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一位律师公开了北京市仲裁委近期的一次裁决。裁决书认为:“包括本案的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事实上,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涉及虚拟货币纠纷的案件属于新兴领域纠纷,全国各类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思路存在较大差异,“同案不同判”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但整体来看,目前对相关案件的诉求不予以支持、判定合同非法无效、各自承担损失的审判占主流。
据此,本报记者刊发稿件《一次仲裁引发的争议:比特币是虚拟财产吗?是否受我国法律保护?》,引起广泛关注。2022年4月20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以“比特币”为关键词搜索发现,相关判决已达2969篇。
拜登敦促科技公司应对人工智能的风险:金色财经报道,美国总统拜登周二表示,人工智能(AI)的安全性仍存在不确定性,并强调科技公司在向公众发布产品之前应确保其产品安全。
在与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 (PCAST??) 的会议开始时,他表示,科技公司必须确保其产品在向公众发布之前是安全的。当被问及人工智能的潜在危害时,他回答说,“还没有确定,有可能。”
根据总统的说法,社交媒体已经证明了强大的技术在没有适当的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缺乏保障措施,我们看到了对心理健康、自我形象和感觉以及绝望的影响,尤其是在年轻人中。”[2023/4/5 13:46:03]
整体来看,相关判决呈逐年增长的趋势,2014年判决数量最少,仅11件;2020年判决数量最多,达993件。考虑到案件审理周期长、披露延迟等因素,2021年的判决或未完全披露,但也已达765件。
ETH 2.0总质押数已超1624.50万:金色财经报道,数据显示,ETH 2.0总质押数已超1624.50万,为16245031个,按当前市场价格,价值约265.69亿美元。此外,目前ETH 2.0质押总地址数已超51.96万,为519552个。[2023/1/26 11:31:09]
分区域来看,数量位居前三的为广东、浙江、山东,分别有323件、246件、238件。
马克·库班:坚持投资加密货币是因为相信智能合约:11月14日消息,NBA达拉斯独行侠队老板、亿万富翁马克·库班发文称,他坚持投资加密货币是因为相信智能合约。马克·库班补充称,从第一天开始,我就说过,智能合约将对创建有价值的应用程序产生重大影响,代币的价值来源于在其平台上运行的应用程序和平台创建的实用程序。现在,这些实用程序还没有出来,但其实每个人都会需要。[2022/11/14 13:03:47]
从审判程序来看,涉及的刑事判决有1355件,盗窃罪数量居首,其他罪名包括集资罪,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活动罪等。
数据:Optimism总锁仓量超12亿美元,7日涨幅超36%:8月4日消息,据 L2BEAT 数据显示,截至 8 月 2 日,以太坊 Layer 2 解决方案 Optimism 链上总锁仓量为 12.2 亿美元,7 日涨幅达 36.36%。
截止发稿,其治理 Token OP 报价 2.109 美元,24 小时涨幅 25.9%。[2022/8/4 3:31:28]
值得关注的是,在刑事案件中对于盗窃比特币的行为认定上,亦出现了分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2021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窃取比特币类案件,目前大量存在,从刑事判决情况看,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将比特币认定为财产,符合刑法盗窃罪构成要件的,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是认为比特币是一种数据,窃取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数据属性VS财产属性
在上述2969篇判决中,提及“虚拟财产”的判决有92篇,含刑事案件3件。
这3件刑事判决中,都对虚拟货币归类于虚拟财产予以认可,但即便如此,其中2宗涉及盗窃虚拟货币的,均被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未将其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定为盗窃罪。
2018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虚拟货币是虚拟商品、虚拟财产,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能认定系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虚拟货币与刑法意义上的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虚拟货币不是实物,也无法进入现实世界,且缺乏稳定性,没有现实的效用性,其本身的特征依据现有法律难以构成刑法上的财物。
其次,虚拟货币实质上是动态的数据组合,可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虚拟货币是依据特定的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其本身属于电子数据。
最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现有法律宜将窃取等非法手段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中确定了将虚拟财产作为电子数据予以保护,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020年3月,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的虚拟财产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依法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
“导致这一结果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比特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监管政策暧昧。”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海伟在2021年6月份发表的文章中指出,将“盗窃”比特币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进路更像是回避讨论比特币财产属性问题的权宜之计,而直接将“盗窃”比特币行为定性为盗窃罪的做法,则不可避免需要面对来自于刑事政策角度与可行性的质疑,两种进路均难言妥当。
钟海伟认为,打击比特币交易的政策方针极可能会对接下来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具体在刑事案件中可能表现为司法机关更加倾向于将涉比特币类案件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计算机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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