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肖飒:区块链监管政策与典型案例分析

区块链及周边行业的发展两级分化严重,从法律层面看,一方面是合规项目在网信办持续进行区块链技术备案;另一方面通证领域涉诉涉刑案件不断发生,圈内知名人物被带走调查甚至刑事拘留。

一、区块链项目,备案持续进行

对于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备案,主要依据是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具体而言:

1.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内容丰富。

肖飒: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合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金融监管规定、司法实践均认可比特币是合法的“虚拟商品”,但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关于对比特币的买卖、炒币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是个人偶发行为,是合法的;二是以交换比特币为业,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肖飒表示,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审理的国内首例比特币矿机买卖纠纷案,也确认了买卖比特币矿机合同的合法性。(证券日报)[2021/3/29 19:24:37]

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声音 | 肖飒:《密码法》表现了国家对区块链产业的支持态度:金色财经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并非专门为促进和规范区块链行业的密码技术而产生。只是由于区块链技术中底层技术是加密技术和密码学,这就使得密码与区块链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也将适用于区块链行业,并为区块链产业合规提供新的思路和法律依据。就区块链底层密码技术技术而言,其主要属于商用密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实际上表现了国家对相关产业和以密码为基础的区块链产业的支持态度。未来,区块链企业将处于更为健全、有序的营商环境中,其开发的商用密码将依法受到保护。目前区块链技术与密码法相关的标准化工作已经展开。可以肯定的是,密码技术的发展,将推动区块链技术的整体进步和创新。在密码技术与区块链技术相互促进的过程中,国内和国际相关标准体系及监管框架也将同步建立并完善。[2019/12/19]

部门规章所规制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声音 | 律师肖飒:STO在我国无“法律豁免”: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以STO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提示》,律师肖飒指出,截止目前,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律的不同,国际上对STO的监管态度不一,其中美国是“对STO谨慎包容,允许申请”,而我国是明确禁止。由于对于“证券”这个词汇的理解和定义不同,中美两国在对STO的态度大相径庭.....美国法律里的证券是相对宽泛,既然STO发出的通证是一种广义上的证券,总要给个监管的说法。同时,证券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项下的解释是“严格”的(并非所有对资产的等额分份都能被视为一种证券),而且我国具有一个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这就说明我们的法律结构和管理方式不同。因为我国市场主体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可自行发行证券,也没有给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国境内从事ICO或变相ICO都是违法行为,STO也不例外。[2018/12/4]

2.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者是全国网信办系统。

金色独家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篡改区块链数据在我国早已有相关法律规定:近日,密歇根州提交新法案:篡改区块链数据或面临14年以下监禁,金色财经特邀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此事件进行解读,肖飒表示:篡改区块链数据在美国将属于犯罪行为,而在我国已经是犯罪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最高刑期为十五年。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定罪处罚。如果修改区块链数据,导致共识机制出现问题,或者影响了链上其他应用程序,造成了财产权损失或者数据灭失,则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8/6/14]

其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执法工作;省、直辖市、自治区网信办负责本辖区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监管执法工作。

大成律所肖飒:区块链维权要看请求权的基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发文对币圈比较关注的七大主要问题作出回应。对于“国家有没有认可具有发行虚拟货币的公司”这一问题,肖飒称,没有,铸币权属于国家公权力。而对于“以区块链为噱头的炒币,普通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肖飒回答:老百姓维权要看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如果是被欺诈了,那么,按照侵权法的规则来处理,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是私募阶段合同履行出现问题,那么,按照合同法的规则来处理,也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是被了,可以收集材料,到项目所在地或自身居住地派出所报案。如果项目方在海外,那么,侵权诉讼难度较大,一般要到所在国起诉;合同纠纷根据约定的仲裁或法院起诉;如果是,在我国和海外当地均可报案。[2018/4/18]

3.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4.新产品安全评估机制。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进行安全评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5.备案程序和时间。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变更服务项目、网址等,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中止服务的,在中止服务3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在受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备案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6.日志保存机制。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7.第十九条明确“法益值得刑法保护”。违反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可能会成为某些刑事罪名的前置法。

二、区块链行业,违法案件频发

一方面,区块链有关的法律规范越来越丰富,另一方面,币圈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

我们首先来谈一下刚二审判决的plustoken案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模式:第一,利用“数字货币增值功能”获得利息,第二,通过“拉人头”获得奖励,最终非法筹集加密资产总价值超过42亿美元,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在案被告人组织领导罪成立,并将查获的数字货币全部“没收,上缴国库”。不少吃瓜群众,对于为啥数字货币被没收而没有返还给参与人感到奇怪,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是分类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是对于用于犯罪的“工具”、违法所得,还是要予以追缴的。本案最终判决的罪名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罪,此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扰乱市场秩序”一节中,说明其保护法益是国家认可的市场秩序,非而个人财产,虚拟币在本案中属于犯罪工具,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两者皆应被追缴而非返还。当然,作为参与的群体,兼具嫌疑人和受损者的身份,但不能被认可为刑法意义上的受害人,对判决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到法院进行反馈,但以现有法律规范和证据条件看,参与的人实质上自身就存在违法行为,因而很难获得赔偿。

再来谈谈近期发作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字货币的特性使其成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常用工具。

1.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利用币圈的不记名与去中心化的特质,将犯罪所得收益用于投资币圈私募,从而换取各类具有法币价值的虚拟货币,并实现财产向境外的转移。

2.许多币圈平台存在提供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的业务,或是存有介绍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平台的业务。前者行为属于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而后者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帮助犯。

3.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买币的钱是“黑钱脏钱”还欣然接受,并撮合或售卖虚拟币,从中获取收益,这种行为也可能涉嫌犯罪。

飒姐特别提醒:2021年将出现,与反相关的很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必将引发办案机关的专项行动,也就是说反类案件将于明年大量出现,请大家务必重视,不要以身试法。

三、写在最后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虽然受到国家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鼓励,但技术是好的,很多对法律不够敬畏的创业者把好技术给用歪了。赚快钱的思维充斥着行业发展的早期,直到现在还有余味。

我们乐见更多底层过硬的技术落实到服务实体经济中来,我们也发现监管科技的发展稳步前进,无论未来监管沙箱落地还是法律空间扩大,我们都相信区块链技术及其周边行业会有更光明的前景。本文只是想提醒大家,法律是创新的底线,刑法是创新的红线,切莫被一时热情和鼓舞冲昏头脑,小心谨慎,如履薄冰,春天总会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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