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NFT商家,都在巴巴望着啥时候可以开二级市场交易。也有一些律师同行给了客户无牌照可交易的建议,但基于多年办案经验和对政策的敏感,飒姐认为,NFT二级市场交易的红线还是有一定之规。今天给大家分享思路,请读者稳扎稳打,切勿心急。
一、躲不开的38号+37号文
说起艺术品线上交易,绕不开“文交所”这个老梗。十年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38号,九年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37号,这两个文件在交易所界如同“9.4公告”在币圈的地位,几乎将不法文化类交易所一扫而空。
37号文直接指出: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等各类交易场所,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文化艺术品权益”。也就是说,鉴于文化艺术品在寻找价格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炒作”等问题,地方上批准了一波文交所专门从事艺术品交易撮合,本来是一件好事,愣是被某些文交所搞什么期货创新等出现了金融风险,最终导致了一场“清理整顿”。
声音 | 肖飒:虚拟货币市值管理策略如若成为割韭菜的镰刀 将被认定为犯罪:今日律师肖飒发布文章《我为什么反对市值管理“虚拟币”?》,肖飒总结到目前币圈市值管理的手段有:用比特币、以太坊等进行交易型操纵市场;用黑嘴、抢帽子、职业喊单人、信息发布节奏等进行信息型割韭菜;同时,还有利用一些重大事件,比如与韩国、日本、新加坡、直布罗陀等国家和地区进行战略合作,炮制国家法币等概念;最后一种是充满技术含量的“比速度”量化交易。
量化交易里“策略”到底如何制定直接影响行为定性,如果策略就是斩杀韭菜,使用严苛的手段剥夺其他人的交易机会(80%+)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刑法》第266条罪。
如果项目方做市值管理的初心是为了“稳定币价”,为项目研发和企业发展赢得宝贵时间,为了托住市场而不是砸市,结合充分的客观证据,可以出罪。还有根据损失与市值管理的因果关系来定性损失。[2019/8/19]
清理整顿的主要经营行为有:
声音 | 肖飒:以太坊、EOS若在国内建立节点 需在网信办备案:在上周,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记者发现不少海外公链、联盟链以及运营团队在中国,但基金会设在海外的公链项目对备案仍持观望态度。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称,如果以太坊、EOS要建国内节点,或者让国内开发者加入的话,也需要进行备案。若拒不备案,项目开发、项目运营、项目获客、项目线上线下活动等等都会受到影响。[2019/2/22]
1、将权益进行均等份额拆分并公开发行;
2、采取了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
3、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4、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
5、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需谨慎嫁接\"跨境支付\"项目:今日律师肖飒发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她表示,区块链技术参与非法跨境支付,属于“其他”范畴之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区块链技术团队如果掺和进一些非法跨境支付结算业务可能会面临帮助犯的尴尬局面。因此建议在内地保留区块链技术团队,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从事类似业务,在现阶段更稳妥。[2019/2/1]
6、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保险等金融产品交易;
7、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工作日;
8、现货交易市场,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二、最怕现货做着做着,变成了期货
声音 | 肖飒:为币站台将依正犯或单独的罪名进行刑事处罚:9月12日消息,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律师肖飒表示,为参与币项目进行宣传的媒体和提供技术支持的软件外包公司,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是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或者特定技术开发只用于犯罪行为的,将构成帮助犯。应定的具体罪名与刑罚当依据币发行、运作的本质逻辑、侵害的法益重大性等,依正犯的罪名及刑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以单独的罪名进行刑事处罚。[2018/9/12]
稀缺,是金融的眼睛。超级IP总是稀缺的,其映射的NFT大概率会受到市场热捧。飒姐记得之前还看过“云炒鞋”,卖一种期货鞋,如果NFT的形势大好,炙手可热的艺术家可能还没开始作画就被卖出了作品。
我们在这里介绍一个通知《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将38号文37号文里面的几个术语进行了解释:“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以此类合约为对象,只缴纳保证金即可买入卖出。
声音 | 肖飒:证券型通证在我国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近日表示,证券型通证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折射的意义不同。在美国法律下,证券型通证是证券的一种。在我国法律下,如果代币有证券性质,结合2017年9月的ICO禁令,在我国可能会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但是由于我国《证券法》对于证券、债券的定义过于狭窄,不能直接简单套用,而是使用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作为兜底条款。
此外,实用型通证被各国普遍接受。我国在2013年认定比特币为特定虚拟商品,实用型通证具有类似的法律性质。[2018/7/28]
再来看,“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卖方、买方集中一起进行交易,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电子撮合是指众多卖方、买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者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匿名交易是指对于一项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任何交易外信息,这是资本市场特有的交易方式,能够促进流动性水平。然而,现货交易所是不允许如资本市场一样操作的,否则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飒姐代理的河北省某大宗商品交易所案件中,就出现了先例。
总结一下,只要目的不是为了实物交收或不必交割实物,就有资本化运作之嫌,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从而引发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
三、对比炒鞋,NFT风险系数更高
飒姐是二手商品的老玩家,得物、红布林和只二都有买手店。之前还写过若干二奢的金融风险文章。2019年10月央行上海分行曾发布过《警惕“炒鞋”热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金融简报,彼时就引起了大众热议。炒鞋交易呈现“证券化趋势”,日交易量巨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平台提供分期付款等加杠杆服务;平台操作黑箱化,一旦跑路,容易引发群体性风险。
NFT的虚拟性,更凸显了风险。炒鞋,大不了还落下一双鞋,有使用价值。南方一家NFT公司CEO透露,没开二手交易时,一幅画作NFT都卖不上30元,如今一画难求,社群里热情颇高。飒姐被拉进几个NFT粉丝群,几乎每时每刻都有聊天信息弹框,空前热烈,甚至有几位买家已经号称“赚到钱了”,群里弥漫着一种酒醉般的疯狂。
关于“炒作NFT”暂时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规制,更没有法律法规直接约束。于是,很多秉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老友们,又开始了互联网金融之梦。此处,飒姐没有别的忠告,从经历过一轮互金涨跌的经验看,此时无声胜有声,圈内一哥们将自家NFT设计成圆形coin模样,马上就被紧急叫停了,怎么会没有监管或司法的视角在观察这个领域呢?!C端客户或小B的财产安全问题才是大问题。言尽至此,好自为之。
四、容易被忽略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这是2016年1月还存在的“文化部”发布的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于人大的法律高于具体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艺术品”的定义,不限于绘画、书法、雕塑、摄影、工艺美术等,还包括它们的“有限复制品”。NFT铸造过程中,为降低金融属性,多数发行主体会将NFT的份数进行扩大,而这些被存放在私有云上的复制品就是规章里的“艺术品”。
而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适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禁售内容请参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我们文章着重谈一下第八条第三款: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为手段进行经营”。也就是说,对于艺术品经营而言,监管机关关注的法律要点是:非法集资类法律风险+的风险。前者由六种罪名组成,后者涉嫌组织领导活动罪。看到这里,读者可能会意识到“红线来了”,那就是不可非法集资,不得采取方式推广艺术品。
此外,2011年《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38号文的精神,明确限制了艺术品交易的金融风险。该通知规定,对禁止艺术品经营单位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艺术品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经批准的文化产权交易所可探索采取非公开发行或其他方式进行艺术品交易,但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写在最后
也许,您在文章中反复寻找,如何才能合法合规做NFT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很遗憾,我们团队将国内法律、法规、文件、案例和学术文章尽量收集全面,试图寻找当下NFT二级交易市场完全合规合法之路。答案是:暂无解,只能徐徐图之。
我国法律和政策是动态的,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进,也许未来会出现一些规章制度给出解决路径,但当下飒姐只能给出“负面清单”,尽量让大家少走点弯路。未雨绸缪,比别人早做准备,等待发令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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