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央行等十部门发文 重申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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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9月24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重申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通知》称,有关部门将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

目的

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

央行:9月1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9月5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为提升金融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2年9月1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即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8%下调至6%。[2022/9/5 13:10:10]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按照有关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韩国央行:将在数字货币试验中运用去中心化技术:韩国央行发布关于国外央行数字货币发展现状的研究报告(以技术研究进展为中心)。韩国央行对 14 个国家或地区正在研究或已经开始测试的12个央行数字货币研究示例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分别为挪威、东加勒比、瑞典、巴哈马、瑞士、新加坡、英国、日本、中国、加拿大、泰国、法国、香港地区和欧洲央行(ECB)(注:部分央行数字货币由两个国家或地区共同研究)。

技术方面,东加勒比、瑞典、新加坡、加拿大、日本央行和欧洲央行以及泰国和香港央行在开发 CBDC 时运用了去中心化技术,不过,目前去中心化技术还不够成熟,英国和法国等国家 / 地区的央行还对该技术持保留态度。另外,瑞士、新加坡、欧洲央行等的 CBDC 主要面向零售型CBDC,挪威、巴拿马等的CBDC主要面向与批发型CBDC。在参考国外央行数字货币的研究及发展后,韩国央行将在之后进行的数字货币试验中运用去中心化技术等最新IT技术,以对未来支付结算系统进行创新和发展。最后,韩国央行表示,为了与韩国国内外技术相关企业共享信息,计划逐步通过外部技术咨询团等来听取专业意见。[2020/5/18]

明确

坦桑尼亚央行警告公众谨慎交易加密货币:东非监管机构之一,坦桑尼亚央行(BoT)已经警告公众在交易加密货币时要格外小心,告诫公众不要受数字货币的诱惑,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加密货币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坦桑尼亚尚未正式禁止比特币,但中央银行的确在监管加密货币交易。该监管机构警告说,加密货币交易通常是匿名的,不受任何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监管,这使得它们成为,恐怖主义融资,逃税和欺诈的避风港。[2018/3/2]

比特币等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

该负责人强调,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提醒公众,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举措

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通知》称,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要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同时,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此外,还要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文/本报记者程婕统筹/余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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