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资金池”在刑民案件中的差异

在金融科技的关联领域中,“资金池”是业界很多朋友既爱又恨的业务模式,一方面,资金池是金融机构以短期资金投资长期项目的有效渠道,但另一方面,资金池的特性也容易引发监管甚至非法集资等红线问题。飒姐团队希望通过本文梳理“资金池”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标准等问题,供各位参考。

顾名思义,“资金池”是机构指将资金汇聚在一起形成一个类似于蓄水池的资金池子,属于中性概念。这一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最早发源于跨国集团与国际银行,后逐渐为各金融机构长期使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以及基金便是其中的代表。

刑、民案件的判决书中经常提及“资金池”,前者主要体现在集资类刑事案件之中,后者主要用于证明机构归集资金的事实。但是,在民事法律部门与刑事法律部门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对“资金池”的直接认定。“资金池”的法律依据多表现于行政监管法规之中。

韩国央行制定支付系统CBDC的未来发展方向:金色财经报道,韩国央行 (BOK) 发布了一份支付和结算系统报告。报告称,对系统的监督已成功进行,正在为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未来做好准备,并正在广泛讨论稳定币监管。报道称,BOK-Wire+快速支付系统将升级为实时全额结算(RTGS),并已采用ISO 20022标准,预计将于2028年实施。该银行还将加强对“大型科技”支付服务的监管,并增强应对“IT运营风险”的能力。

报告表示,韩国央行继续为可能引入CBDC做准备,其中包括调查智能合约的使用、近场通信离线支付和跨境支付。该银行在今年下半年将14家银行和韩国金融电信和清算研究所 (KFTCI) 与其模拟CBDC系统连接起来,以验证其功能。[2023/7/20 11:06:13]

经飒姐团队整理,涉及“资金池”构成要件的现行有效法律依据主要有二:

IBM CEO:人工智能或在五年内取代公司7800个职位:5月2日消息,IBM预计将“暂停”招聘可能被人工智能(AI)自动化的“后台”职位。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5月1日接受彭博社采访时解释说,许多“后台”职位,如人力资源和会计部门,可能会首先被人工智能自动化。

Krishna补充说,他预见在五年内,这些职位中有30%会被人工智能取代。根据LinkedIn的数据,IBM在全球拥有28.2万名员工,根据彭博社的数据,IBM约有2.6万名非面向客户的员工,这意味着大约7800个工作岗位可能会被人工智能取代。(Cointelegraph)[2023/5/2 14:38:20]

一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加密研究人员:Tron的功耗比比特币和以太坊少99.9%:金色财经报道,加密碳评级研究所(CCRI)在周三的一份报告中表示,Tron网络的低功耗要求使其成为最环保的区块链之一。报告称,与比特币的工作量证明(PoW)等其他机制相比,Tron的委托股权证明(DPoS)共识机制有助于减少碳足迹。DPoS依赖于将其原生TRX代币质押到节点的用户,这些节点验证交易并维护网络。

比特币和以太坊等PoW区块链的能耗分别超过8300万千瓦时(kWh)和2200万千瓦时。然而,以太坊计划在“The Merge”之后的9月中旬转向权益证明共识机制。相比之下,Tron每年的能源消耗为162,868千瓦时,交易量超过23.1亿次,比比特币和以太坊消耗的电力低约99.9%。(coindesk)[2022/8/24 12:45:40]

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三款。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与学界观点,飒姐团队为“资金池”的特征梳理如下:

流动性风险

运营“资金池”业务的机构通常通过发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长期项目,通过期限、金额错配的方式获取利差。但一旦短期理财产品的期限安排不当,将出现兑付困难的问题,产生流动性风险。

相对应的,飒姐团队认为,以发行长期理财产品投资短期项目的,由于该种模式有更多的兑付容错空间,流动性风险较小,不应被纳入“资金池”业务的典型特征。

不单独核算

由于资金池的资金来源与运用无法一一对应的,这就造成了资金池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不相匹配,使得机构可以在不同的理财产品任意转移收益。

换言之,任意转移收益属于“资金池”业务模式典型特征,而不能任意转移收益的发行产品模式不应当被认定为“资金池”。

信息隐蔽性

目前大多数机构的“资金池”产品在发行时仅说明资金的大致投向,客户对于资金的投资品种、比例、风险、存盈等必要情况并不知悉。类似于“黑箱”的运行模式是“资金池”的特点之一。进一步说,客户资金与机构自有资金的混同也是在此运行模式下可能出现的特征。

“资金池”的运作并不限于类金融机构,无论是曾经依赖押金周转的可租赁单车,又或是近期暴雷的某长租公寓,其运作模式都类似于金融机构的“资金池”业务,并拥有对资金实际控制的能力。

飒姐团队需要指出的是:存在“资金池”业务并不可等同于法律风险——机构对于“资金池”的实际控制能力才是某些案件定性的关键。

以P2P平台的业务模式为例,在集资类的刑事案件中,客户资金与机构自有资金未分离运作,甚至存在行为人挪用“资金池”的资金用作经营投资的情形,因此,对“资金池”的实际控制能力是法院认定行为人归集资金的必要条件,这亦是集资类犯罪构成要件层面的入罪关键。

作为金融行业的常见模式,“资金池”业务基于其混同运作、资金不分离等特性往往与法律风险挂钩。由于“资金池”业务可以渗入各个商业领域,与其伴生的监管主体模糊性致使监管介入的滞后成为常态。为此,飒姐团队建议,在涉及到“资金池”业务的领域,即便相关规范尚未完善,行为主体也应当参照类似领域的监管合规办法自我保护,避免被事后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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