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论现行规则下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转变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虚拟货币也引起了广泛讨论,尤其是近期以狗狗币、SHIB为代表币种价格的剧烈波动再次把虚拟货币推向了风口浪尖。

作为区块链技术的主要应用之一,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以中国为例,中国在政策上对区块链技术一直持鼓励发展的态度,但对虚拟货币相关产业、代币发行采取严格禁止措施。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定位也存在相应改变。

第一阶段:从明确到模糊,规避虚拟货币法律属性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载明:

“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该文把比特币定性为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Nil Foundation已在以太坊Sepolia测试网推出Proof Market:7月28日消息,ZK 技术开发商 Nil Foundation 发文称,Proof Market 已集成以太坊 Sepolia 测试网,为所有 EVM 应用程序实现可证明计算的可组合性。Proof Market EVM 端点使可证明计算与 EVM 应用程序兼容,这些应用程序不仅可以使用 zkLLVM 与 Proof Market 简化 zkProof 生成,还可以将证明排序原生集成到 Solidity 语言的应用程序代码中。通过该 EVM 端点,以太坊资产可以参与可证明计算,并将 Proof Market 集成到处理以太坊流动性的任何应用程序管道中。Proof Market 允许开发者按需处理 zk,从根本上降低了构建 zk 应用程序的复杂性。

Proof Market 测试版于 2023 年 1 月发布,起初主要用于以太坊 L1 之外的协议,其未来用例包括 zkML、zkOracles、zkBridges、欺诈证明等。[2023/7/28 16:04:28]

在当时,虚拟货币还明确定性为“虚拟商品”。2017年9月,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央网信办在内的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这两份文件有异曲同工之妙,本质上都在提示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但是二者又有差别,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三年后发布的公告中没有提及只言片语提及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也没有重申虚拟货币的“虚拟商品”属性。这表明我国监管部门不承认或者直接回避虚拟币的法律属性。

四月加密货币衍生品市场份额创历史新高:金色财经报道,四月中心化加密货币交易所的衍生品交易量下降,但现货交易量更是大幅下降,导致衍生品市场份额达到历史新高。尽管绝对衍生品交易量下降了23.3%,至2.15万亿美元,但加密货币衍生品市场份额仍高达77.6%,达到历史新高。推动市场份额进一步上升的是现货交易量的大幅下降,降至6210亿美元。币安是最大的衍生品交易平台,占市场份额的61.4%。OKX和ByBit紧随其后,分别以15%和14.6%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二和第三。[2023/5/11 14:56:24]

2017年9月公告发布之后的民事审判态度就是最好的证明。以王铁亮与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举例。

京0108民初12967号

2016年10月2日到2017年1月10日,火币公司确认王铁亮共计充值1400001.85元,用于在火币网上进行比特币买卖交易。

韩国加密货币交易所运营商第三季度收益缩水:金色财经报道,韩国加密货币交易所运营商第三季度的收益遭遇挫折,原因是投资者对虚拟资产的兴趣在一系列暴露其风险的事件后消退。根据金融监管局电子披露委员会Dart的数据,韩国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Upbit的运营商Dunamu在截至第三季度的累计净利润为3327亿韩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暴跌 83.8%年。税收是另一个可能严重影响本地加密货币交易所运营商业务的问题,因为如果法律按计划实施,投资者可能会更喜欢外国加密货币交易所而不是本地运营商。(韩国先驱报)[2022/12/1 21:15:45]

王铁亮认为其在火币公司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充值购买比特币的行为因标的物不存在属无效行为。比特币并不存在,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标的物。同时,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因此王铁亮诉至法院,要求与火币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无效合同。

ULTRADX(奥创)与 MastersDAO、MoreMeta 元宇宙平台达成深度战略合作:据官方消息,ULTRADX(奥创)与 MastersDAO、MoreMeta 元宇宙平台达成深度战略伙伴合作关系。

据官方介绍,ULTRADX(奥创)是采用美国CME的全品类全仓保证金系统与OCC的实时清结算系统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

MoreMeta是以沉浸式空间承载内容价值、社交价值的多元交互的综合元宇宙项?。现与多家艺术院校及文化机构达成数字艺术方向的产学研合作,且为多地实现文旅、文博的数字化解决方案,为生态链上下游提供创作与价值革新。

MastersDAO是通过全球各领域的爱好者与艺术家所组成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涉及领域涵盖了美术、古董、字画、音乐、影视等方面。[2022/6/27 1:33:46]

法院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王铁亮在火币公司主办的火币网上注册并出资进行比特币买卖交易,火币网为用户进行数字资产交易活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不作为卖家或者买家参与买卖数字资产行为本身,因此王铁亮与火币公司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有效。

本案虽然没有讨论虚拟币的属性,但从民法角度来看,法院在当时是认可虚拟货币可以被视为是一种“虚拟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因此才会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认定虚拟币交易的合同有效。

但在公告发布之后的司法裁判就有所改变。

浙11民终263号

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中,原告陈映光打款给被告丁建强购买马克币,分别于2016年2月21日、2月24日、3月2日、5月3日、6月17日分五次购买马克币20000个,共计款项651000元。2016年6月18日,经双方核对,丁建强出具了收条,载明收到原告陈映光现金共计651000元买马克币20000个。

原告认为双方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回价款。

法院认为因本案的标的物马克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被上诉人款项。

类似案例在不同节点的不同判决表明在现行规则下,我国不承认或者直接回避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的讨论。

第二阶段:再次明确虚拟货币属财产权益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表明在我国虚拟货币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公民可以获取、持有虚拟货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关于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虚拟货币尤其是比特币、以太坊等稳定币,本身作为一种虚拟的网络财产,已获得了市场的认可,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已初步具有了一定的计价、支付、储存等多种功能,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利益应受法律的保护。

2021年5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判决书中写到,

“BUT币具有财产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BUT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型“货币”,其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特解的过程,求得特解的“矿工”得到特定数量的BUT币作为奖赏。BUT币的物理形态为成串复杂数字代码。

要获得BUT币,既需要投入物质成本用于购买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机器运算损耗电力能源的相应对价,也需要耗费相应的时间成本,该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BUT币在网上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效益。因此,BUT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基于标的物合法,投资BUT币没有禁止。”

由此可见,我国承认虚拟货币的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需要特别提示注意,虽然我国承认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但是我国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还是持打击态度的,认为买卖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虚拟货币在维权上依然有不被支持的可能,公民若要涉足还是需要谨慎。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

地球链

[0:46ms0-0:845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