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在国内私募、去国外挖矿 违法吗?

近日,海外有银行等合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到中国国内利用私募募资,再到海外投资虚拟币挖矿行业,赚取利润后反馈给中国投资者。飒姐团队今日的文章拟探讨该种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

中国居民在海外投资挖矿是否合法

今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提出严禁新增虚拟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据此,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从事虚拟币挖矿业务,无疑违反了“93通知”,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但是,鉴于有些国家目前并未禁止虚拟币挖矿业务,那么中国居民在这些国家从事虚拟币挖矿是否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93通知”的出台是为了促进国内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对于在国外进行挖矿的活动并未予以禁止。但是通常而言,投资虚拟币挖矿不仅仅是单纯通过挖矿获得虚拟币,更会涉及对所获得的虚拟币的处理。2021年9月份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一律受到严格禁止,一旦实施该类行为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中国居民在外国从事虚拟币挖矿项目,是否违反“924”通知?这涉及“924通知”的域外效力问题。

声音 | 中证报:未来在国内证券行业的区块链方面应用值得期待:今日,在《中国证券报》题为“促进证券业高质量发展,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的专栏文章中指出,加大对IT领域的投入已成为近些年证券业的共识,各家券商纷纷将金融科技作为战略性业务发展方向,以及保证长期竞争力的核心之一。对国内证券行业而言,短期内以投顾智能化、量化投资(机器选股、自动交易)为主的财富管理将成为主要发展方向,未来量化投资、区块链等方面的应用值得期待。[2019/4/26]

在经济行政法域外效力问题上,存在着一个“不具域外效力的假设”,即所有的法律原则上只具有域内效力,除非法律的用语明确表明它能域外适用。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再表示“国会制定的立法,除非存在明确相反的意图,否则只能在美国的管辖范围内适用”。无域外效力假设存在例外,根据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的观点,这些例外有清晰立法意图的例外和不利后果的例外。其中,清晰立法意图的例外是指在国会清楚表达了将国内法适用于在其他主权国家内发生行为的肯定意图的场合,该国内法适用于外国。

声音 | 肖飒:以太坊、EOS若在国内建立节点 需在网信办备案:在上周,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记者发现不少海外公链、联盟链以及运营团队在中国,但基金会设在海外的公链项目对备案仍持观望态度。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称,如果以太坊、EOS要建国内节点,或者让国内开发者加入的话,也需要进行备案。若拒不备案,项目开发、项目运营、项目获客、项目线上线下活动等等都会受到影响。[2019/2/22]

据此,“924通知”原则上只具有域内效力,除非该通知清楚表达了将适用于域外的肯定意图,那么“924”通知中是否存在这类意图?这一问题的答案可以通过分析“924通知”的内容得以明确。“924”通知规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条规定明令禁止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意在切断我国境内居民在境外进行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途径,表明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外从事虚拟币相关活动,同样是为“924”通知所禁止的行政违法行为。

动态 | 勒索BTC的病“Satan”新变种在国内传播:360互联网安全中心捕获到了最新变异的“Satan”(撒旦)勒索病,并且监测到其已经开始在国内传播。新版satan更新到了v4.2,攻击成功后,会加密文件并修改文件后缀为“sicck”,勒索金额为一个比特币,这也是“Satan”勒索病在沉寂了两个月之后的又一次活跃。不过广大用户可不必过分担心,360安全卫士已经率先支持查杀“Satan”新变种,“解密大师”也可实现解密。[2018/10/21]

同时,中国公民在海外投资虚拟币挖矿,在处理所获得的虚拟币时,可能涉嫌《刑法》中的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刑法》对属人管辖采取的是绝对主义,只要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之外实施了中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都要管辖。据此,即使虚拟币挖矿行为在当地是合法的,中国公民在域外投资虚拟币挖矿,只要涉嫌《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同样可以适用《刑法》。

何一:币安在国内被塑造“逃亡”形象或因在国内缺乏沟通:币安何一在问答会中称,“币安是目前币币交易平台里,在合规和监管上做得最好的公司,也是最安全的平台,首先,我们在全球多个国家积极推进区块链及数字货币行业的合法化,这部分早在去年已经开始布局。我们和多国政府监管部门都保持着畅通的沟通,币安在部分政策收紧的地区遇到的问题,其他平台也同样遇到,如果你是日本,美国用户,国内大家经常和币安做类比的公司是注明‘不为美国、日本用户提供服务’的,我们在国内被塑造出来‘逃亡’的形象,大概因为我们对中国政府的尊重,所以在国内缺乏沟通所致”。[2018/5/18]

海外金融机构私募中国资金参与境外挖矿的性质

如果进行虚拟币挖矿在当地是合法的,那么外国主体在中国境外进行虚拟币挖矿的行为,是否违反我国法律?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讨论。

杭州在国内“区块链之都”争夺中显主动:据巴比特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务院及浙江、江苏、贵州等9个省份、自治区和直辖市就区块链发布了相关政策意见,而这里面浙江时间最早、力度也最大。按城市看,北京区块链企业数量14家,杭州仅次于北京有10家,上海8家,深圳5家(只统计公司制形式,未统计非盈利基金形式的公链、交易所)。值得注意的是,杭州第一个将“区块链”写入了政府报告。另据IPRdaily联合incoPat创新指数研究中心的数据,位于杭州的阿里巴巴的区块链专利总量为49,全球排名第一。这些区块链企业大部分都选择从底层技术做起,最起码也要做到自主可控,然后做基于平台的延伸应用,应用落地多为金融场景,且多与政府机构合作紧密。[2018/2/28]

第一种情形是该外国主体在中国境外进行虚拟币挖矿,并且将所获得的虚拟币销售或者提供给中国居民。如前所述,“924”通知禁止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根据“924通知”禁止中国居民从事与虚拟币相关的活动的立法意图,该外国主体以各种方式向中国居民提供虚拟币的行为违反了“924通知”,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可能会遭受我国行政机关的取缔和制裁。同时,该外国主体的行为还有可能涉嫌《刑法》中的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由于犯罪被害人为中国居民,犯罪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根据《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权,该种行为被认为是在中国境内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投资该外国主体的中国居民,如果参与了该外国主体的犯罪行为,例如实施了向中国居民销售虚拟货币的行为,或者被认为是该外国主体所成立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同样构成犯罪,可以适用《刑法》。该外国主体到中国境内募集资金,由于所募集的资金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该募资行为无疑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

第二种情形是该外国主体在中国境外进行虚拟币挖矿,同时不将所获得的虚拟币向中国居民发售或者提供。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涉及中国居民,因此不违反中国法律。但是如果该外国主体到中国国内利用私募募资,再到海外投资虚拟币挖矿行业,赚取利润后反馈给中国投资者的,其行为性质就发生了变化。

在此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金融牌照有国界。对境内外投资者禁止的金融业务,以及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不得在境内经营。已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必须持境内相关牌照合法合规经营。换言之,取得在中国境外合法从事金融业务的牌照,不意味着可以直接依据该牌照在我国境内开展业务。根据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展私募投资基金虽然不设行政审批,但是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等条件。根据《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由于虚拟币挖矿是我国行政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如果私募所筹集的资金是用于在国外从事虚拟币挖矿活动,那么该私募基金将无法办理基金备案手续,除非私募基金管理人谎报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在无法取得私募基金备案的情况下,募集资金用于海外挖矿的,不仅违反了《办法》,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更有可能涉嫌《刑法》中的集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

写在最后

有些人认为,中国居民通过国内私募,投资海外合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在允许进行挖矿的国家进行虚拟币挖矿,类似于中国居民在这些国家设立公司从事虚拟币挖矿,两者的本质都是为从事虚拟币挖矿的外国主体提供资金。但是飒姐团队认为,这两种行为还是存在区别。因为前种情形还涉及在国内募集资金的情况,而这种私募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可能获得基金备案的。

当新的监管措施出台后,总会随之出现新的规避措施,但是其中往往又会蕴含着新的法律风险,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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