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香港金融管理局长的一篇文章 坏了多少套路区块链创业者的生意

1.少谈些趋势,多解决些问题

最近两天,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阮国恒的一篇文章在网上热传,文章标题为《迎接Web3新机遇,应对开户》。

核心内容是:在香港金融管理局看来,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或监管要求禁止在香港经营的银行向虚拟资产相关机构提供银行服务。香港金融管理局积极与银行讨论,希望银行须秉持「风险为本」的原则进行客户尽职审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亦不应「一刀切」拒绝开户申请,从而解决虚拟资产创业者在香港银行开户难的问题。

香港虚拟银行Mox Bank疑冻结部分加密交易账户,香港金管局已督促处理:7月11日消息,香港虚拟银行Mox Bank多位用户反映旗下银行账户在短时间内被数度冻结,有用户分析此事或与近日Mox Bank系统更新有关,其系统对部分交易及客户较敏感,尤其是买卖加密货币的账户。对此香港金管局回应称已知悉该事件并要求Mox Bank做出适当跟进,确保客户关注得到妥善处理。(香港经济日报)[2023/7/11 10:47:33]

讲问题、摆法理,给方案。这一波操作如此丝滑,务实、给力、接地气。

解决好一个Web3.0从业者的小问题,胜过喊十次区块链革命的口号。有时候,我们可能太喜欢宏大的历史叙事了,却忘了那些被高光照亮的历史瞬间,只是历史长河中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一个人、一件事而已。

香港金管局: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零售CBDC可能具有多种优势:金色财经报道,香港金融管理局表示,零售 CBDC(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是中央银行发行的一种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旨在作为传统实物货币的替代品供公众使用。它的价值将是稳定的,就像今天的现金一样。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零售 CBDC 可能具有多种优势,包括增加金融可及性、加快交易速度、降低成本和提高透明度。[2023/6/9 21:26:45]

香港若是真要成为全球加密金融之都,类似这样的问题解决型事情可以多来一些。

当然这篇文章咱不是为了拍香港政府的彩虹屁,而是想就这位阮总裁的观点,和大家分享一个很简单的事实和逻辑。

区块链行业的很多从业者们,深陷这个逻辑陷阱而不自知,稀里糊涂的给别人交了很多学费。

香港金发局:全球80%央行研发数字货币:10月5日,大公报刊文称,央行数字货币(CBDC)近年在全球各地渐受瞩目,根据金融发展局今年初发表的报告,正处于研究阶段或试点测试的央行数字货币形式林林总总,当中包括内地的数字人民币(e-CNY)。内地在2014年已开展央行数字货币研究,并于2019年正式立项DC/EP(数字货币电子支付)开发数字人民币,即一种数字化的法定货币。据国际结算银行(BIS)调查显示,全球66家回应调查的央行中,约80%央行正在参与和央行数字货币相关的研发工作,其中半数央行同时研发批发型及通用型(或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金发局指出,在各国不同的工作发展中,厄瓜多尔及委内瑞拉等地区已发行央行数字货币,主要目的是促进其普惠金融程度。柬埔寨于2020年10月推出“Bakong”平台,意在利用数码代币支持及促进美元和柬埔寨里尔间的交流互通。法国及新加坡等其他经济体的工作正步入试点测试阶段,而瑞典亦正就其e-krona(电子克朗)与零售商合作实地测试,以便研发一套安全有效的数字支付系统。(大公报)[2021/10/5 17:24:45]

2.三个朴素的法律道理

动态 | 香港金管局向Welab Digital Limited发放虚拟银行牌照:据香港经济日报消息,香港金管局向Welab Digital Limited (WDL) 授予银行牌照以经营虚拟银行,牌照于今日生效。这是金管局发出的第4张虚拟银行牌照。 根据WDL的业务计划,其服务预计可在6至9个月内正式推出。金管局仍在处理余下4份牌照申请。[2019/4/10]

作为Web3.0的法律服务律师,但凡周围的朋友聊到区块链在中国的发展,往往会发表一番观点:这个行业目前还是有点乱,要是有法律出来管一管就好了。

这话虽然说的很是正确,让你挑不出毛病,但这话真要较起真来也不对。

原因是什么?还是太小看法律这个古老的游戏规则了。

虽然法律是一个非常务实的学科,但它也有基本的道理。其中有三条是现代法治社会基石般的存在,如果将一个国家的所有法律条文理解为一个摩天大楼,那这三条就是成千上万条的法律法规,都是基于这三个基本共识而成立。

声音 | InvestHK:区块链等是改善香港金融科技的重要投资领域:据cnbc消息,香港投资推广署(InvestHK)金融科技部门负责人Charles D'Haussy表示:网络安全,区块链和保险是改善香港金融科技的重要投资领域。投资推广署于2000年7月成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隶属于商务及经济发展局。[2018/10/31]

第1条:关于刑事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犯罪。这意味着,如果某项行为并没有被写入到《刑法》中,那它就不是犯罪,最典型的是罪,法律规定受害者只能是女性,也就是说,如果你对一个男性做了一些违反他性意志的事情,不好意思,你不构成罪。

第2条:关于民事权利,法无限定即自由。意思是,如果法律法规没有否定性的明确限制你去做某些事情,那么从法律上来说你就是可以去做的,比如在国内经营NFT数字藏品这事,很多朋友在国内不能干,但这并不对,因为法律并不禁止。

第3条:关于政府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要想作恶,那简直太容易了。所以本着权力要关在笼子里面的原则,现代主流的法治国家,从法律上对政府的管理是:除了法律明确说了这事政府你能干,否则这事你就不能干。

如上三条基本的法理,任何一个上过法治教育的朋友应该都知道的,更别提那些读了四年法学本科的律师同行们了,可我发现,越是这样简单的道理,反而越容易被那些懂法律的朋友们揣着明白装糊涂。

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这点不论是在中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还是香港这样的判例法地区,都是一个基本的不能再基本的道理,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长这篇文章,说的其实就是这么简单的道理:

既然没有任何法律或监管要求禁止区块链创业公司在香港开户,你们银行作为商业服务的乙方,凭什么拒绝提供商业服务?

说小了这叫银行的风险防控,说大了这叫客户歧视。

3.不要套路Web3.0创业者

同样的道理,在没有任何法律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区块链创业公司应当享有银行开户的权利。对应的,区块链创业公司自然也有自由“发Token”的权利。

注意,这里我是特意打了引号。因为Token直白一点来说,他只是一种权益凭证,至于存储它的是中心化的还是去中心化的数据库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什么不同。

但为什么大家会觉得“发Token”这事有风险、不能做呢?这就涉及到我们对Token背后权益的界定。

如果Token锚定的是你APP或者商家服务的积分,那完全没问题,你随便发。只需要遵守法律关于积分的法律规定就可以。

如果Token本身就是你们出售的虚拟商品或者赠送给客户的纪念品,你也可以随便发,只要遵守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法律就可以。

但是,如果Token背后锚定的是你公司或者项目的股权或者类似股权的权益,那这就属于“证券法”要管理的事。

原本在区块链行业所说的不能发币,原本意思是对于证券型的Token法律予以明确否定或正向引导,但现在好像愈发的扩大化解释了。

有朋友会说,事情真的这么简单?答案是:事情真的就这么简单。

2022年中国NFT数字藏品大火,很多朋友会过来问这事能不能干?我的观点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当然能干。

那行业里面大家谈到的ICP、EDI、文网文等是什么情况呢?真相是:这些东西是商业经营互联网都需要去办理的,跟你经营的是否是NFT数字藏品本身并没有太大的关系。

更残酷的一个真相是,因为中国内地历来对于外资进入互联网行业有持股的限制,导致很多拿了美元基金的互联网公司没有办法办理ICP证,所以不少互联网公司都处于无ICP证的状态。相较其他互联网行业,国内NFT数藏行业不是资质不够齐全,而是相当的齐全,至少已经超过了80%的其他行业的选手。

你在中国经营NFT数字藏品,你在你的APP内发行积分,也没有任何的法律障碍,至于商品之间的用户流转,只要不违反积分和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自然也不会触犯什么法律风险。

对于Web3.0绝大多数的创业者而言,你的创业项目并不存在什么特别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准入资质。在法律没有明确否定和禁止的情况下,创业是你的选择,也是你的自由,在法律没有明确否定和准入资质前,你不需要去申请任何所谓的牌照。

你说这篇文章的内容,那些圈内的“资深合规服务商、法律工作者们”不知道吗?

他们知道,但他们不想让你也知道。

来源:?刘红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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