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论现行规则下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转变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虚拟货币也引起了广泛讨论,尤其是近期以狗狗币、SHIB为代表币种价格的剧烈波动再次把虚拟货币推向了风口浪尖。

作为区块链技术的主要应用之一,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以中国为例,中国在政策上对区块链技术一直持鼓励发展的态度,但对虚拟货币相关产业、代币发行采取严格禁止措施。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定位也存在相应改变。

第一阶段:从明确到模糊,规避虚拟货币法律属性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载明:

“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该文把比特币定性为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贝莱德CEO:美国等发达市场数字资产创新落后导致支付成本较高:金色财经报道,全球资管巨头贝莱德(BlackRock)首席执行官Larry Fink在最新的投资者年度信函中称,数字资产领域正在发生非常有趣的发展,在许多新兴市场,比如印度、巴西和非洲部分地区正在目睹数字支付的巨大进步、降低成本和推进金融包容性。相比之下,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市场在创新方面落后,导致支付成本高得多。Larry Fink还预测美联储将继续专注于对抗通胀并继续加息,当今的银行业危机将更加重视资本市场的作用,他解释说:“随着银行可能在贷款方面受到更多限制,或者随着他们的客户意识到这些资产负债不匹配,我预计他们可能会转向资本市场寻求融资。”(blackrock)[2023/3/19 13:13:12]

在当时,虚拟货币还明确定性为“虚拟商品”。2017年9月,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央网信办在内的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这两份文件有异曲同工之妙,本质上都在提示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但是二者又有差别,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三年后发布的公告中没有提及只言片语提及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也没有重申虚拟货币的“虚拟商品”属性。这表明我国监管部门不承认或者直接回避虚拟币的法律属性。

Magic Eden启动强制执行创作者版税的新协议Open Creator Protocol:12月2日消息,Solana生态NFT市场Magic Eden宣布,从当地时间12月2日开始,Magic Eden将启动一项协议,该协议将对所有选择使用该工具的新收藏品征收版税。

此前10月17日消息,Magic Eden宣布启用可选版税,允许NFT购买者选择全部、一半或没有版税。(CoinDesk)[2022/12/2 21:16:58]

2017年9月公告发布之后的民事审判态度就是最好的证明。以王铁亮与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举例。

京0108民初12967号

2016年10月2日到2017年1月10日,火币公司确认王铁亮共计充值1400001.85元,用于在火币网上进行比特币买卖交易。

NEAR将于本月启动夜影协议第一阶段并引入Chunk-Only Producers:9月9日消息,NEAR宣布将于本月启动夜影协议第一阶段并引入Chunk-Only Producers,Chunk-Only Producers仅负责在一个分片中生成区块。NEAR计划引入250至400名Chunk-Only Producers,该阶段预计将于本月下旬启动。

据悉,之后的第二和第三阶段均将于2023年启动,第二阶段会将状态和处理都将完全分片,第三阶段则将实现动态分片,网络将被动态拆分为分片,然后根据资源利用率进行合并,进一步提高网络可扩展性。[2022/9/9 13:20:23]

王铁亮认为其在火币公司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充值购买比特币的行为因标的物不存在属无效行为。比特币并不存在,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标的物。同时,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因此王铁亮诉至法院,要求与火币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无效合同。

Galaxy Digital第二季度净亏损达5.547亿美元:8月8日消息,加密货币金融服务公司 Galaxy Digital 第二季度净亏损达 5.547 亿美元,亏损同比扩大近三倍。此外,截至 6 月 30 日 Galaxy Digital 流动资金头寸为 15 亿美元,合伙人资本同比增长 23% 至 18 亿美元。(CoinDesk)[2022/8/8 12:10:03]

法院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王铁亮在火币公司主办的火币网上注册并出资进行比特币买卖交易,火币网为用户进行数字资产交易活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不作为卖家或者买家参与买卖数字资产行为本身,因此王铁亮与火币公司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有效。

本案虽然没有讨论虚拟币的属性,但从民法角度来看,法院在当时是认可虚拟货币可以被视为是一种“虚拟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因此才会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认定虚拟币交易的合同有效。

但在公告发布之后的司法裁判就有所改变。

浙11民终263号

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中,原告陈映光打款给被告丁建强购买马克币,分别于2016年2月21日、2月24日、3月2日、5月3日、6月17日分五次购买马克币20000个,共计款项651000元。2016年6月18日,经双方核对,丁建强出具了收条,载明收到原告陈映光现金共计651000元买马克币20000个。

原告认为双方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回价款。

法院认为因本案的标的物马克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被上诉人款项。

类似案例在不同节点的不同判决表明在现行规则下,我国不承认或者直接回避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的讨论。

第二阶段:再次明确虚拟货币属财产权益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表明在我国虚拟货币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公民可以获取、持有虚拟货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关于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虚拟货币尤其是比特币、以太坊等稳定币,本身作为一种虚拟的网络财产,已获得了市场的认可,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已初步具有了一定的计价、支付、储存等多种功能,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利益应受法律的保护。

2021年5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判决书中写到,

“BUT币具有财产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BUT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型“货币”,其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特解的过程,求得特解的“矿工”得到特定数量的BUT币作为奖赏。BUT币的物理形态为成串复杂数字代码。

要获得BUT币,既需要投入物质成本用于购买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机器运算损耗电力能源的相应对价,也需要耗费相应的时间成本,该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BUT币在网上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效益。因此,BUT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基于标的物合法,投资BUT币没有禁止。”

由此可见,我国承认虚拟货币的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需要特别提示注意,虽然我国承认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但是我国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还是持打击态度的,认为买卖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虚拟货币在维权上依然有不被支持的可能,公民若要涉足还是需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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