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人们对于支付安全性、便捷性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和应用也成为大势所趋。
近年来,全球多国都在加紧研究数字货币,中国也不例外。目前,我国的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正在稳妥推进。近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其中公布了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
目前,数字人民币试点仍是“4+1”,即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及未来的冬奥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并没有变化。
相关人士指出,网上传的北京、天津、上海等28个试点,其实是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中国四家大型国有银行正同时在深圳等城市对央行数字货币进行大规模测试,这似乎意味着数字人民币的落地已更加临近。
中国央行还与网约车巨头“滴滴出行”等多家互联网公司展开合作,寻找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场景。在东部城市苏州,部分公务员的交通补贴在几个月前便开始已通过数字货币发放。
声音 | BB:为什么Facebook不构建在区块链上?:Block.one CEO Brendan Blumer今日转发Facebook CEO马克.扎克伯格关于“言论自由” 看法的推特,并评论称:马克理解人们自由表达看法的重要性,但是为什么Facebook不构建在区块链上呢?难道是有太多东西不能公开透明化? (MEET.ONE)[2019/10/17]
尽管面临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经济萎缩,全球范围内数字货币竞争继续进行。今年7月,欧盟国家立陶宛成为全球首个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国家,其他国家也纷纷就发行央行数字货币设立计划。
01.中国的数字货币是什么?
“人民银行对于DC/EP的研究已经有五六年,我认为已趋于成熟,中国人民银行很可能是全球第一个推出数字货币的央行。”
“DC/EP”便是中国人民银行计划中的数字货币项目,它是数字货币/电子支付的缩写。
这种数字货币将和人民币等值,并可以与人民币自由兑换,更重要的是,它据称可以在没有互联网的情况下使用。但和比特币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现有加密数字货币不同的是,央行可能仍将是货币的发行者。
声音 | 赵长鹏在推特发文:引发下一波牛市的到底是什么:赵长鹏发布推文问到:到底什么才是引发下一波牛市的关键事件呢?他同时表示自己并不知道答案,只是会经常在推特上跟大家讨论。孙宇晨则转发推文表示,下一波引爆牛市浪潮的将会是 DApp的爆发。[2018/12/8]
“只要你我手机上都有DC/EP的数字钱包,那连网络都不需要,只要手机有电,两个手机碰一碰,就能把一个人数字钱包里的数字货币,转给另一个人。”
尽管该货币可能将由中国的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但对普通民众来说,他们需要打交道的对象仍然是国有和商业银行。
“因为移动支付的普及,我们已经实现了货币的电子化,即便以后推行数字货币,在支付这个环节对大多数人来说是无感的,”
02.与支付宝、微信支付有什么区别?
从法权上,DC/EP的效力和安全性是最好的。微信和支付宝在法律地位、安全性上,没有达到和纸钞同样的水平。
新华网:没有成熟技术,区块链拿什么来颠覆:新华网援引科技日报文章表示,“颠覆”是区块链宣扬者用得最多的一个词。然而,目前的区块链技术水平能否达到安全、可靠、稳定等标准?即便达到了,在可操作性上还应考虑社会学因素。文中指出,“伪装”与“视而不见”的结伴让区块链技术动机不纯;“鼓吹”让区块链哗众取宠;“利益”让区块链可能挣脱“市场规律”。[2018/3/25]
纸钞和DC/EP都是由央行发行,但用支付宝或微信电子支付,用的是电子钱包,货币是用商业银行存款货币进行结算的,“理论上讲,商业银行都可能会破产,所以这些年人民银行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假设微信破产了,微信钱包里的钱,它没有存款保险,你就只能参加它的破产清算,比如你之前有100块钱,现在只能还你1毛钱,你也只能接受,它是不受央行最后贷款人的保护的。”
在极端情况下,比如大的地震,通信都断了,电子支付也无法使用。而央行数字货币不需要网络就能支付,叫做“双离线支付”,是指收支双方都离线,也能进行支付。只要手机有电,哪怕整个网络都断了也可以实现支付。
03.数字人民币怎么用?
Game.com创始人徐乐:现在谁都定义不了什么是区块链游戏 :Game.com的CEO徐乐接受采访时说:“我的第一条twitter是在07年发的。进入游戏领域10年后,我发了第二条twitter,说Game.com会告诉全世界什么是区块链游戏。我说那句话的意思是:目前没有人能够定义什么是区块链游戏。目前的概念都是错误的。只有干出来,干成了标准,做成了老大,再去定义才有意义。”后又在朋友圈分享想法:“1.首先需打造基础服务,甚至比交易所还要安全的数字货币充提币的自动化系统加人工风控,冷钱包存储永不联网的保障用户的数字资产安全;2.有基础后,才有资格为数字货币玩家群体提供娱乐服务,服务端的内容只有在非常必要的情况下才有必要放在区块链上;3.一定要用区块链思维去思考和设计新玩法,进行再创造,舍弃旧世界的东西。”[2018/3/3]
和菜头:在一个新场子什么韭菜都没有,那你就是那根韭菜:昨晚和菜头公众号发文称,春节前后,朋友圈平均每天都能看到2~3条关于比特币或者区块链的内容。现在,这个数量还在持续增长,而且开始向群里蔓延。关于“韭菜”和菜头文中提及:我去买了本阿尔文德的《区块链:技术驱动金融》来自学。看了三分之一之后,我非常确定一件事情:在这一轮由比特币而起的区块链热潮里,我就是根“韭菜”。在一个新兴的场子里,如何确定自己的地位?去找周围有什么韭菜没有。如果一根韭菜都找不到,那么,你自己就是那根韭菜。[2018/3/1]
04.减少假币相关偷盗及犯罪
“现有的纸币和硬币存在很多的缺点,例如印制发行成本高、携带不便等,因此存在数字化的必要性。”
在目前昂贵的防伪手段的护航下,有关假币的犯罪层出不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假币的罪名规定有第151条第1款走私假币罪、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及第173条变造货币罪。
但假币犯罪也不仅仅局限于此,利用制造假币的信息进行犯罪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从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模式上看,数字人民币没有实体,不需要就实体进行防伪,其发行模式见下图:
图1:DC/EP数字货币总体架构
图2:数字货币双层运行体系
虽然数字人民币本身被伪造难度极高,但其在交易过程中并非100%安全,针对目前公开知晓的情况,数字人民币支持双离线支付。
这种离线支付模式,在支付宝和微信都已经实现,但均要求收款方在线,并将离线的付款信息传到平台服务器终端进行校验。
而数字人民币的双离线模式,据参与研发的支付宝透露,在收付双方都离线的情况下,就先记账,等能做安全验证时再扣款。这意味着,双离线支付模式面临着更高的安全风险,有人可能利用当中的时间差进行犯罪,比如将同一笔数字人民币重复花几次,本质上讲就是克隆假币,但在现实中需要制造假的人民币,在线上世界只要复制数字人民币的核心数据就行,在电子货币行业内,俗称“双花问题”。
“双花问题”本质上是伪造人民币,侵犯的是国家对货币管理制度,深层次说更是侵犯了人民币的公共信用,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侵害。因此,如何通过技术性手段防止“双花问题”也是数字人民币面对的不得不解决的一大挑战。
数字人民币究其本质是被储存的数字代码,代码的生成具有极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在技术手段上,无法做到类似传统假币制造般预先制造假币出来。
上文所述的各种假币犯罪,法理基础都是在有可被制造的“假币”基础上,有实际存在且可被模仿制造的人民币就会有被仿制的假币,但目前数字人民币的虚拟性,导致可被模仿的货币并非存在实体,仿制出的虚假代码是否算作“假币”,“克隆币”在本身上与真的数字人民币都是有效的电子数据,这是否算作假币?毕竟数据本身都为真,在何种程度上判断其“假”,需要在将来数字人民币揭开神秘面纱后更多的讨论与研究。
05.数字人民币“可控匿名性”的利与弊
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由于数字人民币的每一笔钱都有迹可循,极大的压缩了犯罪、恐怖集资犯罪及贪污犯罪的生存空间。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罪,将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真实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同时,与犯罪相关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赃罪都将会因数字人民币的发行而出现改变。数字人民币交易的可追踪性导致一旦上游犯罪被查实,犯罪所得将难以隐藏。
同理可得,类似于恐怖集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也被急剧压缩,《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将成为历史。
在数字人民币推行之后,个人财务信息的隐私除非是基于信息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一般基于为了维护公益上的必要,这就是上文提到的保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的层面而被同意获取。是否出于公益上的必要不能由非金融机构或第三人自行判断,通常必须有赖于法律来制定客观的标准。法律要求揭露个人财务信息资料,是强制性的规定,此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揭露资料并不违反其保密义务。但在何种程度上允许信息的披露,则是未来立法层面需要审慎考虑的问题。
数字人民币作为一种崭新的支付工具,会彻底改变目前的支付格局,更对国际经济社会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但数字人民币带来千万种好处的同时,其弊端也更值得引起深思,最起码在很长一个阶段内,数字人民币将与M0共存,完全无现金社会还需要更多的讨论与规范。
数字人民币的造假打击与匿名性追踪的严格把控,还需要包括《刑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的及时修订与全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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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BBC德衡律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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