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趋势已不可逆转,很多传统商业机构和创业团队都在积极探索元宇宙应用转型。包括虚拟人、新型数字资产发行交易和去中心化治理等丰富的元宇宙应用模式有席卷各行各业之势,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法律合规风险。
腾讯提出全真互联应用概念,认为其基础支撑是无限算力、可信协议和泛在智能,可以说智能化是其核心。几乎所有元宇宙应用都以海量数据处理为基础,或多或少都需要应用不同类型的智能化技术。因此智能化是元宇宙应用与治理的本质特征。本文为突出其智能化作用机理,故称智能化元宇宙应用。
智能化元宇宙应用,形成了许多体验性非常好的业务模式,有些应用模式的法律规制与调整方式明显有别于传统方式,法律监管逻辑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各类合规风险我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智能化元宇宙应用与治理
元宇宙是多种数字技术的融合应用。其中,计算、存储、网络、人工智能、系统安全等技术不断提升智能化数据处理水平,而交互与展示技术、数字孪生与数字原生、身份与经济系统、内容创作和治理等技术提升数字内容智能化生产与利用效率。
可以说,元宇宙以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实现实时广泛便捷的连接,以数据为关键性生产要素构建虚实融合的智能新时空,通过智能化技术对海量数据的处理利用,从而实现业务模式升级和激发市场潜能,是经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出现的新型互联网应用形态。
国家邮政局局长:应用区块链等技术提升邮政安全监管智能化水平:10月9日,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在《光明日报》刊文称,坚持完善高精准的邮政业风险防控体系。要升级寄递安全能力,综合应用5G、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安全监管智能化水平,打造安全防控“升级版”,坚决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2020/10/9]
粗略地看,智能化技术在元宇宙应用中表现为三个方面,包括主体活动智能化,产品功能智能化,交易交往智能化,而主体活动智能化也需要产品功能和交易智能化配合实现,产品功能智能化的应用场景也和主体活动、交易交往紧密结合,交易交往智能化必然也与主体活动、产品功能智能化为基础,因此,正如蔡恒进教授所强调的元宇宙是人类意识的延伸,上述这几方面并非泾渭分明,同时也并非截然分开,而可能交叉重叠,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甚至浑然一体,如此区分是为了方便叙述。
主体活动智能化应用
主体活动智能化,主要是指通过智能化技术辅助人们相关的活动。
智能化技术应用深入发展,智能辅助技术已经开始应用到经济、社会和治理的各个领域。可以说,智能化技术很早就应用于辅助人类的各种行为活动。
已经出现智能化处理信息的产品服务,比如智能化企业资信产品,其通过设定特定算法,基于可信数据对主体资信或产品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形成智能化企业或个人资信画像。这可能会成为未来元宇宙场景的一个非常普遍的需求。但是其数据库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数据处理模型的可靠性必须得到保障,不能由此侵害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也已经出现相关司法案例。
铭识协议Eric:当前的分布式存储项目过于专注存储售卖 与智能化发展相去甚远:金色财经现场报道,8月23日,在成都举办的“全球区块链算力大会暨新基建矿业峰会”上,铭识协议中国区负责人Eric Yao表示,以Filecoin为代表的去中心化存储项目,希望借助闲置存储和带宽来降低存储成本,但过于专注云存储售卖市场,与技术发展方向和全面智能化的大趋势相去甚远。[2020/8/23]
另外比较典型的是AI机器人作品的出现。首先是AI创作作品法律权属问题。在某司法案例中,某技术公司提供某种算法以及相应数据库,使用者输入关键词便可产生一篇研究报告,由此产生谁应该是报告的作者,谁应该为报告的著作权侵权负责的问题。这里涉及到提供该数字系统的法律性质,以及使用者当时是否有意愿成为报告作品著作权的承担者。通常来说,判断智能机器人作品的关键是数字系统提供人以及使用人的意思行为及其参与程度。如果相关参与者有此意愿并参与创作,那么就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相关参与者没有参与创作与生产,那么除了程序开发者可能承担相应技术服务责任之外,此作品可能会类似于自然产生之物,相关参与者据此在应用中承担相应责任。
类似的还有智能汽车法律责任问题。目前汽车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智能网联汽车的数据合规安全与智能合规责任问题,已经开始出现。目前已经在讨论智能驾驶汽车在行驶路上的责任承担问题。由于汽车使用智能化,使用者与汽车制造者在相应应用系统提供服务的逻辑框架内承担责任。
经济日报:区块链等正推动上海各产业加快信息化和智能化改造:7月15日,经济日报刊文称,新场景、新玩法的背后,是产业发展格局在技术支撑下的重塑。人工智能、5G、大数据、区块链等蓬勃发展的智能交互技术正在推动上海各产业加快信息化和智能化改造。[2020/7/15]
产品功能智能化应用
产品功能智能化,主要是指通过智能化技术,使得产品功能更加强大体验更好。
人们都认为区块链技术应用导致生产关系的变革。区块链开源社区发展导致的最显著变化,是社区组织形式的智能化运作,这可能是区块链技术应用对法律体系影响最深的领域。
比特币等区块链资产为什么在不同应用场景会具有商品、证券或货币不同属性?因其在不同场景下智能化作用方式和实现程度不同,产生的参与者权利义务和法律风险不同。在传统互联网应用模式下,为实现记账功能的代码开发、服务运行、数据处理均由单一机构负责,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当然也由该机构享有和承担;但是在区块链应用模式下,同样是为了实现记账功能的代码开发、服务运行、数据处理等可能通过分工协作形式由不互隶属的不同主体完成,对于整个网络以及网络参与者、应用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则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区块链开源项目实际运作中,可以通过去中心化DAO可以取代一个传统组织机构,达到基本类似的效果。DAO组织形式把团体分工协作与激励、制约等管理过程透明化智能化,把组织日常管理转变成为一个开放型自动运行的机构。当然,还是需要社区治理,但是这种社区治理本身也是基于透明规则的。但我们发现,目前市场上很多的DAO组织运行,其分工协作与激励、制约机制非常不透明,有些甚至本身目的就是了逃避监管而以DAO的形式来运行。
声音 | 中国平安董事长:中国平安将利用区块链帮助金融机构实现智能化转型升级:金色财经报道,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表示,随着开放平台的投入使用,中国平安将利用区块链技术,帮助金融机构实现智能化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同时促进智能技术产业化,推动智能产品集成应用并加快自主可控,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科技的国际竞争力。[2019/12/17]
类似的还有ABS产品发行与交易。如果我们能够基于ABS的业务逻辑,将其所有现金流都依据智能合约基于区块链实现公开透明、不可篡改、可追溯流转,那么就可能不需要再按照传统监管体系进行监管了,包括监管机构、监管流程和监管方式都将重新构建,对ABS监管成本将可能大大下降。相信随着区块链应用基础设施和相关机制的不断完善,用户使用越来越友好,很多基于类似ABS逻辑的智能合约应用协议会不断产生。我们发现,目前市场上很多基于众筹众包的资金支持产生的类似项目,尚无法做到所有现金流基于区块链上流转,因此对其自身的监管逻辑与传统监管相比并不具有特殊性。
NFT产品是元宇宙的原生要素,是数字世界产品和服务数字化的技术工具。NFT产品的智能化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其铸造协议智能化,目前各种NFT技术协议不断丰富,这些协议本身以智能合约的形式适用于不同场景;二是NFT产品功能本身不断智能化,我们可以把一些功能以代码形式固定下来,最典型的比如加密猫游戏中的猫的属性;三是交易协议智能化,通过流转交交易智能合约协议形式保障创者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声音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区块链技术为推动教育智能化建设创造机遇:据经济日报消息,联合国教科文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教育质量测试(中国)专家组专家许红伟近期接受采访时表示:区块链技术的出现,无疑为推动教育技术化向教育智能化迈进创造了非常好的机遇。我们可以通过教育区块链的建设,让教育真正回归到教育的本质上来。通过教育区块链的建设,不仅可以重塑教育评价体系,还可以助推我国诚信社会的建立。教育综合评价结果报告客观地记录了每个公民的成长历程,大学和用人单位可以延续学生的基础教育阶段,继续利用教育区块链技术留下个人的成长足迹,使公民的社会公德评价实现量化、透明化,促使每个人都珍惜自己的社会信誉,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社会诚信体系建立的问题。[2018/10/8]
交易交往智能化应用
交易交往智能化,主要是指通过智能化技术,使主体与主体、主体与物品或资产,资产及物品之间的交互取得更好的效果。
在交易交往智能化应用方面,目前已经出现一些相对成熟的应用,如智能客服,数字人服务,其实如果从另一个角度,也许这些应用可归属为主体活动智能化,但与我们通常意义的主体活动智能化相比,其与主体的联系相对更远和更具独立性。
对于智能客服或数字人服务,原来监督人工客服的那些规定就不再适用了。智能客服或AI数字人本质上是一种应用程序,开发部署应用的主体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曾有一个案例是平台的提供数字人提供聊天等社交服务,用户可将其喜爱的明星素材提供给平台而形成用户与明星的虚拟聊天,用户可获得与其喜爱的明星进行互动的沉浸式体验。但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提升了用户体验,但是却因未得到明星对其姓名、肖像、声音等个人信息的使用授权而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在提供这类服务时尤其需要注意。
数字资产智能合约交易。比如去中心化借贷平台DEFI的监管,就不宜按照传统法律规范来对去中心化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因为通过智能化应用使得平台运行可以实现只基于智能合约而不受人为任意干预,已经不再具有原先数据篡改、资金挪用、协议控制等风险模式,承担原有风险的主体也不在了。当然,新模式本身是否对现有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构成风险,以及包括数据安全、算法安全甚至产生对其他合法权益的侵害,这是另一个问题了。
我们探讨元宇宙的治理与法律规制规则,首先必须考察技术和应用基本模式,在此基础上才能找到法律规制逻辑。马克思说过,法并没有自己的历史,其依附于经济基础之上。法律当然也有其自身的逻辑,但是法律的有效实施必须服务于具体业务场景。智能化深入发展,已经并将继续引发一些监管模式、法律规范的变化,甚至于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乃至于法律基本价值内涵的变化。
二、智能化元宇宙应用基本监管路径
智能化技术应用刚刚开始,方兴未艾。于202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对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监管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作出了很多原则性的规定。我们以此为例来对智能化技术应用监管基本路径略作讨论。
根据《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规定,上海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采用负面清单管理,规定“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人工智能领域开展各项创新活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明确禁止事项除外。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人工智能科研、应用等领域的负面清单。”
提出分级监管和沙盒监管模式,激发创新活力。规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针对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顺应人工智能快速迭代的特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探索分级治理和沙盒监管,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拓展人工智能发展空间”,”对高风险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实行清单式管理,遵循必要、正当、可控等原则进行合规审查。对中低风险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采用事前披露和事后控制的治理模式,促进先行先试。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对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不得从事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相关主体开展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增强伦理意识,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提供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危害用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侵害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和宗教信仰等歧视用户的产品和服务;利用算法技术实施价格歧视或者消费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实施国家禁止的行为;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另外,还提出了保障人工智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要求。规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安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人工智能应用开展安全检查和监管”。还具体针对在生物识别技术、劳动管理和特殊群体服务和公共服务中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只是对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应用的原则性规定,对智能化技术应用的监管和更多法律规制与约束还体现在广泛而具体的应用场景中,还需要针对具体应用场景来进行恰如其分具体分析,但条例的规定无疑提供了非常好的依据和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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