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特币:男子拒还朋友3.3万个莱特币,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法院这么判丨局外人

记者|冯赛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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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以基金投资为由向朋友借了5万个莱特币,在归还1.7万个之后就拒绝偿还,甚至开始“玩消失”,于是男士被朋友告上了法庭。

近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有关虚拟货币借还纠纷的二审判决书,法院明确表示,并无法规“否定虚拟货币本身作为虚拟财产的可保护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需返还原告莱特币3.3万个。

法院肯定虚拟货币财产属性

丁某与翟某两人为朋友关系,因计划基金投资,丁某向翟某借了5万个莱特币用于基金投资。2014年12月,翟某向丁某指定收币地址转入5万个莱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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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借条载明,丁某借到翟某莱特币五万个,约定于2015年7月到10月15日全部还完,如不能按时归还,则以每个莱特币19元的价格等价偿还人民币,但优先偿还莱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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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北京石景山法院一审查明,直到2017年4月,丁某只还了1.7万个莱特币,尚欠3.3万个莱特币未返还。

虽被多次催要,但丁某一直拒绝偿还,甚至2019年2月之后,丁某开始“玩消失”,不再回复翟某的消息。翟某这才将其告上法院。

2021年北京石景山法院一审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莱特币是否属于民法领域的物。第二,在双方的借用合同框架下,莱特币是否应当基于物权,以返还原物为基础法律关系,返还或偿还等价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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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特币作为一种网络货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主要特点。虽然莱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法院认为,莱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认定莱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丁某采用借用行为取得的莱特币理应返还翟某,法院判决,丁某返还翟某莱特币3.3万个。

丁某因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虚拟货币的投资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自己无法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莱特币,一审判决无法实际履行。

德克萨斯州证券委员会叫停一男子的加密货币投资计划:德克萨斯州证券委员会(SSB)对一名名为Mark Moncher的男子及其公司出售与加密货币交易所相关的未注册证券欺诈行为进行叫停。SSB表示,该平台没有命名,Moncher及其合伙人承诺每周在线投放给德州居民高达8%的投资回报率。Moncher同时涉嫌另一个与大麻种植相关的投资计划。据SSB称,涉案证券并未在该州注册销售。[2018/4/7]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莱特币具有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文件中,明确了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另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具有违法性及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法院表示,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定否定虚拟货币本身作为虚拟财产的可保护性,故一审法院认定翟某出借的莱特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应受法律保护,并无不当。

此前经法院释明,翟某坚持要求丁某返还莱特币,并自愿承担无法执行的风险,且没有证据表明莱特币已无法在现实中归还,因此丁某以不具备返还条件为由上诉不同意承担返还义务,法院二审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丁某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一中院的案件判决肯定了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受保护性,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志浩认为,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在司法实务中仍有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特别是虚拟货币类案件数量本就不多,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缺乏经验,因此本案极有可能成为参考案例。

虚拟货币合法问题争议频出

近日,上海检察官方微信公众号同样公布了一起考量“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的典型案例。

据上海检察,2021年7月至8月期间,罚罪嫌疑人张某通过网络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上海一公司系统,获取系统内两万多条客户订单信息并出售,非法获利USDT6000个。随后不久,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办理。

在追究张某的民事侵权责任时,检察官要考量泰达币是否受法律保护,能否作为违法所得进行支付损害赔偿,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公益诉讼检察官雷瑶认为,虚拟币在我国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是其作为工具,易被违法犯罪的人利用,“如果在交易中使用该币种,对违法所得金额,我们仍然可以按照该币种交易市场价值进行计算违法所得金额。”

最终,参考交易当天相关交易平台泰达币交易价格及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计算,检察机关认定张某违法所得约人民币38760元。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载有“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的内容。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文件,其中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具有违法性及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上述案件将虚拟货币本身看作虚拟财产,但在实践当中,虚拟货币不可避免地因交易、支付、投资的属性在市场上流通,如何界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是否合法合规,这给法院审判带来很多的争议。

“目前虚拟货币类的案件,之所以产生严重的逻辑矛盾,核心其实是在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义是受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但政策定义却是不利于稳定金融的因素。”郭志浩称。

他表示,严格意义上来讲,政策是不能干预司法的,但实际上很多司法机关又不得不考虑政策因素;再加之没有关于虚拟货币的专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出台,最终也就导致了矛盾的诞生。他认为,厘清虚拟货币业务的一大前提,就是首先做到法律和政策的统一,并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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