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倒查三年非法集资条例施行在即》
是否会倒查N年,空穴来风还是真有此事。
首先,我们要明确非法集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涉及处罚部分受到《行政处罚法》的约束和支持。根据《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超过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与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追诉期为15年,也是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也就是说,非法集资条例生效后,对于违法行为的追诉按照行政处罚法进行,涉嫌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处理。
其次,非法集资条例是否会对生效前的行为进行处理?行政法规绝大多数不会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条例自五月一日生效,对生效后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规制,对于之前已结束的行为不规制。但是,飒姐担心读者误读,必须强调,币圈某些非法集资行为早就发生并持续到法律生效之后仍然没有停止,继续进行,持续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条例是坚决予以打击。即从生效前就违法,一直持续到生效后的行为,非法集资条例是打击的。
做空机构J Capital 沽空比特数字(BTBT):加密货币业务实为局,前身“点牛金融”非法集资4200万美元:1月11日,美国做空机构J Capital Research(以下简称“JCAP”)沽空中概股比特数字(BTBT.US),其前身为“中国车贷第一股”点牛金融。
JCAP指出,比特数字通过其P2P业务非法集资4200万美元。此外,公司宣布投资了1880万美元的挖矿业务实为局,声称的比特币矿机卖方否认与其有交易;有报道称,其为开展加密货币业务而收购的香港公司XMAX及名下XMX加密货币乃是局,且XMAX公司的加密货币业务已从去年5月停止运营。
其前身点牛金融(Golden Bull Limited)于2020年9月宣布更名为“比特数字”(Bit Digital, Inc.),股票代码由“DNJR”改为“BTBT”。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7月,包括时任CFO在内的17名BTBT高管在上海被捕,其中五人目前仍在狱中。其VIE已被正式指控非法集资,并被冻结银行账户,目前仍有4200万美元未偿债务。(智通财经)[2021/1/15 16:15:43]
再次,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一线之隔。比较非法集资定义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们会发现要素十分相近,再来看非法集资行为本身,现有非法集资的事件,一旦出现社会危害基本上就会由机关依法办案,该追捕追捕,该侦查侦查,留给行政机关处罚的空间有限。非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类犯罪之间,可以认为是一种“必要条件”,这种犯罪要求现有违法的前提,然后有“非难”的可能性,才会按照犯罪处理。还是怕大家误会,毕竟法学是一门学问,不是看懂中文就能理解其深义,虽然“违法”是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但行政违法调查措施或行政机关的查处行动,并不是启动刑事程序的前提。换句话说,可以不经行政机关处置,直接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人进行刑拘等。
承德市非办:近日查处多起以“区块链”等为噱头的非法集资案件:承德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公开信称:“近一段时间,我市查处多起以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区块链、虚拟货币、投资理财、众筹等为噱头,以承诺高息返利、保值增值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案件。相关案件给参与集资的群众带来了巨大伤害,严重扰乱了全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必须持牌经营。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燕赵都市报)[2020/6/16]
USDT算不算“资金”?
鉴于2013年对于比特币的法律定性是“特定的虚拟商品”,有大量学艺不精的法律人推定其他虚拟币也是“特定虚拟商品”,还煞有介事的引用了著名刑法学者的论文。实际上,项目方ICO的大多数虚拟币,并没有公允价值,也不是什么财物,就是一堆数据而已。重申一遍,ICO是一种非法的融资行为,我国并无所谓的币圈监管机关。
360安全卫士:不法分子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实施非法集资活动:3月19日,360安全卫士发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网络趋势研究报告。360安全大脑通过对猎网平台在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期间(2020年124日至2020年3月13日)收集的3243例有效举报进行了调研和分析,揭示了疫情防控期间网络的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报告指出,疫情期间,游戏相关的高发,是举报量最多的类型。金融的举报量第二。
不法分子借机在各种聊天群发布消息,大肆鼓吹虚拟货币,声称“在家也能理财”、“躺着也能赚钱”并承诺有高额回报,筹集的资金将用于建造口罩等防疫用品工厂,或用于研究生产冠状病疫苗;不法分子以疫情防控为由,利用人们投资理财的迫切心理,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实施、非法集资活动。[2020/3/20]
非法集资条例中核心是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论述,落脚点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那么什么是“不特定对象”,什么是“资金”,我们言简意赅地分析,“不特定对象”就是与单位员工等特定对象相对应的说法,要想达到不特定的效果,单纯把客户转化成员工或者把矿工贴标签,都无法达到“出罪”之效果,刑法对于世界的看法一般是“穿透的”,不是几个合同几份免责声明可以抵销。目前的次优解决方案是比照私募相关规定,对合格投资人进行特定化。
声音 | 最高检:虚拟货币等新名词、新概念成为实施非法集资的新式伪装: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情况》指出,从检查机关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情况看,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包括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性和迷惑性增强。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P2P网贷、私募股权投资、互助合作、虚拟货币、会员制、养老等新名词、新概念层出不穷、花样百出,成为实施非法集资的新式伪装。[2019/1/30]
至于“资金”二字,BTC是虚拟商品,ICO的多数token是数据,USDT因为锚定美金,流动性好,成为支付结算的工具。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各办案机关更有倾向将USDT认定为“资金”,也就是说,如果项目方或某基金会向社会公开吸收USDT,还给予“预期回报”则高概率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甚至直接涉罪。
声音 | 邓建鹏:ICO已沦为子非法集资手段:据暨南学报消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发表文章称,从区块链专业人士调研,当前高达90%以上的ICO项目涉嫌欺诈,少部分项目虽与欺诈无关,却因早期融资失败而转向ICO。这两种类型的项目,风险均非常高。因此,ICO已经由助力区块链初创企业融资的高效工具,化身为大量子非法集资的手段。[2018/9/16]
非法集资协助人
特别强调:“非法集资协助人”,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网站、App、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商,甚至公号和代言人,都有可能成为非法集资协助人。
其法律后果是:轻则退还收取的非法收入,可能还会面临非法所得1-3倍罚款;重则按照非法集资行为人所涉嫌的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罪的帮助犯进行处理,刑期较高,取决于涉案金额、人数和证据情况。
在此,提醒技术方案提供商,切勿有侥幸心理,不要以为卖菜刀就没有刑法风险,如果你的菜刀是为行为人特制的凶器,还是要承担帮助犯的刑事责任。同时,提醒律师、会计师,重点学习“中立帮助行为”的法律定性,切勿火中取粟,避免成为犯罪行为的帮凶,严守职业操守。
行政调查程序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其取到的客观证据,一般可以直接用于刑事程序之中,请诸位特别注意。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的行政调查措施有:
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合进行调查取证;
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同时,请注意,被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必须配合,没有所谓“沉默权”,不得拒绝、阻碍。
经过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有两项重要措施可以进行: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相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就第个行政措施而言,也就是坊间所称“出金”,是否会与刑事程序中必须经过终审审判才能清退资金相抵牾,有待实践中的观察,建议设置衔接机制,防止涉案资产流失,引起涉众问题。
同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出境。这也给了地方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一个真实的权力,那就是做出“限制出境”的决定,而不是像之前必须与具体办案机关协商,果断限制出境,防止夜长梦多。
制约机制
国家工作人员若在非法集资处置上“懒政”,条例也给出了处分安排:
明知所主观、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句话看似无用,实际上表明这些义务都是被刑法“保底”的,刑法参与经济生活和监管活动。
如上就是今天的内容,感恩读者!题目中倒查三年后本为?,因笔误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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