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肖飒:魔鬼藏于细节 网售NFT边界问题

多数公司数字化过程中,重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而忽略了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细致研究。

今天查漏补缺,对于数字产品的销售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分析提醒,请诸位读者对比,自查自纠。

网络交易经营者须持证经营

网络交易经营者,系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原则上讲,在网络上开展商业活动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几种情况例外: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便民劳务活动、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请注意,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不同平台开设网店的,各网点交易额合并计算。

声音 | 肖飒:“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表题为“正规区块链项目,法律边界在哪?”的文章,其中提到,《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文件中指出了ICO的风险,“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可以看到,ICO在国内的定义是一种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不仅经营者违法,同时投资者也有巨大的风险。此外,结合银保监的发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ICO等非法公开融资活动依然是被禁止的,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2019/11/20]

对于数字藏品行业,初期创业的模式多为铸造者和自建App经营者合二为一,若大学生自主创业在自建网站或App上发布个人数字艺术作品并售卖,年交易额不足10万元的,依据《电子商务法》可无需登记;若发展良好,交易额突破10万元的,可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

声音 | 肖飒:在中国,STO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还可能会构成犯罪:据新浪财经消息,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清华x-lab公开课上作了《区块链应用创业的法律边界及案例分析》的演讲,分享了STO,中国法律将怎样对待、“区块链”新规解读与未来趋势、区块链项目落地需要注意细节、区块链项目到底能不能发币、区块链与ICO的风险五个部分。肖飒表示,在中国,STO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还可能会构成犯罪。未来如果中国的证监会对STO和ICO进行监管,将会是建立在一个前提上的,这个前提就是我们对证券的定义宽泛了。[2018/12/22]

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流变

截至发稿之日,我国法律对于数字藏品的铸造、一次销售和有限赠与是容认的。鉴于数字藏品的收藏对象多为C端消费者,具有潜在的涉众风险,一旦出现炒作或金融化操作,将直接影响老百姓的钱袋子引发不满情绪,影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成为“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

声音 | 律师肖飒:STO在我国无“法律豁免”: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以STO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提示》,律师肖飒指出,截止目前,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律的不同,国际上对STO的监管态度不一,其中美国是“对STO谨慎包容,允许申请”,而我国是明确禁止。由于对于“证券”这个词汇的理解和定义不同,中美两国在对STO的态度大相径庭.....美国法律里的证券是相对宽泛,既然STO发出的通证是一种广义上的证券,总要给个监管的说法。同时,证券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项下的解释是“严格”的(并非所有对资产的等额分份都能被视为一种证券),而且我国具有一个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这就说明我们的法律结构和管理方式不同。因为我国市场主体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可自行发行证券,也没有给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国境内从事ICO或变相ICO都是违法行为,STO也不例外。[2018/12/4]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

声音 | 肖飒:使用数字货币代替工资 存在逃税漏税的嫌疑:据核财经消息,近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无论是“九四公告”还是“风险提示”,既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是法律,其仅是各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效力,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文本。使用数字货币代替工资,存在逃税漏税的嫌疑。目前,我们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以规制发币行为,但发币的行为逻辑背后确实违反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涉嫌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组织领导活动等。[2018/9/26]

由于数字藏品多为数字艺术品,艺术品的鉴赏“仁者见仁”,飒姐之前所处的办公区就在北京知名艺术商厦内,大厦一层不时出现映入眼帘的半裸雕塑,或呐喊状、或倒立状,顶楼还有各国艺术家的画展。但倘若这些实体的艺术品为铸造为数字世界的数字藏品,应当考虑到受众年龄问题,不仅是考虑合同有效性问题,还得考虑防止沉迷等问题。

实物+NFT捆绑销售问题

鉴于NFT法律定性的不稳定性,部分谨慎的商家以销售实物搭配销售NFT的方式进行宣传展业。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择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择方式的,不得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聪明的商家,这时采取的方式可能从捆绑销售到“捆绑赠送”,虽然在数字藏品领域暂无判例,但倘若从实质上就是“卖赠品”,特别是给予赠品一定的OTC市场,并允许甚至撮合玩家交易,飒姐认为这还是属于捆绑销售的范畴,应归入上述管理办法规制。

NFT的退货问题

NFT的底层技术是区块链技术,自带溯源效果,一旦在区块链上记载某消费者为owner,即便其退货,其曾经“染指”的记录也会保留其中,影响二次销售。因此,不少数字藏品平台采取了格式条款加强自我保护,对于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做如下提示:

不得免除网络经营者的主要义务,在退货问题上,采取技术标签等手段,确保退货渠道畅通或者给予一定的冷静期或者反复与消费者确认不退不换的说明;

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一般而言鉴于平台强势地位,变更合同条款堪比蜀道,但解除合同的自由应当为消费者保留,但这一点大厂和小厂做到的凤毛麟角;

不得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这种做法早就淘汰了,但在很多网站和广告上还能看到,只能说法盲普法工作任重道远;

不得规定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是兜底条款,但在出现消费者纠纷时,调解机构或裁判机关还是会倾向保护消费者权益。

电子证据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不免对于涉嫌如上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查处的权力,可以采取现场调查、查阅复制涉案合同、票据、询问当事人、调查走访等措施进行调查。其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检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也就是说,在调查行政违法的过程中,倘若监管者存有技术检测记录资料,这些资料可以不经转化或重复固定,而直接被当作处罚依据,再进一步讲,刑事侦查中对于行政违法收集的客观证据也是可以直接使用的。从逻辑上,咱们可推导出来,市场监督管理局监控的网络交易数据,可直接作为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罪等犯罪的证据。

因此,无论是监管机关还是被监管的网络交易平台,对于交易数据的留存和复核尤为重要,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务必及时纠正,谨防红线风险。

写在最后

没有制裁手段的规则,是没有牙齿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有罚款等处罚措施的。

对于拒不为入住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经营场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根据《电子商务法》处罚;对于未在显著位置区分已经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登记的经营者的,罚款1-3万;

对于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未保存修改后版本和之前三年历史版本的,罚款1-3万;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监控不严,未发现其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罚款1-3万;提供虚假材料,对抗违法调查,阻碍监管执法的,罚款0.5-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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