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太坊:"AI翻唱天王天后”,掀起赛博侵权潮?!

图片来源:由无界AI工具生成

在AIGC爆火的当下,互联网上涌现了无数AI技术的新产品,无论是AI绘画、AI换脸还是AI合成、AI对话,都给予了老百姓们极大的震撼。近日,一种名为AI翻唱的应用场景也逐渐在“AI时代”里逐渐崛起,并且吸引了大批观众,人们纷纷为此打call,为诸多“明星新作”而欢呼。但与其他AI技术一样,AI翻唱火热的背后,实际上也有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为大家揭开AI翻唱的面纱。

以太坊已完成Shapella升级:金色财经报道,以太坊Shapella升级已在Epoch 194048时完成。数据显示,当前估计所有验证者在信标链上可提取的奖励为1,125,330ETH。当前累计质押量约1815万枚ETH,质押率15.07%。

此前2022年9月,以太坊成功过渡到权益证明 (PoS) 共识机制,质押32个ETH即可成为验证者。此次Shapella升级增加了取款功能,用户可提取质押的ETH及相关收益。[2023/4/13 14:00:13]

01.此作品是彼“作品”吗?

使用AI翻唱所形成的作品能够受到法律保护吗?这是AI翻唱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严格意义上讲,AI翻唱作品的可版权性,其实和AI绘画作品的可版权性一样,并没有其独特之处。两者的关键都在于判断AI翻唱作品是否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在构成“作品”的基础上,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Celo与ConsenSys达成合作,将集成Infura基础设施:11月21日消息,Celo与以太坊基础设施开发公司ConsenSys达成合作,将集成ConsenSys旗下区块链开发平台Infura的基础设施。Celo开发者将能够使用Infura进行构建,这将有助于使其区块链更具可扩展性。开发者还将能够部署使用Truffle构建、基于以太坊的DApp。

此外,本次合作还将使得ConsenSys旗下浏览器钱包MetaMask提高对Celo的兼容性。(CoinDesk)[2022/11/21 7:52:55]

对于第一个问题,应当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身进行思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AI翻唱作品的形式显然表现为一种视听作品或者音乐作品,因此,判断AI翻唱作品是否属于“作品”的关键,在于其能否被认为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一旦该翻唱作品具有此独创性要求,那么当然就能够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而受到法律保护。

前revolution高管:web3可以解决能源危机:金色财经报道,今年早些时候,由前Revolut高管Alan Chang和Charles Orr创立的能源初创公司Tesseract获得了7800万美元的融资,由Balderton和Lakestar领投。Chang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公司正在探索如何使用代币来抵消客户的能源账单。Tesseract计划购买和建造可再生能源,直接销售给客户。Tesseract计划使用加密技术来帮助解决英国的能源危机。这种融资模式还意味着,能源用户可以直接向能源生产商支付费用,而不必通过目前这家公司核心的大型经纪商之一。(the block)[2022/9/9 13:19:15]

在这个意义上,在我国已经有相关的判决认定AI作品因具有独创性而被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尽管该判决中所涉及的AI作品并非本文所提及的AI翻唱作品,但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因而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安全团队:JJH DAO确认为Rug Pull项目:金色财经报道,据CertiK安全团队证实,JJH DAO确认为Rug Pull项目。目前其项目代币JJH价格跌副超过94%。该项目的合约部署者通过大量铸造JJH并迅速转出交易,从中获利约33.6万美元。

合约地址:bsc:0x95094af9738445655501b2f10c55aa55e5a00c73。[2022/5/18 3:23:57]

在此基础上,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实际上是一个相对而言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明确排除了AI本身作为著作权人的可能性,因此实践中只能考虑AI技术的使用者、运营者等相关主体作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考虑到相关立法的欠缺,飒姐团队认为,此时应重点考察,其应用场景是否存在相关合同约定对著作权予以明确,以防止著作权归属不明的乱象出现。

02.AI翻唱的陈酒与新瓶

尽管前面我们明确了,AI翻唱作品仍然也可能构成新作品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这种权利的产生并不意味着,该AI翻唱作品的创作者的使用便是合法的。

实际上,此时,这种作品大概率应当构成对于原作品的改编。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同时也需要注意,“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里所谓的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之规定,实际上指的就是在“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这种许可的缺失,在AI翻唱乃至于传统的歌曲翻唱上实际上是常常存在的现象。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首歌曲的产生,往往涉及了诸多权利人,其著作权体系是较为复杂的,具体而言,可能包含如下权利主体和内容:

该歌曲词曲作者的著作权;

该歌曲演唱者的作为表演者的权利;

相关唱片公司、音乐公司的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因此,一个翻唱行为要合法化,理想情况下需要取得前述所有权利人的许可,否则根据具体的情况,其翻唱行为极有可能侵犯前述主体的相应权利,从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是AI翻唱,也受到了此种规则的限制。当然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翻唱作品仅仅只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翻唱,那么就可以不经相关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但这种使用方式也要切记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作为翻唱界的“新瓶”,AI翻唱有其特殊性。许多创作者为了追求效果,往往会使用明星的声线进行创作,从而使得明星翻唱成为了主流。

但这其中也有着不小的侵权风险。事实上,使用他人声音翻唱歌曲是需要其本人授权的。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而对肖像权而言,《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对于声音,根据前述规定可知,未经声音所有人同意,其他人也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声音所有人的声音。据此,使用某一自然人声音翻唱歌曲当然需要本人授权。

写在最后

尽管类似的侵权案件尚未大规模发生,但AI技术所引发的种种法律风险已经值得大家警惕。我们并不反对AI技术的大量应用,这确实提高了生产效率,也带给了人们想象实现的空间。但同时也应当仔细审视其中的风险,尤其是著作权风险,从源头上防止侵权行为的出现,从而塑造和谐干净的互联网环境,推动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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