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比特币、派币(π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在买卖过程中的法律规定

飞全律师认为,买卖虚拟货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1、交付了虚拟货币没收到钱,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2、交付了钱没收到虚拟货币,起诉的,法院应按照不当得利或涉嫌要求返还或退赔。3、钱“币”均交付完毕,因虚拟货币买卖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即履行完毕后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京0101民初18610号

虚拟货币买卖

原告称:初*与金**经过沟通,初*向金**出售虚拟货币*币2970个,约定总价款19500元。2019年4月5日,金**向初*汇款19500元。金**和初*之间交易虚拟货币*币的行为,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属于违法买卖行为应当判定合同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

58学院直播间:投资者在进行资产配置时,应关注比特币之外的机会:8月27日晚8点,58学院第十二期AMA《逆人性化的交易,为什么是正确的?》邀请到了币优合伙人V姐做客直播间,在谈到投资者该如何配置资产时,V 姐表示,比特币是整个区块链世界中最被认可的核心资产。如果没有配置比特币,很难说真正参与了区块链的革命。但是本人并不是“唯比特币论者”,假设在未来没有比BTC更成功的应用,这将是区块链行业巨大的悲哀。从个人角度而言,V姐认为,投资者在配置资产时,比特币的占比不应该超过50%,要给区块链产业变化留出足够的空间,积极拥抱区块链产业的进步。只有当投资者与这个时代共同进步,保持敏锐且审慎的投资理念,才有权利真正享受这个区块链时代的红利。[2020/8/27]

被告初*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是一同从第三方万春处购买*币虚拟货币,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币虚拟货币买卖法律关系。

数据:比特币1-2年活跃供应量达到5个月高点:GlassNodes数据显示,比特币 1-2年活跃供应量(1d MA)刚刚达到5个月来的最高点3270781.289 BTC。今日观测到的5个月前高点为3270628.743 BTC。[2020/7/7]

虚拟货币交易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围绕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4日,初*向万春转账24000元。2019年4月5日,金**向初*转账19500元。2020年12月17日,金**向初*发送微信语音:“初*姐你好,去年通过你,咱俩买的那个*币是从谁手里买的呀?我今年已经打算要立案了他能把钱退给你呢,这事儿就不用那个立案,他要是不给你退款就形成,因为现在*币账户都打不开,你看现在这种情况,完全是的行为,根本就没有价值,你跟他联系一下,看看他能不能给咱们退了,如果要退不了的话,那我就要走法律程序,如果要是他能退的话,那咱们就好说,如果你这儿要是不方便说,你就把联系方式、然后找谁你告诉我。”庭审中,原告称,*币交易平台现在无法登陆打开,无法提供交易平台账户交易情况。在该平台购买虚拟货币有严格的流程限制,新的开户人不能直接向平台购买,只能向上家购买,当时被告在该平台有账户,原告将钱转给被告后,被告给原告一个开户码,原告才能在该平台开设账户,之后原告的账户里就有虚拟货币了,应该是被告转给原告的,具体怎么操作的原告不清楚。

CME比特币期货4月合约收跌0.61%:金色财经报道,成交量最高的CME比特币期货2020年4月合约今日收跌45美元,收报7290美元,跌幅0.61%。2020年5月、6月和7月合约分别收报7350美元、7365美元和7385美元。[2020/4/10]

虚拟货币买卖合同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前述主张,被告称,万春是被告在一个群里认识的人,被告加了万春的微信。当时原、被告都想购买*币虚拟货币,双方协商好后,2019年4月4日被告将款项转给万春,之后万春直接将19500元等值*币转给原告账户,将4500元等值*币转给被告,原告的*币不是被告转给原告的,2019年4月5日,原告将被告垫付的19500元转账还给了被告。原告的平台账户不是被告帮其开设的,平台账户可以自行注册。

Draper:比特币的价格正让新用户进入加密货币市场:Boost VC公司的Draper在彭博表示,比特币的价格正让新用户进入加密货币市场。[2018/4/27]

虚拟货币买卖合同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其与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且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对*币系从案外人处购买是知情的,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买卖虚拟货币*币合同无效并据此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虚拟货币买卖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本案中所涉的*币属于一种虚拟货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原告明知其行为实为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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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韦人人都是亿万富翁,却几乎人人都吃不饱饭,在这个最神奇的、最落后的国家,一元人民币等于上亿津巴布韦币,但1000元人民币只要能够生活两天就算很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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