,作为数字账户活动的辅助记账手段而发生、发展,其使用范围往往各自孤立,根本谈不上广泛地流通。在数字法币发行之后,私人数字代币将逐步而全面地退出。

稳定币旨在满足支付——特别是跨境支付等——的需求,是跨境支付安排中的新的工具或数字手段,它也不是“货币”,而类近于“过桥资产”。稳定币的市场表现往往并不那么稳定,没有根本上解决加密资产法币价格波动的问题。

过去十年来,加密资产距离“升格”为“数字货币”的方向,是越来越远了,而非日益靠近。期间,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资产的法币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由此,“加密货币”是否较法币而更具优势与接受度呢?恰恰相反,这正标示出“加密货币”资产属性的局限。正因如此,过去十年间,各国有关当局陆续明确了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资产属性,而否定其货币功用。如果坚信只有价格不断攀高的资产才适宜充当货币,这种“执念”是没有事实与理论依据的“想当然”,不足作评。

必须指出的是,基于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加密资产具有一个突出“优长”在于,它是可以实现跨数字货币社区的流通,甚或冲破一系列的人为阻隔,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流通。如此预判固然合理而重要,但它是预设在数字货币社区体系之上的,没有建构出相对成熟的数字货币社区体系,而跨跃性地建构跨社区的数字货币,是为“空中楼阁”,也是一种别样的“货币幻觉”。如何构建出相对成熟的数字货币社区呢?关键是满足经济数字化的现实需求,从实际出发,而非囿于这样或那样的货币执念。

二.?将数字货币局限于数字支付,是一大“货币错觉”

以个人的货币经验来看,很容易将货币功能锁定在支付上,由此,自觉不自觉地将数字货币的功能局限在数字支付上,特别是个人或零售端的数字支付;进而认为,只要数字支付获得市场体系的接受与认可,且有良好的发展态势,就无须再由中央银行发行数字法币。事实上,这是将支付从诸多的货币功能中抽离出来,并凌驾于货币本身之上,甚或只要满足了支付需求,货币本身便可有可无。

无疑,这是一大“错觉”。它导致了一系列的误判,有如,错将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数字支付服务认定为“货币发行”,那么,就没有必要再由中央银行发行数字法币了,否则,便加剧了不平等的市场竞争……

作为数字支付平台,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等账户体系是“数字支付工具”,不是银行类账户,其账户余额是“数字支付指令”,不具备货币的法律地位,不可“错认”为数字货币或银行货币。根本而言,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不是货币发行机构,无从自行发行更无从阻挡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

应当看到的是,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数字支付服务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个人端,企业或政府机构只是作为收款方,且其收支流程仍处于银行支付体系的规程之中。也就是说,数字支付仅限于个人或居民家庭部门,没有真正触达到企业部门和支付部门。另一方面,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之间的竞争是垄断性的,彼此封闭是常态。因此,现有的第三方数字支付体系是一个不健全的,对公场景是封闭的,对私场景是割裂的。这就需要中央银行发行数字法币打破这种局面。

发行数字法币的关键在于,在既有银行账户体系之外,另行设立数字法币账户体系。该账户体系支持对公与对私两大场景,且支持账户为主体的数字决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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