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虚拟货币交易 哪种模式涉非法经营罪?

近期虚拟币圈里的朋友,从海内外发来私信询问:在中国,哪些虚拟币交易的模式会被当做非法经营罪处理?就这个问题,飒姐做简要回复,请大家务必注意法律红线,不要以身试法。

合法模式不多,但有。

从现有法律法规+司法实践角度,对比特币的“特定的虚拟商品”法律定性并没有改变,飒姐认为民法典也是允许中国人持有比特币的。这是虚拟币在中国还能够有生存空间的前提条件。

目前,有两种涉虚拟币的业务模式是合法的。一是虚拟币钱包业务,即维护虚拟币的安全,提供阻击黑客攻击的解决方案等;二是OTC,以币交换币。由于这两种模式是合法的,因此,为这两种模式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或其他技术服务在法律上是容忍的。

动态 | 北京金融监管局发“年报” 披露虚拟货币等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展:1月10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报告称,年内北京推动新增A股上市公司29家,其中科创板12家。此外,探索“7+4”金融监管制度框架以及深入开展P2P、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均被写入本年度北京版绩效管理工作报告。2019年年内,北京金融监管局深入开展P2P、互联网理财、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存量风险有序化解。持续加大对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打击力度。[2020/1/10]

但是,对于钱包提供增值服务,也就是“定期利息”等,是不被我国法律允许的。理由是9.4公告将虚拟币的金融属性否定了,因此凡涉及虚拟币的金融服务,一般而言都涉嫌违法,只是程度不同。

声音 | 纽约总检察长办公室:并不关心纽约用户是否使用USDT 而关心其高管在纽约开展虚拟货币交易:Bitfinex和Tether的NYAG听证会正在进行中。Bitfinex称其并没有为纽约客户提供服务,也不想要扩展纽约客户,就在上周Bitfinex发现了一个纽约客户,并立马关掉他们的服务。对此,纽约总检察长办公室(NYAG)表示,并不关心纽约用户是否使用Tether,但他们确实关心Tether的高管在纽约生活、开展业务并努力开设账户,以便使用Tether和比特币及其他虚拟货币进行交易。[2019/7/30]

声音 | 比尔·米勒:除了BTC和ETH大部分虚拟货币没有价值:美国著名投资人比尔·米勒表示虚拟货币几乎没有价值,但对比特币投资表示,“如果能正确投资,就会很有趣”。米勒预测称,比特币市场与过去相比趋于稳定,日常生活中会发生暴涨和暴跌等也消失了,因此更多资金会流入这个系统。他还表示,比特币与黄金有相似的特征,此外也有作为结算系统和流通性较高的货币被全世界中央银行视为一种资产的可能性,这些因素将可能导致比特币市场进一步扩大。[2018/7/30]

USDT\USDC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法币”

飒姐跟几位检察官、法官朋友聊天,有一个共识就是“外国的钱也是法币”,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咱们不赘述。现在我们关注USDT等稳定币到底算不算法币,从严格意义的行政法角度,当然不能将一个锚定美金的虚拟币当成法币,但是,从实质角度,一对一锚定美金,具有流动性和支付结算功能,在刑法领域大概率会把USDT当做法币看待。

因此,凡是用稳定币进行对敲的业务(违反《外汇管理条例》),都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中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数字货币放贷问题

2019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一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利息超过年化36%的行为(近期法规修改,现为年化15.4%),是非法高利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罪。

由于比特币等虚拟币的法律定性不同,比特币等主流币为“特定的虚拟商品”;而ICO的原生代币为“数据”。两者均没有“资金”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稳定币等与法币直接挂钩,而比特币等主流币也有发育较为成熟的市场,因此,实践中,还是有较大概率将数字货币真的当做“货币”来看,发放各类虚拟币也会被当做非法放贷处理。但是对于草台班子ICO的各种原生代币,不会按照货币看待,很有可能会按照罪处理。

写在最后

虚拟币的套期保值业务,有可能涉“非法从事期货业务”。虚拟币的量化业务,若与交易所勾结,有可能涉罪。ICO本身在我国法律项下,不会触犯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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