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深圳市中院对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覃清兰、深圳市云米生活电器有
限公司、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案作出判决。法院判决三被告全面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及合理支出33万余元,并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
小米相关负责人:小米关注元宇宙周边相关机会:11月23日,小米相关负责人回应公司对于元宇宙的布局。公司表示,小米关注元宇宙周边相关机会,已经进行了不少相关技术储备,在手机、视频、显示等方面都进行有相关投入,进行过相关准备。(e公司)[2021/11/23 22:12:15]
鉴于两案仅有涉案侵权产品不同,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合并审理,并合并考虑案件事实作出判决。该判决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1、关于驰名商标认定
动态 | 小米系2018年投了134个项目 3家是区块链企业:据投资界发文统计,在2018年,小米以及雷军旗下顺为资本,累计投资项目134个(不完全统计),11家公司成功上市,其中9家为IPO。据悉,顺为资本共管理4期合计29.6亿美元的美元基金,及2期合计20亿元的人民币基金。顺为资本在2018年内共投资了95个项目(不完全统计),其中区块链领域投资了3家,包括区块链游戏平台、区块链企业级服务、区块链钱包三个赛道。[2019/2/2]
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商标在被告覃清兰申请“小米”商标的2013年12月12日之前,第8911270号
公告 | 小米否认涉足国外金融产品:不会向数字货币发行新股:据报道,黑月公司提供了一个投资产品,相当于小米股票的数字货币版本。投资人可以使用各种数字货币来购买,比如比特币、ETH、LTC等。这家公司还面向投资人推出了“数字货币版”小米股票的交易锁定期,即在挂牌交易93天之内不得交易。据外媒报道,小米公司官方已经否认和上述公司有任何关系,小米表示不了解上述黑月公司的情况,另外,小米当前的工作中也不包括发行所谓的股票代币。[2018/7/5]
图形商标在2017年4月2日之前均属于驰名商标。
2、关于商标侵权定性
被告方在生产销售抽烟机、燃气灶产品,在其产品等处以及在招商加盟和展会宣传等活动中使用“小米”、“MI”标识的行为侵犯小米公司第8228211号“小米”和第8911270号“MI”图形商标专用权。
小米区块链宠物“加密兔”今日正式上线,瞬间售罄:据悉,小米区块链宠物“加密兔”已于今日11:00正式上线,上线不久已售罄。“加密兔”将于每日的11点限量发售,同时以“胡萝卜”作为活动要素,但尚未发现此前加密兔官网显示的数字米粒玩法。这是继百度的区块链“莱茨狗”,网易的区块链“招财猫”后的又一个国产区块链宠物游戏。[2018/3/14]
被告佛山小米电器公司注册、使用xiaomicw.com域名同时侵犯了小米公司:
第8228211号“小米”、第8911270号“MI”图形、第8911272号“XIAOMI”商标、第8298568号“小米”商标、第10272735号“XIAOMI”商标专用权。
3、关于不正当竞争定性
被告佛山小米电器公司注册、使用其企业名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佛山小米电器公司在网站及宣传手册中使用诸如“小米,13亿国人都熟悉的品牌”、“携手小米、复制成功”、“找到有风口的地方,做一头会借力的猪”的宣传语构成不正当竞争。
4、关于责任承担——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覃清兰、被告云米生活公司、被告佛山小米电器公司构成商标共同侵权关系,并且,被告佛山小米电器公司所使用企业名称、所注册、使用www.xiaomicw.com域名以及其利用网站、“小米厨卫”微信公众号所作营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均是围绕使用侵权商标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因此,无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三被告均构成共同侵权。
5、关于赔偿额
考虑到被告的宣传获利不能等同于实际获利,且惩罚性赔偿是在侵权人获利查清的基础上方可适用。故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
法院确定赔偿额时,考虑到小米公司所举证的如下因素:
原告商标、品牌知名度高、影响力大;
三被告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多种侵权行为,既包括商标侵权也包括不正当竞争。既包括擅自使用小米和MI图形商标,也包括注册使用xiaomicw.com域名;不正当竞争既包括将“小米”注册商标、字号作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也包括虚假宣传行为。
三被告侵权的恶意非常明显,包括覃清兰自2011年至2019年围绕原告商标的大肆恶意抢注,且即便在相关商标被裁定无效后,仍继续许可他人使用,并对裁决提出行政诉讼、上诉,包括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故意拖延诉讼;
三被告采用了网上大肆宣传,加盟连锁经营的侵权模式,致使侵权范围广,影响大,获利多,后果及影响均极为严重。自2017年,原告5次实地、网上购得被控侵权产品;
三被告起诉后仍然大规模、持续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直至2020年1月开庭,被告仍未全面停止所有侵权行为;
原告维权费用较多。
综上,深圳中院判决三被告因商标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三被告因不正当竞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同时,三被告还应承担原告维权支出费用共计303990元。
案件资料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