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日报全媒体,近日,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某公司欲以虚拟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未获法院支持,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应以人民币支付员工沈先生工资、奖金等27万余元。
2019年6月,沈先生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沈先生从事产品部工作,担任产品副总裁,属于公司高管,月工资5万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沈先生诉称,2020年6月16日,其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以项目未完结为由,与其协商离职时间定于项目完结为止,并承诺支付10月全额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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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结后,公司一直未支付10月全额工资,同时拖延支付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间“14薪”部分、目标绩效奖金、年度绩效奖金、加班费。沈先生说,现公司已注销,两位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声音 | Andreas Antonopoulos:比特币扩容应在第二层完成,隐私应在基础层更改:据ambcrypto报道,比特币安全专家Andreas Antonopoulos最近表示,他认为隐私需要在基础层完成变更。扩容可以非常有效地在第二层完成,但还需要在基础层进行一些扩展,以支持在第二层进行更多的扩展。目前真正应该关注是隐私,而不是进一步增加区块的大小。[2019/2/1]
庭审过程中,公司股东胡某辩称,公司根据沈先生出勤情况已经以虚拟货币支付了工资。由于沈先生长期迟到早退,考评情况为C,不应向其支付“14薪”。胡某称,公司并未要求沈先生加班,其在公司点外卖并不等同于加班。另一名股东邓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香港政府:将打击等罪行,会密切监察本地比特币交易平台:香港特区政府30日公布的《与恐怖主义金融风险评估报告》认为,部分加密货币匿名买卖且不经认可系统中央处理,本质上构成潜在及恐怖分子筹资的风险。报告称,香港现有七部比特币ATM,分别位于五个地点,买卖双方身份均不做记录,也无法追查。另外,网上有四个据称总部设于香港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但在香港使用的人不多。警务处和海关会密切监察它们的运作,作为打击及恐怖分子筹资和防止罪行工作的一部分。报告还称,虽然加密货币容易被用作及恐怖分子筹资,但至今未见对香港的整体风险造成任何影响。加密货币的风险被评估为中低级。[2018/5/2]
据了解,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扣除社保公积金后,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虚拟货币USDT的方式支付工资,其中2574元人民币已经发放至2020年10月,USDT已经发放至2020年9月。
经法官询问,双方称USDT是指泰达币,属于虚拟货币。沈先生表示公司需支付拖欠的工资、“14薪”工资、绩效奖金等,应该用人民币发放,胡某则表示应该用虚拟货币支付。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该公司录用通知书中对“14薪”工资、目标绩效奖金、目标年度奖金意思表示的理解,三者之间应该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沈先生主张“14薪”工资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由于胡某现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考核情况及考核标准,公司作为绩效考核单位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其应按照100%比例支付沈先生目标绩效奖金和目标年度奖金。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2021年9月15日,央行、最高法、中央网信办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因此,本案所涉及的USDT即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沈先生要求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工资、奖金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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