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个惩治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从不同侧面展现了检察机关、人民银行对犯罪不放纵、从严惩治的司法态度。
比特币成新现象
其中一起利用比特币跨境案,代表了当前利用虚拟货币的新趋势。
这起案的上游犯罪是一起集资案。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陈某波注册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自行决定涨跌幅,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本息和个人挥霍,后期拒绝兑付;开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通过虚假宣传诱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虚构平台交易数据,并通过限制大额提现提币、谎称黑客盗币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绝投资者提现。
央行会同部打击虚拟货币等行为:今年上半年追赃金额达151.5亿元:8月2日消息,根据“天网2021”行动统一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部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既持续打击通过地下钱庄行为,又重视打击近年出现的通过虚拟货币等方式行为。通过对通道的精准摸排和打击,今年上半年追赃金额同比大幅跃升,达151.5亿元,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8/2 1:28:32]
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局浦东分局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陈某波潜逃境外。
2018年年中,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前妻陈某枝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为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枝、陈某波二人离婚。
深圳:网传“打击虚拟货币悬赏公告”图片为假:1月26日,网上流传一张题为“深圳市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悬赏公告”的图片。内容包括:深圳市局为联合打击利用虚拟货币等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特点名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悬赏取证,涉及虚拟货币的包括:花火交易所HDU、95折以太坊、银河交易所、神州交易所、奇点交易所、VDEX交易所等。对此深圳经侦官方公众号今天发布辟谣称,经核实,该图片内容属虚假信息。此制造、散布谣言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深圳已着手追查虚假信息源头。[2021/1/27 21:48:10]
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罪被机关调查、立案侦查并逃往境外,仍将上述300万元转至陈某波个人银行账户,供陈某波在境外使用。
声音 | 经参头版:监管层接连出拳打击虚拟货币交易:针对最近部分虚拟货币平台“卷土重来”,监管层已经接连出重拳打击相关非法交易。《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接近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互金整治办”)人士处获悉,相关监管部门日前已经下发通知,要求全面排查和处置借助区块链概念开展虚拟货币炒作的非法活动,并要求支付机构等从支付结算环节加强排查清理。与此同时,上海、深圳等地也接连发布公告,将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摸整治。打击非法虚拟货币已经形成监管合力.[2019/11/25]
另外,陈某枝按照陈某波指示,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在陈某波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陈某波目前仍未到案。
动态 | CoinGecko采取新措施打击虚假交易量数据:据ambcrypto报道,市场数据聚合商CoinGecko 5月13日宣布采取措施对抗加密货币交易所捏造数据。其“信任评分”将使用在线流量和订单簿数据,目标是“打击虚假交易量数据”。随着信任评分的实施,顶级交易所的名单发生了巨大变化,因为该算法优先考虑交易的优先级和深度,而不是纯粹的交易量。[2019/5/15]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枝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波向境外转移集资款,构成罪;陈某波集资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其潜逃境外不影响对陈某枝犯罪的认定,于2019年10月9日以罪对陈某枝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枝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陈某枝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办案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示虚拟货币领域犯罪风险,建议加强新领域反监管和金融情报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将本案作为中国打击利用虚拟货币的成功案例提供给国际反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经验。
据介绍,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可疑交易报告258万份
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犯罪惩治力度。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犯罪221人,提起公诉707人,较2019年分别上升106.5%和368.2%。
中国人民银行反局负责人介绍,金融系统的反职责体现在预防和协助打击两个方面。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依法履行反义务,包括建立反内控制度,开展风险管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依法协助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有关资金交易等。
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反监督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收集、反监测分析、反调查等职责,并配合侦查、监察机关针对相关案件开展反协查。金融系统可为侦破和相关犯罪案件提供精准的金融情报和资金流转证据。
2020年,人民银行下设的中国反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报送可疑交易报告258万份。各级人民银行发现并接收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16926份,开展反调查7804次,向侦查、监察机关移送线索5987次;配合侦查、监察机关对3321起案件开展反协查,协助破获涉嫌等案件710起;推动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罪宣判案件数量是前一年的3倍多,配合严惩犯罪成效显著。
2020年,人民银行对614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反义务机构开展了专项和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对537家义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26亿元,处罚违规个人1000人,处罚金额2468万元。
加大打击罪力度
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新增“自”行为构成罪的规定。
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罪,加大了对从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为贯彻新规定,最高检正在会同最高法研究修改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释,对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难点和争议点予以明确,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自”入罪是刑法对犯罪作出的重大调整,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以及办理上游犯罪案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犯罪的工作程序中,要强化打击“自”犯罪意识,认真审查上游犯罪分子是否有“自”行为,发现遗漏认定罪的,应当要求相关部门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直接以罪起诉。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