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中国仲裁院判决,比特币应视为财产受到法律保障

中国仲裁院近期做出了一项裁决,即便比特币在中国被完全禁止,然而比特币仍然有着财产上的属性,具有经济价值并受到中国法律保护。

据10月25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的消息,在一个案例分析中解释了一起「拥有」与「转移」涉及加密货币资产的商业合约纠纷。

在该案例中,被申请人C与申请人B签订了一份商业合约,让申请人C管理一系列诸如比特币、比特现金、比特钻石等加密货币,然而,被申请人C并未依约执行须返还的加密货币资产。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行业从业人员谨慎使用ChatGPT等工具:金色财经报道,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今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发布《关于支付行业从业人员谨慎使用ChatGPT等工具的倡议》,一是提高思想认识,依法依规使用。支付行业从业人员要遵守所在地区的网络使用规定,正确认识ChatGPT等工具的机遇和风险,全面评估使用ChatGPT等工具处理工作内容的风险,依法合规使用ChatGPT等工具。二是不上传关键敏感信息。三是会员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和引导。[2023/4/11 13:55:41]

同时申请人B表示这些具有争议的资产大约有20颗比特币、50颗比特现金和13颗比特钻石,总价近1,500万台币。

中国人民大学杨东:区块链技术的成熟标志着人类社会走向数字文明:12月9日,在平安大讲堂活动上,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长江学者杨东表示,如果说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是河流,区块链技术就是河床,没有河床的底层基础,就不会有河水的流动。区块链技术的成熟,使得真正的人工智能、大数据迈向一个智能化的时代,也标志着人类社会走向数字文明。同时,此次疫情加速了数字经济的发展。在后疫情时代,防止金融监管的“灯下黑”问题,有效加强金融监管,意义重大。对此,杨东提出,可通过构建科技驱动型监管,特别是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以链治链”,对金融领域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建立“共票”机制,发现数据价值、推动数据的联通共享;在当前环境下,还要给疫情中和疫情后处境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创新的融资工具和金融环境。(每日经济新闻)[2020/12/9 14:41:43]

被告主张合约无效的理由为:无论数字货币是否为合法,数字货币的流通和交付为非法行为。中国政府在去年9月份宣布,严格禁止初始代币发行透过比特币、以太币等筹资资金,本质上属于「公开非法融资」的行为。

用友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共建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数字化运营平台:5月9日,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举行数字化运营平台战略合作签约仪式。用友将应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助力红十字会总会构建数字化运营平台,实现对捐赠人的高质量服务,保障捐赠资金收支透明、信息披露及时精准,进一步提升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和号召力。(中国网)[2020/5/14]

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所有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然而,该仲裁院的判决表示,在中国政府9月宣布的禁令的前提下,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虽然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并无法律法规禁止其成为私人间交付或流转的客体。」

此外,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货币的交付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所有者可以透过私钥,随时支配、处分其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也就是说,比特币、比特币现金透过互联网技术是可以交付的。」

补充虽然中国政府在9月宣布禁止了加密货币的业务,然而「这在技术上并不妨碍被申请人将案涉合约约定的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归还给第二申请人。」

种种判定下,被告被认为未按照合约约定进行交付被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

因此该仲裁院在结论中表示,无论比特币是否被认为是货币,都不会影响比特币在所有权上受到中国《合约法》保护的事实,表示:

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方面的利益

这让未来中国法律在对于像是比特币这样的数字资产的法律定义上,有了一次难得的参考依据。

然而,中国的仲裁院与人民法院,实际上存有着一些差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的裁决机构,判决水准上,仍是人民法院较为精确。

动区先前报导,在先前上海的第一中级「法院」判决结果中,不否认以太币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同样也替这次的仲裁结果给予了有力的支持。

动区先前也报导,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公告中表示,区块链现在可以适用地用于中国当地法律纠纷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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