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EMBA微金
5月19日,数字货币市场再次大跳水。
比特币跌破40000美元/枚关口,为2月8日以来首次,较历史高点回落约25000美元,日内跌约7%。以太坊触及3000美元/枚,为5月3日以来首次,日内跌超11%。
同日,近期被马斯克大力喊单的“狗狗币”价格也大幅跳水,失守0.4美元/枚,日内跌幅扩大至20%。近24小时内,全网爆仓120亿元!
微信公众平台禁止发布以虚拟币等名义宣传致富内容:金色财经报道,微信公众平台今日发布金融类违规营销内容治理规则。规则提到,禁止进行金融类欺诈营销宣传。微信公众帐号发布的内容中,“禁止以其他新型概念进行欺诈,例如以共享经济、物联网、虚拟币等名义来宣传可以致富、内容夸大描述,易导致用户损失的”。[2022/7/13 2:10:36]
上海法院裁决以虚拟币购置车辆的销售合同无效:6月17日消息,上海奉贤法院微信公众号近日发布一则案例,消费者用虚拟货币购置车辆,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无效。
据悉,黄某与某汽车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以虚拟货币尤里米作为货币支付的方式购车,但因汽车公司延迟交付,黄某将汽车公司诉至法院。黄某认为,尤里米是虚拟商品,本案属于“以货换货”性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故合同有效。
最终,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合同》的实质是以尤里米替代法定货币进行购买交易,该约定违反了94文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驳回黄某全部诉请。[2022/6/17 4:34:29]
三大金融协会公告: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业务
声音 | 肖飒:所谓的小型虚拟币交易所风险可能会更高:据中国经营报消息,中国银行法学会研究理事肖飒强调:“不是只有ICO才会违法,虚拟币交易所即使不涉及ICO也会有风险,同时只是其中的一种风险而已。其他例如。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罪名的风险,所谓的小型虚拟币交易所也会存在,而且某种意义上可能会更高,因为小型其要盈利,冒的风险也更大。”肖飒曾撰文指出,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无疑考验着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管理能力。虚拟货币及与之相关的配套平台和发行方式,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原罪,可能包括: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如有内外勾结内幕交易行为多涉嫌此罪)、罪、盗窃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2019/11/23]
早在2013年12月,央行等多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等。
昨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5月18日晚,央行发文
公告强调,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公告》称,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公告》还提示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