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肖飒:NFT的法律内涵与外延

NFT似乎是中国法项下最有可能合规开展的涉通证业务,各方给予厚望。一方面投机者等待机会炒作一把,赚快钱;另一方面传统文化艺术圈亟待技术迭代升级为3.0。汹涌澎湃的NFT热潮正在席卷全球,如何甄别真技术和伪创新?为把握进阶机会,杜绝涉众风险,特撰写此文,仅供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士参考。

NFT最新定义

本月,《韦氏词典》给NFT下了定义:

a)auniquedigitalidentifierthatcannotbecopied,substituted,orsubdivided,thatisarecordedinablockchain,andthatisusedtocertifyauthenticityandownership(asofaspecificdigitalassetandspecifcrightsrelatingtoit);?

肖飒:销售比特币矿机存在反、侵权及税务风险: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销售比特币矿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是反风险。尽管目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矿机生产商必须承担反义务,但与虚拟币相关的反问题始终在监管部门的视线范围内。二是专利侵权风险。矿机生产商属于芯片制造业,因此涉及大量专利问题,若明知销售的比特币矿机侵犯专利权却仍然参与销售,可能会违反《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权利人专利权的侵犯。三是税务风险。一些矿机厂商在销售矿机时会接受比特币支付,可能会引发税务风险。(证券日报)[2021/3/29 19:24:36]

b)theassetthatisrepresentedbyanNFT.

翻译成中文:NFT是一种唯一的数字表示,不能被复制、更换、切分,记录在区块链之中,用于检验真实性和所有权;可以用一个NFT来表征的资产。换句话说,NFT是一种记录在区块链里,不能被复制、更换、切分的,用于检验特定数字资产真实性或权利的唯一数据表示。NFT可以用来表征某个资产。

肖飒:国内从事USDT兑换业务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10月30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撰文表示,在国内从事USDT的兑换业务可能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该条款的第三、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USDT具有法币性质,而兑换业务常常与资金结算业务挂钩,其代替法币流通的可能性也容易被上述兜底条款所覆盖,?肖飒团队认为,USDT兑换业务的表现容易与非法经营罪所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契合。[2020/10/30]

《韦氏词典》是从NFT的功能和性质来进行定义的,比较完整地阐述了NFT是什么,功能如何,这一定义可被我国相关产业参考吸收。其实,早在韦氏词典正式发布NFT定义之前,中国企业已经做了市场试水,将NFT译为非同质化存证,将图片等存证在某联盟链,供购买者“访问、学习、研究、欣赏、下载缩略图、展示、分享”。同时,也有不少心术不正者,等待机会割韭菜。

声音 | 中国银行肖飒:PTO的合法性有待澄清:金色财经报道,近日,市场出现了一种名为PTO的新模式,正在面向大众发行代币融资。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分析,相较于ICO和IEO等融资模式,PTO是一种基于模式公链衍生的投融资模式。与ICO的主要区别在于,传统模式是一次性地收受融资款,而PTO模式下,项目方分批分次融币。尽管操作模式不一,但PTO也具有与ICO“同源”的特征,对于投资人和项目方而言,都缺乏合法的监管,且没有明确的门槛。肖飒进一步指出,与ICO的其他变种一样,PTO面临合规和监管方面的各种风险,且中介平台通常也不具有合法的资质,专业性和合法性皆应受到质疑。在ICO被严令禁止的当下,PTO仍然是一种违法的代币发行,其合法性有待澄清。[2019/12/18]

我认为,在我国,NFT的定义更宜为:基于区块链等加密技术产生的,具有不可复制不可修改不能切分的确认权属和真实性的虚拟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凭证。

声音 | 肖飒:虚拟币交易所有反的义务:据新浪财经消息,律师肖飒刊文指出,区块链团队的“技术猿们还是会关注‘尖叫的产品’,风险意识明显较弱,至于反等问题甚至没有深入思考过。而这是一条‘一票否决’的关键票,绝不能丢!”“我们建议具备能力的优质团队,考虑配备专业的反师(总部在纽约的国际认证资格)”,至于反的义务,“当然,虚拟币交易所,概莫能外。”[2018/9/19]

值得注意的是,在F-NFTs等项目的支持下,现在已经出现了碎片化的NFT,这种新的应用方式冲击了NFT不能切分的基本性质,与以太币等同质化代币更为相像。为了确保NFT在中国合规发展,应当在概念上将NFT与F-NFT作区分,后者本质上是一种Fractionalinterest,而不是一种单纯的凭证。

民法典与虚拟财产

关于虚拟财产是数据?债权?物权还是知识产权,学界是有一番血雨腥风的大讨论的。

数据学说主要的观点:电子数据缺乏民事客体要求的独立性,因此不能当做物,只能停留在数据层面保护;

债权学说主要观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人行权时,必须得到网络运营商的技术配合,受到服务器状态限制,无法脱离债权性质,不能上升为物权;

知识产权学说主要观点: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网络运用上的智力成果,因而应当列入知识产权范畴,对于玩家,仅限于著作权中的使用权;

物权学说主要观点:网络虚拟财产是独立于人主观之外的客观存在,不是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可能成为债权客体。

数据说和债权学说,都强调了虚拟财产的依附性,受制于生产者或维护者,而以区块链等加密技术为依托的NFT恰恰是分布式的,一旦生成就不依赖于生产者和维护者,使用私钥可以100%掌控即所有权。因此,基于加密技术的NFT及其他类似虚拟商品就是数据说和债权说的反证,证明其逻辑不周延。

根据彼时《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使用体系解释,排除了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变动归责,只能解释为民事权利对象,是一种物权。

也就是说,最终,中国立法者力排众议,赋予我国公民拥有虚拟财产的权利,规定为物权。而物权的效力等级何其高也,不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就可以恣意限制和降低的,而是必须尊重和保护。结合2013年我国对于BTC比特币的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即这是赋予中国人一种新的物权即国人可合法地拥有虚拟财产。同理,我个人观点:NFT也是一种虚拟财产,中国人可持有。

问题来了,杜绝NFT滋生金融属性

笔者曾写过一篇关于二手首饰被金融化的文章,大众对于球鞋的炒作也见怪不怪,女性装饰品、男娃子的球鞋都能当成是、炒作、期货交易的对象,我们不能因为它们会被不法分子炒作,而因噎废食取缔首饰、球鞋的生产、买卖和使用吧。

把物理世界的首饰、球鞋,置换成数字世界的图片、歌曲,结论是一样的。鉴于此,我们真正应当杜绝的是炒鞋、炒画、炒虚拟商品带来的“个人风险向社会领域的转移”,而非取缔和杜绝这个商品本身。

治理路径:

一是直接出售、卖断数字艺术品NFT,只需ICP许可,为了确保无虞,可到行业自律组织备案,建议允许进行盲盒销售等;

二是竞价问题,采用有拍卖牌照的专业公司专营方式处理,目前已有拍卖公司进行尝试,但应当注意拍卖的标的之法律性质以及合同约定的具体权益;

三是二级市场问题,地方金融牌照如省级保留交易所、交易中心可承接一部分功能,但限制交易规模和规定成交价格上限,采取合格投资人制度,严控个人风险向社会领域的传播;倘若对于地方金融牌照信心不足,可以在更高级别牌照项下进行相关尝试,或者暂不开放二级市场,仅允许个人之间的偶发交易;

四是对于海外发币ICO又卖回给中国人的行为,结合9.4公告定性违法,坚决取缔;

五是对于利用NFT、等行为,严厉用刑法打击,保护持有人财产权,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

写在最后

NFT本身的技术问题,读者都是圈里人,无需赘述。飒姐法学出身,还是从法律角度分析了NFT的内涵,以及在我国现有法律条件下,NFT作为虚拟商品其更宜定性为物权。同时,为了杜绝NFT炒作,给出了一些可能的治理路径。希望能给从业者和监管者一点参考,期待我国的技术创新与民众艺术需求的结合,能够开出美丽的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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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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