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帮信罪的成立要求帮助者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该罪近年来判例激增,其判决数量已成为继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之后的第三位,案件数量激增背后的主要原因是其“明知”要素在司法实践存在认定泛化与扩张的趋势。
2.“网络犯罪解释”第11条对于“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的但书规定,应当认定为明确给与被告人以抗辩权,被告人依据该项权利提出的证据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之标准,否则在“控强辩弱”的大背景之下,该但书规定将被直接架空,成为徒有权利保障外表的“花瓶”。
3.基于上述情况,飒姐团队主张对于帮信罪“明知”的理解,应当采取“确切知道”的判断标准,对于“推定明知”规则的运用应当更为谨慎,被告人提出的抗辩证据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当被告人提出相反证据抗辩时,控方必须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且该反驳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之标准,否则法官即应采纳被告人的相反证据抗辩。
所谓“帮信罪”,即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87条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AI等网络信息工具取得了突破性发展,虽然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民众的生活水平带来了较大的提升,但各类犯罪活动也在网络世界中找到了新的沃土。2019年后,以最高检出台一系列关于信息网络、数据类司法解释为节点,我国司法机关开始对信息网络类犯罪重拳出击,以帮信罪为代表的各类数据犯罪一时之间暴增。今天飒姐就从帮信罪入手,为金融领域、科技领域的从业伙伴们解析数据犯罪,避免踩线危机。
数据:持有超1000枚ETH的地址数量达一个月以来高点:12月13日消息,Glassnode数据显示,持有超过1000枚ETH的地址数量达到一个月以来的最高点,为6351个。[2021/12/13 7:35:47]
一、什么是“帮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乃至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始设立自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29条,该罪增设后直至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前,在实践中基本处于“沉睡状态”,但在此后,由于“网络犯罪解释”奠定了明知的“推定规则”,因此该解释发布后特别是2021年后该罪的适用呈现出急剧扩张的趋势。
金融博客零对冲评美国通胀数据:通胀同比增长6.8%,与预期一致:12月10日消息,金融博客零对冲评美国通胀数据:通胀同比增长6.8%,与预期一致,是1982年以来最快的增长速度。联邦基金利率期货已完全定价美联储6月加息,同时5月会议前加息的概率提高到了70%,2022年的预计加息次数也增加到了近三次;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国债收益率出现了下降,因6.8%未达到市场实际预期的7.0%水平。对持“通胀暂时性”观点的人们的另一个打击是,通货膨胀的驱动因素越来越广泛,而不仅仅是受疫情影响的少数因素。最后,尽管白宫自豪地吹嘘工资增长,但11月实际工资连续第八个月下降,美国人的生活水平随之下降。[2021/12/11 7:31:53]
目前其判决数量已经仅次于危险驾驶罪与盗窃罪,位列“三甲”,如此巨量的判决一方面确实体现了我国打击网络犯罪的决心,另一方面也引起了实务界及学界对于该罪过度扩张适用的忧虑,其中该罪“明知”应当如何认定的争论即是这一忧虑的体现。
北京:“区块链+政务服务”让数据为群众多跑路:记者从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推动改善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率质量,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大力推进政务服务领域区块链应用建设。目前,在政务服务领域已落地140个具体场景应用,实现“链”享数据减材料、“链”通业务省时间、“链”上服务促复产,平均减少材料40%,不少场景跑动次数从五、六次减少到“最多跑一次”。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处负责人表示,以前各个部门的数据,例如身份证信息、营业执照信息都是分散在各个部门,传统的数据中心的模式需要把数据都汇总到一起,但数据在传递、使用、管理过程就脱离了原部门的控制,容易出错带来风险,责任也不好明确。现在利用区块链技术,数据可以继续保留在各个产生数据的部门,数据在传输、使用的痕迹都可以被记录和监督,而且防止篡改,极大提升了安全性,有效打破了“数据孤岛”,让各部门可以高效地协同,有效提升了办事效率。(新华网)[2020/8/7]
二、从沉睡到泛滥,?“帮信罪”经历了什么?
衍生品交易所Bingbon与AICoin达成数据合作:近日,加密衍生品交易所Bingbon与AICoin达成数据合作,AICoin 将接入Bingbon 主流币种合约的交易数据。即日起,用户可在AICoin搜索查看Bingbon的相关信息、实时行情、最新动态,同时AICoin将提供相关指标分析、专业K线等服务。
Bingbon是一家全球性的数字资产衍生品交易服务平台,目前,Bingbon同时支持正向合约与反向合约,用户已覆盖亚洲、欧洲、北美洲和大洋洲等37个国家和地区。[2020/8/6]
在“网络犯罪解释”公布以前,学界对于“明知”的探讨存在多种理论争鸣,也正因如此,实务界对于帮信罪的认定仍极为谨慎,这种谨慎体现在2019年“网络犯罪解释”公布前几乎没有帮信罪的判例。“网络犯罪解释”直接确立了“推定明知”规则,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日本ComPower建立挖矿作业所需的数据中心:日本东京的ComPower发布称将于4月1日开始在北海道美呗市高科技中心开设挖矿作业所需的数据中心。ComPower很早就开发了利用最先进的节能技术的虚拟货币挖矿业务“Green Mining”,此次设立该数据中心旨在改善设备性能并加强系统。[2018/3/26]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该条以此确立了推定明知规则。值得注意的是,该条存在但书“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在实务中,这条但书条款基本处于无用的状态。
三、“帮信罪”泛滥的深层原因
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亦有其深层次原因。
第一,该但书并未明确列举具体的有哪些相反证据可供出罪,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没有明确的出罪证据的参考,往往不敢直接做出无罪判决,二审法院又因要保证“改判率”,帮信罪又是轻罪,对于存疑的案件往往也“维持了事”,并未做出相应的改判。
第二,对于提出的相反证据应该达到怎样的标准,规定并不明确,换言之,“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这句规定过于模糊,提出的相反证据应该达到怎样的标准?是否要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如果达到这样高的标准,无异于让被告人自证无罪,这显然违背了现代刑法的根基。如若不是这样,那要达到一个怎样的标准?由于该解释并未做详细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想要运用该“但书”,恐怕也无从下手。
第三,刑事政策无疑对于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在反电信、反网络犯罪这样一个大背景下,严厉打击网络犯罪无疑是正确的选择,司法工作人员都在讨论如何“入罪”,对于如何“出罪”的但书条款,自然缺乏相应的重视。
四、对于“推定明知”的反驳,并非被告人的义务
飒姐团队认为,必须明确“网络犯罪解释”第十一条“但书”的意义。确立被告人提出相反证据的性质及证明标准,以实质性激活该解释第十一条“但书”的规定。首先,对于“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这一规定允许被告人对于“推定明知”提出反驳。那么这种反驳究竟是被告人的权利,还是被告人的义务?
飒姐团队认为,对于“推定明知”的反驳,并非被告人的义务。“明知”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换言之,被告人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义务,否则对于被告人的证明责任要求就会过于严苛,在我国司法环境之下,无疑相当于将“但书”作为无用的花瓶。换言之,但书条款规定的对于“推定明知”的反驳,实际上是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抗辩权,该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达到使法官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或言之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该抗辩只要能够哪怕稍稍撼动法官内心的确信,公诉方就必须相应提出更为充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否则推定明知就不能成立。
余论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推定明知”的问题,帮信罪中“明知”的认定在实务中还存在诸多扩张适用的问题。甚至有的基层法院认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包括了“知道他人可能犯罪”甚至包括了“知道他人可能从事违法行为。”这显然是严重违反罪刑法定的行为。
对于第一点将“明知他人犯罪”认定为“明知他人可能犯罪”无异于直接将“明知”这一构成要件去除。这就好比某甲出售菜刀给某乙,菜刀就功能而言当然可以用来杀人,某乙用菜刀杀人也是一件可能的事情。某甲完全可以做出这样的认知:某乙用菜刀可以切菜,也可以杀人。但基于这样的认知认定某乙一旦用菜刀杀了人,某甲就是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这显然是荒谬的。
对于第二点,将“明知他人犯罪”直接等同于“明知他人违法”也严重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和“违法犯罪”做了严格的区分,我国刑法共有九处涉及“违法犯罪”的表述,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三明确规定了“……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条则规定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可见我国刑法分则是明确区分了“违法犯罪”和“犯罪”的,以违法的明知替代犯罪的明知,显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不当扩大了本罪的规制范围。
写在最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明知”的认定上本身就存在模糊之处,“网络犯罪解释”中的但书条款又缺乏相应明确的指引,故帮信罪近年来存在扩大适用的趋势,广大律师朋友应当注意上述之情况,共同推进帮信罪限缩路径之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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