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小方说法
编辑/蚂蚁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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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行各业都很“卷”,究其原因,实则是经济增速放缓,中国的经济模式发生了改变。上个世纪那种遍地是机遇,一夜暴富的造富神话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把目光投向了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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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DT是什么?
作为虚拟货币中的一员,比特币似乎让投资客们看到了一夜暴富的希望,因此比特币的概念越来越火,再加上近些年“区块链”“元宇宙”、“去中心化支付”等概念的推波助燃,越来越多的普通人也加入到购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投资行为当中,而买卖虚拟货币就绕不开USDT。
2011.2.9,比特币突破1美元。2022.2.9,比特币上涨43322倍,达到43322美元。根据比特币过去十年数据,总共上涨了43322倍。
CertiK完成对蚂蚁集团可信执行环境HyperEnclave的先进形式化验证:金色财经报道,CertiK宣布完成对蚂蚁集团开放式跨平台可信执行环境(TEE)HyperEnclave的先进形式化验证。蚂蚁集团的可信原生技术团队开发了开放跨平台软件可信执行环境HyperEnclave,旨在提高蚂蚁集团隐私保护计算工作负载的效率和兼容性。CertiK通过其独有的先进形式化验证技术,验证了HyperEnclave核心组件的安全性和技术正确性。[2023/7/26 15:59:27]
因为市面上的虚拟货币项目繁多,为了促进虚拟货币市场的交易便利,以及维持虚拟市场的稳定,2014年美国Tether公司发行了第一个稳定币,Tether公司宣称将严格遵守1:1的准备金保证,每发行1枚USDT代币,其银行账户都会有1美元的资金作为保障。所有的货币都有与USDT的兑换比例,类似于汇率。
USDT价格很稳定,所以又称为稳定币。购买USDT的场所主要是虚拟货币的交易所,比较大的是币安和欧意,当然还有一些小的交易所。交易者在交易所中购买虚拟货币,一般需要先将法币兑换成一定数额的USDT,再通过USDT购买其他的货币,同样的,如果想兑换法币,一般情况下也是将虚拟货币先兑换成USDT,再将USDT兑换为法币,再进行提现。因为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特点,买卖双方甚至不需要了解对方的信息就可以进行交易,并且交易过程不容易追溯,因此很多人利用这些特性从事非法活动。
蚂蚁链可信上链T1芯片发布:金色财经现场报道,10月22日,2021云栖大会-蚂蚁链“区块链+”可信链接技术发展与实践分论坛在杭州举行。蚂蚁链IoT技术总监杨磊、蚂蚁集团可信硬件技术总监秦成刚共同发布蚂蚁链可信上链T1芯片。据介绍,蚂蚁链T1芯片搭载平头哥玄铁XT803高性能低功耗CPU核心,主要用于IoT设备中,通过建立安全执行环境,抵御各类软硬件攻击,增加系统安全性。T1芯片通过区块链对关键数据进行数字签名和完整性验证,实现“区块链+安全芯片”的软硬件技术创新。[2021/10/22 20: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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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DT涉及哪些犯罪?
为了了解USDT涉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笔者统计了2020年至今涉及USDT的相关数据,通过元典智库搜索查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出现的条目是343次,罪出现的条目是252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条目出现的次数是242次、罪出现的次数是71次。下面我们就通过案例具体分析相关案件的具体特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甘0503刑初118号:2020年6月底,被告人职某通过蝙蝠聊天软件认识了一个网名叫“麦扣”的人,对方让职某找人在火币网帮他买USDT虚拟货币,承诺帮他买10000元的USDT给职某65元的佣金,职某又通过蝙蝠软件认识了专门带人在火币网买USDT虚拟货币帮别人“搬砖”的宋某。2020年7月初,职某以每天1000元的工资先后雇佣被告人刘某1、王伟前往湖南岳阳与宋某会合。由宋某在岳阳当地纠集龙某等拥有火币网账户且能够买USDT的人,职某负责联系其上线“麦扣”提供购买USDT的资金,双方合作使用“麦扣”的钱财购买USDT后再转入“麦扣”提供的OM数字钱包中。
蚂蚁集团副总裁蒋国飞谈NFT天价拍卖:一个新的世界正在到来:据金色财经现场报道,2021年5月17日蚂蚁链“文昌星传统文化焕新计划”发布会在杭州举行。在发布会上,单向空间创始人许知远对话蚂蚁集团副总裁、智能科技事业部总裁蒋国飞,许知远问道目前区块链的发展处于什么阶段?蒋国飞表示,区块链已经开始开始解决产业的协作问题,但刚刚开始,还处于互联网95-96年萌芽的时期。区块链不仅仅是区块链+发挥赋能作用,未来肯定会有颠覆性影响,关键看怎么更好链接各个产业。蒋国飞还谈到NFT天价拍卖现象,他表示看到这个有两种感觉:1、新的世界到来;2、新的技术带来新的价值。[2021/5/17 22:11:12]
湘02刑终29号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玉受深圳市某公司雇佣,利用公司提供的银行卡和自己的银行卡,通过火币网和“pex”接单平台之间倒卖USDT币,为他人犯罪转移资金。后被告人李玉所使用的数张银行卡陆续被冻结,被告人李玉也从该公司离职。在明知上述倒卖USDT币的行为会被冻结银行卡的情况下,被告人李玉在离职后仍从事倒卖USDT币的行为,并将倒卖方法传授给被告人蒋玮、肖晓辉及李伦棉、资钍,后被告人肖晓辉将从被告人李玉处学到的倒卖USDT币的方法传授给被告人肖嘉辉。被告人李玉、蒋玮、肖晓辉、肖嘉辉为谋取利益,通过操作数字货币倒卖USDT币,为他人犯罪转移资金,并从中赚取走账资金约千分之二点八的费用作为好处费。具体事实如下:2019年3月左右,在深圳的出租屋内,由被告人李玉提供资金,被告人蒋玮使用自己的银行卡绑定“pex”接单平台并负责操作,所获的利润由被告人李玉、蒋玮按4:6分配。同时,被告人李玉提供资金,由他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定“pex”接单平台负责操作,所获取的利润由被告人李玉与他人按比例分配。2019年4月,被告人李玉、蒋玮从深圳转移至长沙,并继续在长沙的出租屋内进行倒卖USDT币的操作。2019年6月,被告人肖晓辉通过被告人李玉知晓了具体的操作方法后,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实施上述倒卖USDT币的行为。2019年8月左右,被告人蒋玮与他人共同出资,由被告人蒋玮提供银行卡绑定“pex”接单平台并操作倒卖USDT币,获取的利润由被告人蒋玮与他人按比例分配。同时,被告人李玉将放在被告人蒋玮银行卡中的部分资金转入被告人肖晓辉的账户,由被告人肖晓辉提供银行卡绑定“pex”接单平台并负责操作,获取的利润由被告人肖晓辉、李玉按7:3分配。2020年3月,被告人肖晓辉将上述操作方式告知被告人肖嘉辉,一直到2020年9月,被告人肖晓辉、肖嘉辉共同出资,使用被告人肖嘉辉的银行卡绑定“pex”接单平台倒卖USDT币,获取的利润由被告人肖晓辉、肖嘉辉按4:6分配。被告人李玉使用了其本人四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该四张银行卡转入资金流水达834万余元。被告人蒋玮使用了其本人十三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该十三张银行卡转入资金流水达781万余元。被告人肖晓辉使用了其本人五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该五张银行卡转入资金流水1577万余元。被告人肖嘉辉使用了其本人四张银行卡实施了上述行为,该四张银行卡转入资金流水611万余元。
动态 | 蚂蚁L3+矿机可以再次开机:据神鱼矿池数据,挖LTC的蚂蚁L3+矿机已经可以再次开机,当前该款矿机的关机币价为177元。LTC在火币现报194.15元,今日涨幅8.16%。[2018/12/18]
上述两个案例中,行为人的犯罪模式大体包括两类:
1、明知银行卡中的钱为赃款,仍然使用这些资金帮助购买USDT。嫌疑人的非法所得一般为转账流水的千分之六左右。这是典型的利用USDT进行的行为,用行话来讲就是“跑分”。当然跑得越多,后期判得越重。
犯罪行为模式一
2、明知道小平台内购买USDT的钱财多为赃款,仍然在该平台内出售USDT。行为人通过赚钱火币网和其他平台之间的价差,来获取利润。
犯罪行为模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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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模式为什么构成帮信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帮信罪具体分析,答主在以后的文章会进行详细地论述。
动态 | 蚂蚁金服致力于区块链技术 连接消费者和小微企业:据新华网报道,近日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浙江乌镇举办,15项来自中、美、英等国的科技成果成功发布。其中蚂蚁金服则是用区块链技术连接消费者和小微企业,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今年6月,蚂蚁区块链的跨境汇款从香港支付宝到菲律宾的GCash钱包正式打通上线,收款时间和手续费都大幅度降低,更加便捷、安全、透明,实现了供应链中应收账款的高效可信流转,帮助供应链上的小微企业以更低成本获得融资。[2018/11/12]
需要注意的是,帮信罪的犯罪构成是:行为人主观明知,以及上述行为在客观上确实为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等帮助。
一般来说,客观上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这一点很容易证明。那么认定行为人构成帮信罪的关键就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结合司法实践,很多帮信罪的嫌疑人到案后都表示自己不知道自己帮助上游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等服务,那么“明知”的认定就是理论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也事关行为人罪与非罪。
那么现阶段,司法实践当中认定“明知”的依据又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20191101)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行为人不认可主观明知的前提下,司法机关通过观察行为人是否满足《解释》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若满足其中任何一个,都推定行为人明知,此时就算行为人本人不认可,那么司法机关仍然可以对其进行定罪量刑!这种通过客观推定行为人主观状态有利于机关打击相关违法犯罪,但也存在容易误伤一些无罪人员的弊端,这一点我也会在后续的文章中进行阐述。
虚拟货币在今后的一段时间之内仍然会是热点概念,虚拟币市场在可预见的将来其市场也将越来越大,人们通过买卖虚拟币,希望获得相关投资或投机收益的行为没有错,但同时,也应该合理的评估自己的行为,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洗白资金的工具。
作者简介:
方子瑞
方子瑞律师,多年的工作经验,办理大量的刑事和行政案件,熟悉办理刑事案件的要点和难点,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硕士学历,理论功底扎实,做事认真靠谱,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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