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虚拟货币的兴起,市场上刮起了交易虚拟货币的热潮。与此同时,和其相关的投资纠纷事件也频频发生。记者了解到,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虚拟货币的纠纷案件,主要涉及波卡币的投资,相关金额高达9000万元左右。
案件要追溯至五年前。2017年10月6日,原告赵某在群里看到被告许某发布的消息,称许某公司有私募渠道可以参加波卡项目权证的投资,当晚要报额度并投入相应的以太币。随后,赵某与朋友决定投资,向许某发送的钱包地址转入了700个以太币,由以太币去投资波卡币。
当时许某是上海分布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赵某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及,许某在收到其转入的700个以太币后,连同自己的86个以太币,共计786个以太币转入到了分布士的钱包地址中。
上海海关稽查处处长:海关将扩大区块链业务试点范围:10月25日消息,在第三届进博会上,上海海关稽查处处长姚漪娟表示,海关将进一步完善保税展示展销常态化业务,扩大区块链业务试点范围。(经济日报)[2020/10/25]
随后在2017年10月9日,赵某提及,分布士将募集所得的2926个以太币转到了波卡项目中,并完成了在波卡项目平台的注册手续。到了2020年5月27日,分布士通过该波卡项目的投资获得了30876.905个波卡币,同时分布士将获得的波卡币进行权益质押投资,该权益质押的投资收益率为12%/年。
2020年8月22日,按照波卡项目官方的波卡社区投票结果,同意对波卡币进行1:100的拆分,即持有波卡币的用户,可以按照1:100的拆分,领取等额的新波卡币。此次拆分后,分布士获得3087690.个波卡币。由此计算,赵某认为他应当获得738681.938个波卡币,按当时的官网价值9087.5755万元,但之后,赵某一直未能从许某和分布士处获得这笔波卡币。
声音 | 上海区块链研究中心主任:区块链在金融行业应用占比今年低至46%:今日,在2018中国(上海)区块链技术创新峰会上,被问及对“上交所总工程师白硕指出第一个区块链独角兽企业一定不会产生在金融领域”的看法,上海区块链研究中心主任马小峰引用数据称,在2017年,82%的区块链应用场景集中在金融领域,而截止至2018年7月份,该占比已经下降到46%,可以看出区块链在其他行业应用的发展速度超过了金融领域。[2018/9/6]
对此,许某认为,自己是分布士的员工,介绍原告投资虚拟货币行为是职务行为;同时,在正当履行职务过程中,已向原告告知了风险,也向分布士公司披露了帮朋友投资的真实情况,自己无过错亦未获利,不应承担责任。
金色晨讯 | 上海将给区块链人才发补贴 欧盟考虑收紧数字资产法规:1.印度储备银行称加密货币目前可能不会构成系统性风险。
2.上海杨浦区引入区块链人才储备将给予补贴。
3.菲律宾银联银行推出基于区块链的通用函。
4.牛津大学建立区块链研究中心。
5.欧盟财长9月将讨论是否收紧数字资产法规。
6.桐成控股公告作实已与火币完成买卖协议。
7.经合组织9月将举办区块链国际会议。
8.万事达正在俄罗斯测试支付时使用通证技术。
9.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购派币”刑事裁定书。[2018/8/30]
分布士公司表示,公司从未参加波卡项目投资,我国境内不允许虚拟货币投资。分布士与被许某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已经终止。许某代投行为系通过海外公司BLOCKASSET进行,系其个人行为。并且,许某在国内对外销售、募集波卡币的行为以及赵某与许某进行的虚拟货币代投和置换行为均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另根据案件第三人孙某的补充,BLOCKASSET公司的股东及董事均为BoShen,沈波是美国人,孙某是沈波的中国律师。孙某称,2020年8月中旬BLOCKASSET公司确系领取到了购买的波卡币,但由于许某当时欠沈波债务,故沈波授权孙某作为其中国律师,代为与许某交涉,要求许某结清与沈波的债务。
孙某表示,2020年9月17日许某与BLOCKASSET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之前交付的700个以太币视为其借给BLOCKASSET公司,现双方同意700个以太币无息返还给许某,BLOCKASSET公司另给付给许某9万多个波卡币和8千多个泰达币。协议签订后,许某收到BLOCKASSET公司退回的700个以太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或检察机关。
2017年9月,央行等七个部门曾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称,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作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
另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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