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货币:币圈新“口袋罪”?

据相关信息,某某比特CEO赵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带走,现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发现,因币圈匿名性、去中心化引发的刑事风险不再局限于罪这个单一罪名,有扩大化趋势。在此,飒姐团队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进一步分析,以帮助从业者和参与人员明确其中的风险。

从写入我国刑法的时间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早于罪的,罪是作为对犯罪、金融犯罪等特种犯罪而特殊规定的。根据国际反组织的认定,我国防御的刑事立法内容既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也包括罪。罪早已是币圈见怪不怪的罪名,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却常常被遗忘,甚至有业内人士认为OTC平台不会构成这一罪名。在此,飒姐团队提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广义的,在分析这一罪名的刑事风险时,OTC平台并不因任何理由而具有特殊性。

动态 | “比特币是啥”Rap视频火遍国外 说唱文化已进军币圈:9月5日,LinkedIn联合创始人Reid Hoffman发布了一段嘻哈说唱视频,演员分别扮演了美国开国元勋之一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并进行了对峙。在歌曲内容中,两人分别以法币和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和中心化,法币和加密货币的投资回报比,法币和加密货币的应用范围,法币与加密货币涉及比重,法币与加密货币的能源消耗、加密货币涉及的暗网等问题以不同角度进行辩论,该视频在外网上获得大量的关注与评论,更多视频详情请查看原文。[2019/9/9]

用专业话语评价,在许多人看来,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在之前的文章中,飒姐团队已提醒大家,这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之一是罪在上游犯罪的种类上有着明确限定,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并无此规定。

现场 | 黑马量化孙冠男:传统金融与币圈量化的区别在于发展阶段及生命周期不同:金色财经1月11日现场报道,今日,在由三链资本和金色财经联合主办的“给你3个亿”全球量化大赛线下见面会上,金色财经合伙人&CoinTime COO佟扬主持了“数字资产量化的特色与创新性”的圆桌讨论。黑马量化创始人孙冠男表示:币圈量化不谈基本面,传统金融和币圈量化唯一的区别就是发展阶段及生命周期不同。币圈的量化现在主要是正规军没进来,一旦正规军进来,量化收益率会直线下跌。目前所谓的流动性的问题是散户的币没有参与到市场交易中,我相信随着一些币圈理财产品的出现,这个问题将会得到很好的解决。[2019/1/11]

除此之外,罪明确了。

动态 | 江卓尔:按以往经验 币圈活动最少的时候牛市就开始了:江卓尔刚刚在微博回复网友表示:消息评论里看到3000 2000 甚至900美元的人越多,就说明越见底。按2014-2015的经验,虽然币圈最冷(活动最少)是2015年底,但币价最低却是2015年初,是恐慌砸下来的最低价。先币价最低,人气减少,然后活动最低,最后就是牛市开始。[2018/12/4]

行为是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采取了“(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的行为。

花39个比特币祝福新婚前任系炒作,“金主”或是币圈人士:据广东美至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营销的工作人员表示,今日刷屏的砸39枚比特币买头条的“梁诗雅事件”是他们策划的事件营销,“后续还会有新内容爆出”,至于金主是谁,这位工作人员不愿透露,但据文章内容推测,或是来自币圈内人士所为。[2018/3/21]

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更为模糊,并未详细列明行为类型。

同时,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改变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要求仅为掩饰、隐瞒,并未对改变资金性质进行规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模糊空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行为类型较为宽泛,行为入罪门槛较低,其二是对改变了资金性质的掩饰、隐瞒行为如何处理无法直接从法律规定内容得知。

对于第一个方面而言,行为入罪门槛低意味着刑事风险较高,其他方法的兜底规定更是大大扩张了这一罪名的认定范围。

对于第二个方面而言,单纯由法律规定而言,改变了资金性质的行为应当属于罪,但罪的成立对上游犯罪的类型具有明确要求(虽然修正案在未来对罪上游犯罪有放开趋势)。上游犯罪认定较宽松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却未提及改变资金性质。

飒姐团队认为,虽然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无明文规定的改变资金性质的掩饰、隐瞒行为不应当受到刑法规制,但由于改变资金性质往往意味着危害性的增强,对于客观存在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以社会治理面貌出现的刑法是不会视而不见的。

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与去中心化,将犯罪所得、收益兑换为虚拟货币再兑出为法币的行为不可能不改变资金的性质。这一行为并不是法外自由的处女地,而是风险暗涌的海滩。

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时,司法机关可能会采取“推定”的方法对嫌疑人“是否明知”进行认定,这一背景下,中立的平台很难自证清白。为币圈从业者“自救”保留空间,飒姐团队认为,至少需做到以下几点:

不打折扣地履行反义务;

加强KYC对用户准入的筛选,将风险扼杀在源头;

积极采取合规评测行为,明确业务范围,留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若存在新加坡基金会、日本金融牌照、我国香港地区金融许可,在国内建议仅保留我国法律认可的业务形态,切勿以身试法。

币圈的问题,反映了法律与实务操作的摩擦。完全消除币圈,也很难,毕竟只要有需求,就会有供给。

但是,涉币从业者,应当了解法律常识,对于法律禁止的行为边界有所忌惮。同时,时代在发展,未来区块链技术是否会引发进一步的金融创新,未可知。唯有活下来,才能再图发展。希望诸位不要成为的机器,甄别风险,在冬天里活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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