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间,王某购买他人非法获取的某公司营运的网络游戏账号和密码,后将上述账号中的游戏装备等物品通过互联网变现牟利。在此期间,共销售游戏装备等物品的数额达人民币69093元。2016年4月29日,王某被抓获归案。
经查明,王某销售游戏装备等物品的来源账号中,自己合法所有的只有十个,其他的六万余个均是购买的他人非法获取的账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王某非法进入他人账号、出售他人游戏装备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二是本案中违法所得的数额如何确定,若无法确定数额,则如何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鉴于本文主要讨论游戏账号、游戏密码等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故下文将着重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予以阐述。
金色热搜榜:LOOM居于榜首:根据金色财经排行榜数据显示,过去24小时内,LOOM搜索量高居榜首。具体前五名单如下:LOOM、SWFTC、KEY、BLZ、ACT。[2020/8/27]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365号判决书]
宣判后,王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刑终364号裁定书]
金色相对论 | 度小满金融李丰:将区块链技术作为数字化资产的载体是目前比较有可行的方向:在本期金色相对论之“Dapp游戏”中,针对金色财经内容合伙人佟扬“区块链游戏该如何打破用户大多为持币者的局限”的提问,度小满金融(原百度金融)区块链负责人李丰表示,把问题限定到区块链游戏这个领域,其实应该从游戏属性上入手:简单来说,分析普通用户、非持币用户的需求,用产品满足他们的需求,同时将产品跟区块链技术实现有机的结合。包括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账本功能、数字化资产、激励机制等等,都是潜在的结合点。
受区块链技术以及产品使用区块链技术能力的限制,做起来技术上困难重重,当前我们看到,将区块链技术作为数字化资产的载体、利用激励机制,这种轻量级的结合,游戏归游戏的,恺撒的归恺撒,是目前比较有可行的方向,很多行业同仁也是在往这方面做。一开始就上真正Dapp区块链游戏,还要用户体验好,目前不现实(从整体项目架构上,我们目前也是提倡用混合架构mixApp或hyperApp,whatever,目前能够在游戏体验和区块链技术层面实现较好的平衡)。[2018/12/3]
法律评价
金色财经现场报道 火币研究院院长袁煜明:区块链之所以能改造生产关系是因为四大趋势: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2018全球区块链精英峰会上,火币研究院院长袁煜明进行以《如何利用区块链改造生产关系》的主题演讲,他指出:区块链之所以能改造生产关系是因为以下四大趋势:加密算法的代码替代传统契约;资产广义化,通过区块链和Token,可以将隐形资产展现出来;实现了所有者、生产者、使用者的统一;细化权责划分的颗粒度,权责界定越明晰,经济就越容易达到帕累托最优,在柠檬市场效应下,及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2018/4/28]
虽然王某从一审到二审的整个过程都未对罪名产生质疑,但我们认为对于王某在本案中行为的定性仍然有可商讨的空间。
司法实务中,对于类案的裁判结果主要有两种:一是认定行为构成盗窃罪,二是认定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之所以会产生上述不同的观点,主要原因在于对案涉游戏账号密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刑法定性存在不同看法。
金色财经讯:立陶宛央行正为那些寻求在该国进行ICO的组织或个人提供新的ICO指导。[2017/10/13]
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虚拟财产指的是以数据代码的形式存储于网络空间,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的信息资源,其主要有物品、账号、货币三种表现形式。王某案中的游戏账号密码就是以账号形式存在的虚拟财产,游戏装备则是以物品形式存在的虚拟财产。关于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财产说
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与现实生活中的实体财物具有相同的属性,因而应当被认定为财产。刑法上财产的认定,一般采取管理可能性说,也即只要具有管理、价值和交换的功能即可被认定为财产。虚拟财产是通过花费金钱或时间购买或者创造出来的,因而具有一定的价值;其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也即可以进行交换;当用户拥有了虚拟财产之后,可以对虚拟财产进行管理和支配,所以具备刑法上财产的属性。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章某某盗窃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115号裁定书]中就持这种观点,认为上诉人章某某伙同付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盗取游戏币并出售获利,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财产性利益说
财产性利益说认为,虚拟财产是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等值服务的一种权利,此观点与民法上的债权说相对应。在这种观点之下,不管是账号密码,还是游戏装备都是游戏公司提供的一种服务,合法的用户对这些服务是平稳占有的状态。如果虚拟财产被盗,则该不法行为侵犯的实际上是运营商提供服务这一财产性权利的占有,用户可以根据服务协议向服务商主张恢复。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5月5日讨论通过的第57号参考性案例顾某盗窃案中即采取这种观点。本案中,被告人窃取的不是用户的游戏金币,而是游戏公司的游戏金币,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盗刷游戏金币并出售牟利等行为,侵害的是游戏公司的财产性权益,其行为对网络游戏、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影响不大,构成盗窃罪。
非财产说
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虽然被称作财产,但其与刑法中规定的传统类型的财产存在区别,而且法律也并未明确虚拟财产的属性,因而不能将虚拟财产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进行保护。在这种观点之下,侵犯网络中的虚拟财产的行为实际上是行为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的删除或更改,因而应当按照计算机犯罪论处。
文章最开始的王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采取的就是这种观点。在非财产说这种观点之下,如何对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定性也存在分歧。例如欧阳本祺教授认为,行为人是通过对数据删除、修改、增加等破坏性的操作获取虚拟财产,因而不应当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应当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写在最后
虚拟财产作为新兴事物,已经逐渐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了。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虚拟财产已经成为民法的保护对象。但我国刑法尚未明确虚拟财产的属性,实务中也因此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关部门及时回应实务关切,弥补虚拟财产刑法属性的空白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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