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武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广强律师事务所制假售假、金融衍生品、数字经济、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专注于办理具体有一定理据的涉虚拟货币发行、虚拟矿机、OTC交易、合约交易等数字经济;大宗商品现货、期货、金融期货、外盘期货、买卖外汇、外汇对敲等金融衍生品;食品、药品、烟草制品等制假售假犯罪刑事案件。
几名黑客,利用技术手段入侵了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窃取了平台的虚拟币,最后通过其他虚拟币平台变现了,这是我办理的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A利用某网络技术渗透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获取平台的拨币权限后,在该平台注册账号自己拨币,然后通过某匿名聊天软件与B约定将获取的M虚拟货币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予以变现,变现的途径是先兑换为USDT,再兑换为门罗币,最后再通过OTC变现人民币。
OneRing确认遭到闪电贷攻击,黑客窃取逾145万美元:3月22日消息,Fantom生态稳定币收益优化器OneRing发文表示,北京时间3月22日02:44:10,黑客通过闪电贷攻击窃取了1454672.244369枚USDC,且合约已被配置为在特定区块自毁,因此几乎不可能跟踪合约中的哪些特定功能被调用以窃取资金。目前,团队已暂停保险库,正在努力重新设置。并且团队正在制定为受影响的人提供具体的中长期还款计划,此外,OneRing宣布将提供被盗资金的15%以及1,000,000个RING代币作为返还资金的赏金。此前,派盾报告显示,Fantom生态稳定币收益优化器OneRing疑似遭到攻击。[2022/3/22 14:10:24]
检方指控逻辑:
公诉机关认为A伙同B利用技术手段窃取他人的虚拟货币,再将其变现人民币获利30多万元,该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四年六个月。后来,在开庭前,公诉机关变更了起诉,将我的当事人的非法获利增加为60多万元,这一变更必将导致我的当事人的量刑增加,因此情形非常不利。
Coinbase:6000名客户被黑客窃取加密货币:10月1日消息,据Coinbase(COIN.O)今天披露,从3月到5月20日,黑客从6000名客户那里窃取了加密货币。(Bleeping Computer)[2021/10/2 17:20:18]
辩护过程:
经阅卷和与当事人沟通,认为该起案件的罪名适用没有异议,但作为网络犯罪案件尤其是虚拟货币案件,发现该案件的控诉证据存在严重问题,主要集中在入侵证据以及虚拟货币变现证据均无法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于此,我采取了证据不足的辩护策略。
DeFi预言机Umbrella:Chainswap黑客窃取超300万枚UMB代币,将回购价值110 ETH的UMB代币:官方消息,DeFi预言机Umbrella Network表示,跨链资产桥Chainswap今天遭到黑客攻击,许多与其合作在以太坊和币安智能链之间连接代币的项目都受到了影响,窃取10多个项目的代币,包括Umbrella Network、Antimatter、Dafi、Option Room、Blank、Razor、Oro等。黑客在以太坊网络从Chainswap资金库窃取所有超300万枚UMB代币。黑客很可能已经出售了所有UMB代币。作为预防措施,Chainswap已在BSC上冻结了Umbrella的UMB代币。BSC上的UMB不能在Pancakeswap上交换或转移到其他钱包。
为了抵消黑客向市场出售的额外UMB,Umbrella将在以太坊上回购价值110 ETH的UMB,这是黑客从中获利的金额,将把价值110 ETH的UMB保存在一个公开披露的钱包中,并作为一个社区来决定如何处理它。一种可能的选择是捐赠给社区选择的一个或多个慈善机构。此外,Umbrella表示,将在不久的将来推出自己的资产桥,用于跨ETH-BSC以及其他未来支持的链。[2021/7/11 0:43:11]
针对相关证据能否证实A使用技术手段入侵过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我发现证据材料中缺乏大量证明A使用技术手段入侵平台的痕迹证据,同时发现证据材料无法锁定该虚拟货币平台的入侵者就是我的当事人A。
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称其对朝鲜黑客窃取加密货币不负责: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在回复国民议会事务委员会的书面质询时表示,他们对由朝鲜政权支持的黑客在加密交易所平台上发起的攻击中窃取的加密货币不负责。根据这份报告,该监管机构辩称,加密交易所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但没有提供有关此事的更多细节。他们把责任转交给韩国外交部和韩国通信委员会(KCC)。但是,外交部和韩国通信委员会都认为,FSC仍然要对加密公司遭受的任何损失负责,因为这些都与金融有关。这两个机构指出,FSC的职务是“负责管理和监督虚拟资产提供商”。(Fn News)[2020/10/24]
其中,一般来说,证明具有入侵的事实必须有相关的入侵痕迹证据,根据根《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围绕其利用的程序工具、技术手段的功能及其实现方式、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性,注重审查以下内容:设备信息、软件程序代码等作案工具;系统日志、域名、IP地址、WiFi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等是否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操作记录、网络浏览记录、物流信息、交易结算记录、即时通信信息等是否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内容;其他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客观行为的内容。
动态 | 研究:庞氏局仍然是黑客窃取比特币的最主要方法之一:根据Chainanalysis此前的的一项研究显示,目前流通的比特币中有20%将永远消失,总计约380万的比特币将永远无法被回收。对此,cryptodaily发布研究表示,四种最常见丢失比特币的原因分别为,庞氏局,网络钓鱼,黑客攻击以及用户操作失误,其中庞氏局仍然是黑客窃取比特币的最主要方法之一。[2019/11/29]
但在该案件中,既没有入侵网站系统的作案工具等物证,也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入侵系统的系统日志、域名、IP地址、WiFi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等入侵轨迹证据,而只有被告人的供述。
同时,经过阅卷,我还发现,就在涉案虚拟货币平台丢失虚拟货币的当天以及前后近一个月,该平台的服务器曾受到多次异常访问,有不同的IP地址进入该平台提取虚拟货币,因此,该平台虚拟货币的丢失无法排除是他人而非是我的当事人A所为。
更难以解释的是,我的当事人A入侵平台的时间与平台虚拟货币丢失的时间相差近一个月,也就是说,当平台被入侵后,当时并没有提取平台内的虚拟货币,而是等到一个月之后再去提取虚拟货币,而这一事实显然违背了生活常理。
基于此,我在审判阶段直接提出本案缺乏客观证据证明A入侵涉案系统的事实,也无法排除他人入侵涉案虚拟货币平台窃取虚拟货币的合理怀疑。
针对于相关证据能否证实A将窃取的虚拟货币予以变现获利的事实,当时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的获利分为两部分:
一是将获取的部分平台虚拟货币提取到第三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间在平台内兑换为USDT;
二是将平台窃取的部分虚拟货币分多次转向B的虚拟货币钱包,B再将其在第三方交易所兑换为USDT后,转入我的当事人的虚拟货币钱包;
最后,我的当事人将收到的USDT,通过第三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兑换为门罗币,后变现为人民币。
后来我发现证据材料存在三大问题:一是窃取的虚拟货币流转的部分钱包地址并非我的当事人的钱包地址;二是窃取的虚拟货币在与其他虚拟货币相互兑换时,钱包地址无法一一对应;三是没有任何证明我的当事人在第三方虚拟货币平台变现为人民币的OTC交易记录。
根据我发现的证据问题,我向法院写了一份《关于涉案虚拟货币流转的情况说明》,该份说明详细的论证了上述三大问题,并给出了结论:
1.侦查机关调取的涉案部分钱包地址不是我的当事人的钱包地址;有关窃取的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部分钱包地址之间无法一一对应,因此,无法证实我的当事人将窃取的虚拟货币变现的事实;
2.侦查机关调取的关于窃取的虚拟货币在与第三方虚拟货币平台流转时的部分钱包地址交易信息不一致;因此,无法证实我的当事人将窃取的虚拟货币在第三方虚拟货币平台变现的事实;
3.现有证据材料缺乏将窃取的虚拟货币在第三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兑换为人民币的交易记录,因此,无法证实我的当事人将窃取的虚拟货币变现为人民币获利的事实。
案件结果:
经过审判阶段的证据不足的辩护,后来与法院达成最终妥协方案,在开庭时,采取认罪认罚,退赃的策略,最终争取到缓刑。
总结:
针对于虚拟货币的网络犯罪刑事案件,往往需要审慎审查证据,从证据层面分析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是否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撑,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尤其是虚拟货币案件中,虚拟货币钱包地址的流转记录,能否一一对应,能否锁定就是行为人所使用的钱包地址。当发现证据问题时,就应采取证据不足的辩护策略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任何辩护策略的采用都应保持灵活变通,证据辩护的最终目的都是为当事人换取实体刑期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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