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从行政法、刑法角度看 虚拟币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虚拟币在全球的风靡,一定程度上冲击到原有金融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也成为暗网常用的支付工具。数字加密货币如比特币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点也为犯罪分子利用其进行、逃汇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此外,虚拟币发行方还容易因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被机关控制甚至受到刑事追诉。因此,我国的司法实践对虚拟币进行了一系列严厉的监管。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通知》明确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提出比特币存在的风险,对比特币行业公司提出风控和反的要求。  

流动性协议Tokemak即将推出V2,将引入动态流动性管理池:5月18日消息,流动性协议 Tokemak 宣布即将推出 Tokemak V2,将引入动态流动性管理池(LMP),审计计划会于本月底开始。新系统包括两个独立的产品,第一个为动态池分配器 Autopilot,可优化不同池和 DEX 的 LP 的收益率,第二个为流动性订单簿,使 DAO 能够根据透明的市场利率租用流动性。Tokemak V2 将按次序启动,Autopilot 是第一个产品,其次将推出 DAO 流动性市场。Tokemak V2 为 DAO 和 LP 提供流动性管理池,最初的重点是 ETH 流动性质押代币,为 LP 提供 ETH 的动态敞口,并为 LST(Liquid Staking Token)协议提供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之后,Tokemak V2 会将其产品范围扩展到稳定币、其他稳定池以及波动性资产对。[2023/5/18 15:11:43]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正式定性ICO是未经批准非法融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

Dora Factory发布第二阶段Mini Plan,包含三大路线图:3月1日消息,Dora Factory在Dora研究博客发表文章“Dora Factory第二阶段”(Dora Factory Phase-II)。文章总结了过去两年开源社区资助和治理的工作已经为长期的增长奠定基础,进而提出了三个计划,以通过更广义的数字基础设施实现永续的开源极客运动。这三个计划分别是: 去中心化风险投资基金,Public Good Staking,以及多星球数字货币结算网络(Dear Doge)。

Dora Factory在官方推特称第二阶段的三个计划为Mini Plan,并指出虽然一些计划已经获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每一个计划都有失败的可能。[2023/3/1 12:36:54]

《公告》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SushiSwap收购Cosmos生态衍生品交易协议Vortex Protocol:2月10日消息,SushiSwap 收购基于 Cosmos 的去中心化衍生品交易协议 Vortex Protocol,目前暂不清楚收购金额。Vortex Protocol 构建于使用 Cosmos 工具的 Sei Network 之上,将作为另一种产品归入 SushiSwap 旗下,并将采用新名称。

Vortex Protocol 是一个尚未推出的去中心化衍生品交易所,旨在为用户提供各种资产的 10 倍保证金交易。Sei Network 和 SushiSwap 新收购的 Vortex Protocol 都将于 2023 年第二季度在主网上线。此举还意味着 SushiSwap 将成为首批迁移到 Cosmos 生态系统的以太坊应用之一。[2023/2/11 12:00:01]

在宣布ICO是非法融资行为后,央行同时把为虚拟币提供交易、兑换、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也列为禁止项,这意味着数字货币交易所在中国目前也是不合法的。

三星电子计划年内在13个国家推出三星钱包服务,允许查询虚拟资产:10月14日消息,三星电子计划年内在13个国家推出三星钱包服务,允许查询虚拟资产,此前三星电子已在韩国、中国、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率先推出这项服务。

此前报道,6月份三星推出三星钱包(Samsung Wallet),它将Samsung Pay与Samsung Pass相结合,以供用户存储和访问数字ID、支付和会员卡、数字密码等。(hankyung)[2022/10/14 14:27:41]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五部门《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个人不适格投资人进行融资,严厉打击利用区块链非法集资。

Helium网络迁移提案获通过,将迁移至Solana:9月22日消息,去中心化无线通信网络Helium HIP 70提案已于今日结束社区投票,支持率81.41%,共计投票 7447 票。按照2/3投票规则,HIP 70 提案被批准通过,Helium 的代币和治理将迁移至 Solana 区块链。

此前消息,HIP 70 提案建议将覆盖证明(PoC)和数据传输会计转移到专用的 Helium 预言机,并将 Helium 的代币和治理迁移至 Solana 区块链,但具体迁移时间未定。[2022/9/22 7:13:32]

《风险提示》称,近期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之实。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是目前最重要的区块链立法。其提出了要求区块链平台公开平台规则,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服务平台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等等一系列规定。

我国刑法对虚拟币的流通和使用方式进行了严厉的规制。在刑法层面,虚拟币可能涉及到如下相关罪名:

1. 罪

代币首次发行的流程基本上可以简化为:融资方发布项目,投资者以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出资,融资方向投资者发放项目代币。

以逐利为目的的投资者之所以愿意出资来投资项目,根本目的在于推动项目的升值,从而带动项目内的代币的升值。因此,融资方发布的项目的真实性和可投资性就成了发行虚拟币的关键,如果融资方发布的虚拟币项目从根本而言就是一个虚假项目,从发布之初就是取投资者钱款为目的,那么这个投资者就难逃罪之名了。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断的关键点是行为应当具有“承诺回报”的特征。如果代币发行项目方为了达到快速融资的目的而对投资者做出“保本付息”的承诺,项目发行者就有涉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

3. 集资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所谓非法集资,指的是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行为必须面向社会公众,但是并不要求实际上已经取了多数人的资金。

如果某些人发行虚拟币的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认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当其发行虚拟币具有非法占有投资者投入资金的目的时,该虚拟币的发行可能被认为是集资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本质相当于在适用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司法实践中的集资案件大多是虚构一些实际并不存在也毫无支付能力的理财平台,披着提供虚拟币投资交易的外衣,实际上将取来的投资者资金进行自用挥霍,最终既无法实现投资者获利的目的,也让投资者本金无法收回。

4. 组织、领导活动罪

目前的首次代币发行的实践中,有一种项目操作方法是把所有的投资者拉到多个微信群里,不同的微信群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统一发号施令,要求什么时候购买、购买多少数量,直到以多少价格卖给第二批参与的投资者。这种操作方式会出现项目人头传帮带,发展小团队或待客投资等中间业务,如此以来,该项目就有极大的可能涉及的风险,其中的组织领导者、宣传讲师都有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5.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现实中可能存在这这样一种首次代币发行,其发行的代币是与项目发行方的股权有直接联系的,通常规定持有一定数额的代币讲拥有该项目发行主体的一份股权。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且报经有关部门的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将虚拟币作为股权持股凭证,则相当于间接地发行公司股票。又因为代币发行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自然也就符合了证券法所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因此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能将虚拟币和股权之间的联系划分清楚,在达到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追诉标准时,将受到刑罚的追诉。

6. 罪

罪指的是明知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行为。

目前来看,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标准没有明确对智能货币交易平台等进行反的强制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不会以罪追诉利用虚拟币从事活动的行为。

以上各个罪名罗列并非空穴来风,虚拟币监管边界在近几年的实际案例中逐步清晰,随后的文章我们将不定时结合具体案例更加接地气的向大家讲解各类虚拟币经营运作模式中可能触犯的红线。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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