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中国NFT第一案 释放了哪些关键信号?

就在昨天,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该案应当是我国数字藏品侵权纠纷审结并公开宣判的首案。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法律明确规制数字藏品及数字藏品平台,在这一大环境下,“首案”的法律意义不言而喻。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说理详实,系统论述了数字藏品的性质、数字藏品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平台停止侵权的承担方式等内容并形成了相应的审查标准。判例虽非我国的法律渊源,但这样判决论理详实的新类型案件必定会成为今后我国司法实务的重要参考。

就数字藏品业务经营者而言,本判决最需要关注的便是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数字藏品交易平台除了应当承担事后的“通知-删除”义务外,还应当承担更高的事前审查注意义务。本文将从数字藏品业务经营者的视角出发,帮助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经营者明确自身法律义务、侵权责任及相关法律边界,为国内数字藏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尽绵薄之力。

案情概要

原告A公司经授权,享有某知名艺术家创作的“胖虎”系列数字藏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原告A公司发现在被告B公司经营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数字藏品,且与上述知名艺术家在其社交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插图作品完全一致,A公司遂就此情况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

科银中国CEO 许英龙:拉长市场周期来看 区块链行业整体向上:金色财经现场报道,4月24日,由印比特主办、金色财经和易矿联合主办,珠海市横琴新区数链数字金融研究院指导的《2021新基建区块链峰会》在成都召开。在圆桌对话《牛不可挡 全球头部厂商乘风破浪》环节,科银中国CEO许英龙指出,任何市场都有周期性,但我们把周期拉长,比如拉长十年看,中间的只是波动,长期一定是稳定向上的。我们长期看多这个市场,所以我们科银资本会持续加大对于思创优研发投入的支持,并且更好的和相关领域的头部企业达成合作。为传统行业和区块链行业架设更好的桥梁,未来我们会不断合规化、做好内功的同时希望在资本市场上有更好的表现。[2021/4/24 20:53:58]

A公司认为被告B公司作为专业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于用户在其平台发布的数字藏品权属情况应当进行初步审核。被告不但未履行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故B公司此举乃是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被告B公司则提出三大抗辩理由。其一,B公司仅仅是第三方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涉案的“胖虎”数字藏品并非由B公司铸造,而是由平台用户自行上传,故B公司无须承担责任;其二,B公司作为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其只有事后的审查义务。且事发后B公司已经将涉案数字藏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了通知-审查义务,故没有停止侵权的必要性;其三,B公司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认为其并没有披露涉案数字藏品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的义务、亦没有披露涉案数字藏品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的义务。

火币中国袁煜明:通证激励的挑战在于政策监管和数字身份的支撑:3月31日20:00,火币大学推出的“区块链卓越人才特训营”继续开课。第五讲是区块链案例解析课,火币中国CEO兼火币区块链研究院院长袁煜明作为主讲人,进行了主题为“区块链应用落地分析与案例解析”的直播授课。袁煜明认为,不用区块链也可以实现激励作用,比如趣头条、拼多多、享物说等很多的互联网平台都有积分,可以量化用户贡献,激励用户分享推广,从而扩大销售。但是,非区块链模式的跨平台延展性和长期可信度都不够,也就是每个平台的体系都是割裂的,无法统一,而单个体系可以自由改变规则。而通证激励的挑战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政策应对上,通证是否会被归类为证券。通证激励最重要的两个作用分别是所有者、使用者、生产者的统一和资产的加速流通,但发挥这两个作用的通证同时也容易被认定为证券,需要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二是面向用户的模式需要数字身份作为支撑,当前各区块链系统相互割裂,没有统一的数字身份,难以真正相互打通。[2020/3/31]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B公司经营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侵权,判决被告B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数字藏品,同时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火币中国十大标准化产品解决方案出炉:“区块链+城市公共卫生平台是推出的第一个平台解决方案,未来还将推出更多拳头产品。”火币中国产业赋能中心负责人范进2月28日表示,此次率先推出的城市公共卫生平台可实现对大型公共卫生事件的全周期防控。

2020年新冠肺炎袭来,一场无硝烟的战“疫”让全社会面临共同挑战。在防控疫情过程中,区块链技术在多方协同复杂场景中的应用潜力开始显现。为进一步推动区块链赋能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火币中国将陆续推出十大标准化产品解决方案,分别涉及城市公共卫生、供应链金融、积分管理、存证管理等领域。

火币中国此次推出的城市公共医疗卫生平台,将借助区块链技术优势,利用分布式网络的建设方式,创造可追溯的区块链可信网络,使之满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日常城市医疗卫生的需要。目前火币中国已与吉宏股份初步合作计划用此平台赋能快消品的溯源和信息上链,同时也与鑫根资本等合作将此平台赋能到各地政府公共事务的管理运营当中。[2020/2/28]

动态 | 互链脉搏联合赛迪研究院发布《2019年中国区块链产业园发展报告》:7月30日,赛迪全球公有链技术评估指数发布暨区块链技术论坛在北京召开。在本次论坛上,互链脉搏联合赛迪区块链研究院发布了《2019年中国区块链产业园发展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5月,全国已成立的区块链产业园区数量共有22家。从成立时间来看,80%的区块链产业园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且沿海城市区块链产业园占比超六成。从地理区域划分来看,全国区块链产业园区主要集中在华东、华南等地区,其中浙江省和广东省各有4家区块链产业园区,并列全国区块链产业园区数量首位。而从城市分布来看,杭州、广州、上海最多,三大城市区块链产业园数量占比全国50%以上。也就是说,一半以上的区块链产业园都集中在这三大城市。[2019/7/30]

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当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

从数字藏品业务经营者的视角审视本案判决,最值得注意的论断便是“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当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本案中被告B公司辩称涉嫌侵权的“胖虎”数字藏品系由平台用户自行铸造并上传,其只有事后的审查义务且已经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故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通知-删除”义务的说法由来已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调整网络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就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通知-删除”义务指的正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之规定,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除《侵权责任法》,“通知-删除”义务还在《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中出现。

中国信用科技与普惠金融论坛:区块链等技术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今日,“2018第二届中国信用科技与普惠金融论坛”在北京举行。与会嘉宾一致认为,当前中国金融业普惠程度有待提升的原因在于信用服务的缺失。而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为代表的金融科技正在改变着信用的表达、测量维度和评估手段,也在推动普惠金融触达更广泛的人群。[2018/4/28]

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愈发多样,网络侵权行为愈发复杂,《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通知-删除”义务之规定已经难以满足规范网络侵权责任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取了四个条文对网络侵权责任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中除了第1195条扩充了原“通知-删除”义务的内容外,新增的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平台应当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的法律依据。

换言之,对于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经营者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7条的“应当知道”赋予了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对用户所提供的用于制作数字藏品的图片的事前审查义务。故仅尽到事后的“通知-删除”义务不足以阻却自身责任。

认定数字藏品交易平台需要尽到这样的事前审查义务是否合理?杭州互联网法院给出了四大理由:

其一,从数字藏品交易模式来看,数字藏品的交易涉及对原作品的复制和信息传播,因此,将“胖虎”插画铸造为数字藏品的铸造者不仅应当是“胖虎”插画的所有者,而且应当是该插画的著作权人或授权人,否则就将侵害他人著作权。而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作为专业的数字藏品交易机构,理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发生,审查数字藏品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确认铸造者拥有适当的权利或许可来从事铸造行为。

其二,从区块链的不可更改这一技术特性来看,倘若数字藏品存在技术瑕疵,不仅将破坏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和交易诚信体系,更会损害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当尽到比“通知-删除”义务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

其三,从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控制能力来看,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也具备相应的审核能力和条件,要求平台尽到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并未额外增加其成本。

其四,从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盈利模式来看,其系直接从数字藏品的交易中获得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告B平台不但在铸造时收取作品GAS费,而且在每次作品交易成功后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既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直接从数字藏品的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故其自然应对此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杭州互联网法院以上四点说理极为详实,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第一点和第四点。第一点直接表明,将原作品铸造为数字藏品的铸造者应当是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授权人,且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对此负有事前审查之义务;第四点直接指出了报偿原理,即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直接从数字藏品的交易中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其就应当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不仅仅是事后的“通知-删除”义务,而应当是比这程度更高的事前审查注意义务。

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尽到何种事前审查注意义务?

如上文所述,“通知-删除”义务这类事后审查义务远远不足以阻却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侵权风险,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当承担更高的事前审查注意义务。

在本案中,这类事前审查注意义务就是事前的知识产权审查。就国内目前情况而言,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参与数字藏品的交易活动,往往会与持有某些国内外知名IP的公司合作,在这一商业模式中,绝大多数交易平台都有相应的法律意识,即在合作协议中要求该公司将其合法持有的知识产权授权给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以便其铸造数字藏品并发行。这一过程就是很典型的知识产权审查过程。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忽略了个人用户铸造数字藏品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也就是说,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对于个人用户在其平台上铸造数字藏品的行为亦存在事前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一定要确保个人用户是用于铸造数字藏品的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授权人;此外,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当建立起长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于个人用户声明其是铸造成数字藏品的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或授权人,但是平台接到了知识产权侵权的举报通知的情形下,可以第一时间判定该个人用户铸造的数字藏品是否侵权,若有侵权务必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除本案外,类似的事前审查注意义务种类繁多,包括对于反风险的事前审查、网络犯罪风险的事前审查等等,囿于篇幅,在此不过多赘述。

余论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这一判决紧随“三协会倡议”之后,其对数字藏品业务的指导性作用不言而喻。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除了确定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事前审查注意义务外,还论述了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NFT本质上是一项权益凭证。

以本案为例,原作品即“胖虎”插画,当用户将原作品上传至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将原作品铸造为数字藏品时,实质上是给原作品标记了一个“凭证”,这一凭证记录原作品的初始发行者、发行日期以及未来每一次的流转信息。在这一基础上,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数字藏品交易时,购买者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这一论述容易被误解为“数字藏品是物权”,实际上杭州互联网法院并未意图系统性地对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进行论证,做出上述论断仅仅旨在表明数字藏品交易时其自身的知识产权并未发生流转,从而认定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当承担事前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这一点需尤为注意,有关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的争论不会因为这一判决而一锤定音。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数字藏品第一案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仍需注意本案并非终审判决,我国亦非判例法国家,广大数字藏品业务经营者在重视本案说理过程的同时,务必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予以考察,做好本企业的合规工作,助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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