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可能即将到来的监管风暴,一些游走在刑法边缘的虚拟货币从业机构开始打起了把相关业务转移到海外的主意,认为只要业务远离,主要人员有一张外国绿卡,就一定可以躲开中国法律的监管,甚至认为即使自己涉嫌犯罪,中国刑法也不过是“鞭长莫及”。
确实,区块链纠纷、犯罪由于其隐藏性、突发性、跨区域性等特点,不论是对我国传统的民事管辖,还是刑事管辖都提出了挑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从业机构把业务转移到海外就可高枕无忧,特别是在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情况下。
四大管辖原则
Coinbase:正在与客户商谈开发新的海外交易平台:金色财经报道,加密货币交易所Coinbase表示:正在与客户商谈开发新的海外(交易)平台。(金十)[2023/3/18 13:11:31]
管辖是一国主权的象征,其一开始就向着尽可能周延、进取的方向进行设计。我国刑法在第6条至第9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属地管辖考察“犯罪地”,只要犯罪地在我国的,我国司法机关即可管辖。
属人管辖考察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公民的,即使是在域外犯罪也应受管辖。
声音 | 肖飒:海外监管机构将逐步回归严格管理的轨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律师肖飒今日发文称,随着海外监管机构与交易所、项目方打交道越来越多,寻求金融消费者与金融创新的平衡,监管机构态度起了变化,目测未来将逐步回归严格管理的轨道。外部监管趋严,有些华人伪“出口”的ICO项目势必回流。一定要小心“组织领导罪”的风险,不要直接或间接授意一些组织或社区参与币的销售活动。[2018/9/5]
保护管辖考察域外犯罪对我国法益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在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徒刑,且在犯罪地也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也可管辖。
独家 | 创世资本:2018年下半年重点关注海外项目:区块链行业发展中,不同的投资机构之间投资逻辑不同,在不同的投资阶段,每个投资机构的选择也不相同。对此,创世资本CEO丰驰在接受金色财经独家采访时指出:“区块链行业发展的非常快,整体市场情况也在不断变化,不同的阶段,创世资本的投资逻辑也会有相应的变化;在2017年中,区块链行业真正开始兴起,还处于一种野蛮生长的状态,当时项目数量很少,在项目稀缺的情况下,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能够投进去;而到了2017年底,出现了大量的项目,就要开始调整策略,挑选优质的项目进行投资;在2018年上半年,经历了半年的熊市行情包括三月份以来的破发潮,创世资本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思考以后有了更加明确的定位,所以在投资逻辑上,我们也有了比较明显的变化,比如严格把关项目质量、重点关注海外项目、布局行业生态以及为项目方提供资金外的价值输出。”[2018/8/3]
普遍管辖则是各国携手打击一些有具有共识的国际犯罪,即针对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即使犯罪过程本身与中国八竿子打不着,中国司法机关仍可管辖。
bitFlyer现已获得在伊利诺伊州经营的官方许可 已可以在美国44个州及其海外领土开展业务:日本最大的比特币和区块链公司bitFlyer现已获得在伊利诺伊州经营的官方许可。据悉,该公司在2017年11月收到纽约州“BitLicense”后可以作为加密货币交易所运营,现已获得批准可以在美国44个州及其海外领土开展业务。 2018年1月22日,bitFlyer在获得欧盟授权的支付机构(PI)许可后宣布扩展到欧洲。这一消息使得BitFlyer成为首个在日本,美国和欧盟受监管的加密货币交易所。[2018/2/10]
属地管辖:避不开的紧箍咒
那么,如果机构在任何虚拟货币业务都合法的地方开展业务,且实控人本人也拿着外国身份,是不是就一定能跳出中国刑法的管辖呢?事实也并非如此,如果相关业务触及我国刑法,则凭借“犯罪地”的扩大解释,我国刑法也可依据属地管辖对其规制。
什么是“犯罪地”?根据《刑法》第6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区块链、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往往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展开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2款针对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将“犯罪地”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可见,即使从业机构主体、业务转移到在外国,但只要其市场主体有中国人,且中国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则我国就可以是“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或“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我国司法机关仍可对从业机构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
举个类似的例子,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一个合法的国家开设线下,那即使有我国公民过去游玩,我国刑法也无法凭借属地管辖原则或保护管辖原则进行管辖。但是,如果他开设的是一家线上,且受众有中国公民,则依托互联网的触角,我国境内的相关地点也可以成为“犯罪地”,我国刑法就可直接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来进行规制。当然,具体如何将其归案,还要考虑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情况,是否真能对其定罪处罚,又要考虑嫌疑人是否明知受众有中国公民等情况,本文不作展开。
“幸福的烦恼”
事实上,包括区块链业务犯罪在内,针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相关犯罪,我国刑事管辖的“连结点”并非太少,而是“太多”,特别是涉及非法集资类的涉众案件,往往会出现一大片的“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或“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这在实践中就容易出现要么争相管辖,各地司法机关都想管,要么互相推诿都不想管的管辖矛盾。
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指定管辖”制度的作用,遇有管辖矛盾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由上级司法机关进行沟通确定管辖。再或者确立某些地点的优先管辖地位,如“实际危害地”等,以提高司法效率,并公平公正地解决区块链犯罪案件的管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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