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关于“数字货币”的话题成为各界讨论的重点。此前,Facebook计划发行的Libra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但是由于监管部门的介入使得该项目受到实质阻碍。我国对于数字货币的研究似乎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央行在2020年工作会议上也把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实际上我国在该领域具有先发优势,早在2014年央行就成立专门研究团队,对数字货币技术、系统开发、业务逻辑、法律问题等进行深入研究。
据央行货币研究所负责人公开介绍,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采用上层运营体系,即央行先把数字货币兑换给银行或其它运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而不是像纸币一样,由央行直接向社会公开。而基于现有IT基础设施、人才力量、服务体系下,究竟数字货币与纸币如何实现完美“切换”,为社会大众带来更加便利的体验,确实值得期待。
声音 | 陈云峰:国内STO或许被严重“误读、误用”: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昨日发布《关于防范以STO名义实施犯罪活动的风险提示》对STO风险进行提示,并称STO“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对此,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今日发文称,由于国内对于STO的认知仅止步于“发币”,或者仅仅是由于ICO被叫停,紧接着STO应运而生的逻辑关系,STO被某些主体认定为ICO的替代方案,STO或许被严重“误读、误用”。行业人员要慎重考虑“发币”和融资模式。[2018/12/5]
1. 央行数字货币是什么?
央行数字货币 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简称 DCEP), 由我国中央银行背书发行,是央行对公众的负债。DCEP属于法定加密数字货币,具有无限的法偿性,是人民币的数字形式,其本质是货币。区别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DCEP旨在替代流通中的纸币,而电子支付是基于现有的商业银行账户体系,将现金电子化,其本质是支付工具,实质上是通过银行对用户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进行结算。
声音 | 陈云峰:中国企业可以通过VIE实现STO:近日,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在公开场合表示,中国企业可以通过VIE实现STO。他还指出,STO具有投资者风险和发行人风险,投资者风险包括个人外汇限制(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外投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投资收益返程(税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发行人风险包括财务成本(STO过程中各项发行成本)和法律合规(或涉嫌变相ICO)。[2018/11/12]
央行数字货币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发行方式、管理模式,技术架构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法定数字货币由央行发行并做信用背书,价值与人民币挂钩,可调节发行总量并处于银行体系监控范围之内。同时,央行采取的是中心化的管理模式,非纯区块链的技术构架。而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且发行主体非有权机构,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基于工作量证明机制等共识机制保证系统运行, 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价值波动较大,并且匿名性不易追溯。
声音 |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陈云峰:区块链技术得到知识产权保护:据金融界消息,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云峰发表文章提到,在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下,区块链技术不仅可以得到专利法保护和著作权保护,还可能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全方位保护。对于区块链技术这样一个新生事物,如何解决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在传统体系下对区块链技术进行保护与其开源发展之间的冲突,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重要问题。[2018/11/5]
另外,DCEP并非加密数字货币,在目前技术实现过程中也并没有涉及区块链技术。DCEP作为货币仍然作为央行的一种负债,中心化的管理方式便于政府对货币的管控,防止、逃税及非法融资等犯罪活动。
2. 为什么要发行法定数字货币?
声音 | 互金专委会主任陈云峰:美国或将出台相应监管指引: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日前接受采访时,就Coinbase收购案,分析了美国对加密货币监管态度。他认为,美国在加密货币交易市场的监管态度处于有条件的开放态度,从此前开放比特币期货交易就可以看出。美国率先将加密货币纳入证券监管领域,表明其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立场,后续同时或将出台相应的监管指引。[2018/7/19]
在电子支付较为发达的今天,为什么还要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主要出于以下原因:
(1) 维护法定货币主权地位。货币一般是指法定货币,即由一国有权机关发行的,具有的支付功能的一般等价物。货币的发行涉及一国主权和经济政策,因此,当今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货币发行权均由政府牢牢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因此,法定货币必须由一国有权机关发行,由国家信用背书,Facebook联合全球金融及非金融机构,目的在于打造一套简单的、无国界的货币和为数十亿人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但是归根结底,Libra是由Libra协会发行的,当然不能等同于法定货币,虽然短期内Libra可能并不会威胁一国或地区有权机关的货币发行权,但Libra架构本身所带来的跨境风险、外汇管制风险、隐私泄露风险等仍然值得警惕。
独家 | 陈云峰:美国后续或将出台加密货币相应的监管指引:最近,Coinbase表示,金融业监管局已经批准Coinbase收购Keystone Capital、Venovate Marketlpace和Digital Wealth LLC。这些收购动作将使Coinbase提供被视为证券的加密货币,并将其业务置于联邦政府的监管之下。对此,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指出:Coinbase收购的三家企业都是有资质的持牌机构,收购之后,Coinbase就可以受到SEC的监管,另外,本次收购也是Coinbase与SEC充分沟通的结果。但对于缺乏监管环境的地区,这样的事情可能行不通,另外,欲效仿者本身也要在调研之后再决定这样的举动是否符合自身商业布局。
美国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态度比较开放,SEC后续同意证券性质加密货币的做法首先是在全球加密货币及区块链行业中的战略布局;其次是出于加密货币对于全球经济的影响正逐渐显现的因素考虑。
目前,大多数的国家对于加密货币交易仍无明确监管政策,而美国率先将加密货币纳入证券监管领域,表明其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立场,后续或将同时出台相应的监管指引。[2018/7/19]
(2) 纸币、金属币的发行、印制、保存成本非常高。由于印制纸币所需的技术和材料都非常特殊,且为了提高防伪成本,我国在纸币、金属币上投入了很大成本,此外,这些纸币和金属币上也容易传播细菌。
(3) 完善现有支付体系。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仍属于市场主体,其运作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合法问题、隐私问题等都不容忽视,央行推出法定数字货币及数字钱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前述问题,为我们在使用电子支付过程中增加一道安全屏障。
3. 数字货币我们普通人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复杂的技术、以及特殊的发行方式,以及前面国家战略层面的需求,这些似乎都不能直观说明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对我们普通人的生活有什么好处,毕竟技术最终都是为人服务,我国央行筹备5年多的法定数字货币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究竟会带来哪些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法定数字货币属于法币,具有无限的法偿性,所以接收方不可以拒收央行的法定数字货币。这意味着只要存在电子支付的平台,就可以使用央行数字货币进行支付,而不会像第三方支付平台那样,因商业竞争面对排他性的限制。与电子支付类似,数字货币的交易应该会涉及快捷支付、扫码支付、数字钱包间转账等操作。同时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法定数字货币采用的“双离线技术”使数字钱包不需要网络就可以完成价值转移,适用范围更广,小额零售或将成为高频应用场景。
(2) 央行数字货币的交易实行可控匿名,为了防止数字货币的匿名性被利用于或恐怖主义活动融资,当大数据识别出特定交易特征时,数据挖掘技术能够快速地进行身份比对并锁定账户地真实身份。同时,法定数字钱包的交易会按照现行的现金管理规定设置一定的限制,并根据不同级别钱包设定交易限额和余额限额,例如直接兑换大额的现钞等可能需要提前预约等。
(3) 预防犯罪。由于加密货币交易的匿名性,自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产生以来,就不断地吸引着避税者、者的目光。尽管我国监管部门已经禁止加密货币的交易,但是一些投资者仍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进行交易,给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司法管辖方面。在有权机关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后,一方面,通过监控额度及流向,可以有效实现良币驱逐劣币,另一方面,更有利于重新树立老百姓对于使用数字货币的认知。
目前,由于央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尚在研究阶段,对于一些冒用央行名义发行数字货币或者散布虚假消息的情况,央行在2019年11月13日便已经出台《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法定数字货币情况的公告》,该公告明确提到:“人民银行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也未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人民银行从2014年开始研究法定数字货币,目前仍处于研究测试过程中。市场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数字货币,网传法定数字货币推出时间均为不准确信息。”因此,我们应当随时关注官方发布的消息,在央行未公开宣布使用法定数字货币之前,不盲目相信任何形式的推介及交易,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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