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虚拟货币被盗 会受法律保护吗?

一行代码蒸发64亿人民币。这个不可思议的黑客操作发生在2018年4月,仅仅因为被黑客找到了一个代码漏洞,与之相关的区块链产品的全部市值瞬间被全部转出,趋近于零。

2018年西安市受害人张某个人电脑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被洗劫一空,市值达上亿元。

2020年,南昌市破获一起区块链比特币盗窃案,涉案金额近1450万元,该案已抓获6名涉案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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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盗取事件频频发生,对于虚拟货币国家一直持否定态度,受害者多选择“自认倒霉”,受害人这种心理让不少不法分子有机可趁。那么,虚拟货币被盗真的无法可依吗?如果发生虚拟货币损失,会受到法律保护吗?

山东济宁法院宣判一起虚拟货币网络案:近日,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蒜小宝”虚拟货币网络案。至案发,该团伙通过发行“蒜小宝币”的方式,发展会员4800余名,吸收会员资金580余万元。该院以组织、领导活动罪,对被告6人分别判处5年到缓刑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到2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腾讯网)[2020/7/31]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

作为区块链通证之一的数字货币,在我国称之为“虚拟货币“。关于虚拟货币的提法最早见于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

《通知》指出“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动态 | 日本持牌虚拟货币交易所乐天钱包已接受账户申请:据Cointelegraph消息,4月15日,乐天集团旗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乐天钱包”网站已经开始接受用户账户申请,需提供乐天用户ID和关联银行账户来完成注册流程。乐天钱包交易所预计将于6月上线。[2019/4/16]

《通知》的主要目的是防范比特币风险,文中首次提及虚拟货币并初步定位它为虚拟商品,否定它的货币属性。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动态 | 日本国税厅首次公开虚拟货币交易漏税案件:据日经消息,今日,日本国税厅公布了截止到今年6月,近1年时间进行的所得税税务调查结果。所有所得税的申报遗漏总额是9038亿日元,与16年相比增加了1.7%。国税厅首次公开了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获得了利益却没有正常进行申报的事件。该事件为一名公司的男性职员在多个虚拟货币交易所开设了自己和妻子的账户,但没有申报妻子名下账户所获得的利益。东京国税局指出该名男子漏报了约5千万日元税款,最终追加征收了约2400万日元的税款。[2018/11/29]

《公告》将虚拟货币解释为不由货币当局发行,由市场融资主体发售的代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币等,再次否定了它的货币属性。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强调“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北京将打击虚拟货币与区块链欺诈行为”的信息是1月份新闻:据了解,“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党组书记霍学文近日在第十二届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发言指出,北京将严厉打击虚拟货币与区块链欺诈行为,支持外资金融与互金企业在金融科技领域展开合作。”这条消息是1月25日霍学文在第十二届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的发言,并非当前时间段的消息。[2018/2/6]

综上,虚拟货币在属性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即虚拟货币是可用于交换的虚拟形态的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虚拟货币因其有价值,且为人所控制,故亦是财产,所有权人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当前的监管政策仅是禁止虚拟货币作为货币流通,禁止交易所的相关业务活动,禁止银行提供交易相关服务,获取、持有虚拟货币并未被禁止。在相关的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货币的保护仍是持肯定态度的。

李礼辉:建议加强国际监管 禁止虚拟货币匿名交易:12月3日,在第一财经主办的“2017金融科技峰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中国银行原行长李礼辉就目前代币和虚拟货币的发展变化呈现出四点态势进行了分析。李礼辉曾表示:“要禁止数字代币匿名交易,切实防止资金在线上线下地上地下的跨国的违法的流动。”并强调,要敦促国际监管机构就数字货币加强合作;敦促监管机构为加密数字货币建立规则框架,以促进数字货币发展。[2017/12/3]

典型案例——虚拟货币被盗,可寻求法律救济

(2018)浙01刑终333号

2017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丁某利用事先知晓的被害人程某瑞波币账户密钥,在互联网上通过该密钥登陆被害人程某所有的瑞波币账户,盗走该账户内669136个瑞波币。后被告人丁某分多次将窃得的瑞波币,通过聚币网、RippleChina网关、RippleFox网关等中间交易平台销赃变现,得赃款人民币99万余元,其中95234元赃款被被告人丁某提现至其支付宝账户,剩余赃款因被害人投诉而被中间交易平台机构冻结。被告人丁某用于转移、销赃瑞波币的两个账户中剩余64.825个瑞波币。案发后,机关从中间交易平台追回并扣押赃款人民币894366.73元。

法院认为,2017年9月,中央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公告,禁止中间交易平台从事瑞波币等“虚拟货币”的平台兑换、买卖业务,但本案案发时瑞波币仍可交易、兑换,具有经济价值,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最终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5刑终10号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受被害人周某雇佣在某游戏充值工作室内任职,负责处理以比特币为交易工具向外国网站购买苹果公司充值卡再返售国内客户的工作。被告人李某因而经济拮据,故萌生盗取被害人周某网站账户内比特币的念头。同年4月16日至5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多次将被害人周某的网站账户内的比特币共计1.91308个转移至其网站账户内,后转售给他人变现获利人民币44332.9元。被告人李某将该款用于。

法院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比特币作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是有其现金价值的,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故李某所实施的盗窃他人比特币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沪0106刑初551号

被告人罗某,于2019年4月19日至26日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漏洞,非法获取他人的管理权限并侵入被害人公司管理的服务器,分多次窃取保管在该服务器中虚拟货币电子钱包内的泰达币1,890,792.538枚。嗣后,被告人罗某将上述泰达币兑换成虚拟货币以太坊及比特币,并将部分以太坊向他人出售,共计获利约90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了“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虚拟货币虽然并无实体,但其具有与股份、股票、债券相同的财产属性,可以认定为刑法所保护的财物。罗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及盗窃罪,应则一重罪盗窃罪予以惩处。

除以上盗窃情形,我们发现全球范围内大部分虚拟货币被盗案件均源于交易平台被攻击,即黑客利用交易所技术漏洞盗窃大量用户的虚拟货币,一旦发生此种盗窃,往往因技术、管辖等问题难以侦查,发生巨额损失难以追回。最后提醒:虚拟货币投资,未知变量较大,风险较难控制,请谨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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