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宓迪)在去年传出央行旗下的数字货币研究所低调运营的消息后,近日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第一财经上撰文谈到了对央行数字货币的思考,在智能合约、去中心化等关键问题上都进行了解读。
总的来看,范一飞认为,中国央行数字货币应采用双层投放体系,而在该体系安排下,我国的央行数字货币应以账户松耦合的方式投放,并坚持中心化的管理模式;此外中国现阶段的央行数字货币设计应注重M0替代,而不是M1、M2替代,且对央行数字货币加载智能合约应保持审慎态度。
范一飞:央行高度重视数字人民币体系的安全及隐私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表示,央行高度重视数字人民币体系的安全及隐私问题,把依法合规和安全便捷作为最重要的两个设计原则,贯穿数字人民币设计框架的各个层面。在安全性方面,范一飞介绍,一是规范数字人民币及相关系统的设计、开发和运维操作流程全生命周期信息安全管理,实现不可重复花费、不可非法复制和伪造、交易不可篡改和抗抵赖等特性,初步建成多层次安全防护体系。二是初步完成构建多层次联防联控安全运营体系,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注重加强实战训练,为数字人民币提供常态化的安全保障支持工作。三是研究新安全技术提升数字人民币安全水平,引入分布式数字身份、零信任等新兴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强化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技术措施。在隐私性方面,数字人民币体系遵循“小额匿名、大额依法可溯”的原则。同时,央行也将防范数字人民币被用于电信、网络、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相关交易符合反等要求。范一飞介绍,数字人民币体系收集交易信息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过度收集,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提供给第三方或其他政府部门。央行内部对数字人民币相关信息设置“防火墙”,通过专人管理、业务隔离等制度安排,严格落实信息安全及隐私保护管理,禁止任意查询、使用。(经济日报)[2021/7/20 1:03:45]
范一飞指出,为保持央行数字货币的属性,实现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管理目标,我国的央行数字货币双层投放体系应不同于各种代币的去中心化发行模式。
范一飞:需拟定专门针对数字人民币的监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提出,数字人民币具有数字化特征,并不完全适用实物现金流通监管规则,需拟定专门针对数字人民币的监管要求,做好数字人民币流通环境建设,同时随着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体系逐步成熟,应及时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经济参考报)[2020/9/24]
他解释:第一,因为央行数字货币仍然是中央银行对社会公众的负债,其债权债务关系并未随着货币形态而改变,因而仍必须保证央行在投放过程中的中心地位;第二,需要保证并加强央行的宏观审慎与货币政策调控职能;第三,不改变二元账户体系,保持原有货币政策传导方式;第四,为避免代理投放机构超发货币,需要有相应安排实现央行对数字货币投放的追踪和监管。
声音 | 央行副行长范一飞:稳妥推进数字化形态法定货币出台应用:11月28日,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出席新浪金麒麟论坛时表示,目前,央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在坚持双层投放、M0替代、可控匿名的前提下,基本完成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下一步,将遵循稳步、安全、可控原则,合理选择试点验证地区、场景和服务范围,不断优化和丰富DC/EP功能,稳妥推进数字化形态法定货币出台应用。[2019/11/28]
另外他也指出,这里所说的中心化投放模式与传统电子支付工具也有所不同。电子支付工具的资金转移必须通过账户完成,采用的是账户紧耦合方式。央行数字货币则应基于账户松耦合形式,使交易环节对账户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这样,既可和现金一样易于流通,又能实现可控匿名。
在智能合约的问题上,根据尼克·萨博(NickSzabo)给出的定义,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智能合约被写入计算机可读的代码中。一旦达到触发条件,由计算机自动执行。可以加载时间、信用等前置条件,也可以被应用于缴税、反恐融资等多种场景中。
在范一飞眼里,央行数字货币是对M0的替代,具有无限法偿性,即承担了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价值贮藏等职能。原有现钞并未承载任何其他的社会与行政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故意损毁人民币。所以,在现钞上添加额外社会或行政功能实际上有损毁人民币之嫌。
他认为,为保持无限法偿性的法律地位,央行数字货币也不应承担除货币应有的四个职能之外的其他社会与行政职能。加载除法定货币本身功能外的智能合约,将影响其法偿功能,甚至使其褪化为有价票证,降低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可自由使用程度,也将对人民币国际化产生不利影响。还会降低货币流通速度,影响货币政策传导和央行履行宏观审慎职能。同时,还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不利于个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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