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C:法治日报:治理AIGC的关键时刻已经到来

来源:法制日报

对AIGC监管的相关问题需要考虑四个方面,一是监管何时介入,需要考虑技术的负外部性导致的风险程度高低;二是监管对象的选择,是选择技术和服务本身,还是考虑背后的风险与法益;三是做到结果型与过程型监管的平衡;四是考虑基础设施打造和监管生态的完善。

ChatGPT上线后的大火出圈,让AIGC这一赛道在近期受到世界范围内的高度关注。

嗅觉最为灵敏的资本市场已作出快速反应:包括红杉中国、百度风投等在内的投资机构已纷纷押注AIGC领域。互联网巨头也在这一领域争相布局,例如,百度有AI作画平台文心一格完成续画,网易有一站式AI音乐创作平台“网易天音”,阿里巴巴旗下有AI在线设计平台Lubanner等。多个国内外爆款应用正纷至沓来。

毋庸置疑,AIGC的未来不可限量,日渐成熟的技术、凸显的降本增效优势以及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等因素,都注定其成为新一轮兵家必争之地。

只是,技术之热必须面对法律之冷。当我们寄希望于AIGC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同时,不得不面对一些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AIGC内容是否具有著作权?如何对海量的AIGC进行监管?如何平衡AIGC生产过程中的数据挖掘和权益保护?

北京发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 将研究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立法:12月8日消息,北京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其中提出,立足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云计算、自动驾驶等新兴领域立法。(财联社)[2021/12/8 12:58:08]

AIGC应用规模快速扩增

人工智能的每一次突破,都会引起不小的社会轰动和震撼,并一次次打破人类的认知局限。

“一些人相信,AI可以智慧过人,但大多数人认为达到这一程度还很遥远,我曾经也持相同看法,可能要三五十年甚至更遥远的未来才能见证。显然,现在我改变主意了。”图灵奖得主、被誉为“深度学习之父”的辛顿如是说。

自2016年AlphaGo作为广义上最著名的“棋手”横空出世,到OpenAI击败电竞职业选手,再到从机器人“小冰”出版诗集,以及作家借助AI创作小说段落,人工智能正在不断突破性地进入人类曾经引以为傲的想象力和创造力领域。

2022年底ChatGPT的出圈,更是推动文本类AI渗透于文本生产、智能批阅等应用领域,同时改进训练模型将促进AIGC的发展。ChatGPT被认为“是AIGC领域最顶尖的模型”,AIGC则被认为“有望成为2023年内容生产领域最大变局”。

北大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邓建鹏:重塑监管思维 让法治成为提升中国DEFI项目竞争力的基石:4月11日消息,由起源时代主办的全球区块链应用高峰论坛暨2021行业成果汇报会于4月11日在湖南长沙盛大举行。

会上,北大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创新研究院副院长邓建鹏教授在分享《区块链金融监管与合规思考》演讲时表示,DEFI作为无准入门槛、无身份识别、透明公开、去中心化的金融服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与此同时,DEFI当前在金融相关领域风险非常集中,固有法律存在一些漏洞,现有监管政策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因此,监管机构应在法治精神指引下,重塑监管思维,推动DEFI的监管法治化、立法法治化与风险处置程序的法治化;在具体实践路径上,推动对国际成熟经验之借鉴,让法治成为提升中国DEFI项目竞争力的基石。

在嘉宾分享环节,创链科技总经理闫思在《国际DEFI行业发展与未来》主题分享中谈到,目前去中心化金融用户数量只占到整个加密行业用户非常小的一部分,其价值依然身处洼地。随着整个行业风向的转变,以及全球通胀预期和收益不断走低的传统金融产品的助推,也会促使更多主流用户选择DEFI,继而让整个市场迎来一个全新的未来。[2021/4/11 20:08:32]

AIGC通过学习人类的思维方式、查阅挖掘海量素材,能够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生成满足人类差异化需求的内容,为应对人类对数字内容的海量需求和丰富程度提供了有效的内容生产途径。AIGC结合了人工智能和内容创作,能够让机器自动生成高质量、高效率的多种类型的内容,包括图像、视频、音频等。随着AIGC的发展,其应用范围正在逐步扩大,并且已经从简单的文字内容生成发展到智能图片编辑、语音识别和智能写作等。

声音 | 邓建鹏:让法治成为提升中国区块链企业竞争力的基础:11月2日,证券日报刊发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题为《顺应时代潮流 力推区块链行业规范发展》的文章。文章表示,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应注重从法治角度给予区块链规范和治理,让法治成为提升中国区块链企业竞争力的基础。在区块链领域严格执行法治精神,其重要作用在于给相关企业提供行业发展的确定性和市场的可预期性。区块链行业正在部分重构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由于区块链具有点对点、无国界及无特定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等特征,其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亦带来金融等领域的风险,需要国家给予规范监管甚至立法,推动区块链行业安全有序发展。首先建议,监管机构加强国际协作,强化国际监管。其次,建议通过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设定自律规则,由自律规则这种“软法”,实施行业自我治理,同政府外部监管相辅相成。最后,通过监管机构与行业自律组织及其它区块链技术参与主体有效沟通和协商,形成国家规范,实现“硬法”治理之路。[2019/11/2]

显然,AIGC或将成为未来内容生成主力,AIGC在内容生成中的渗透率将快速提升,应用规模快速扩增。根据Gartner《2021年预测:人工智能对人类和社会的影响》,到2025年AIGC产生的数据将占所有数据的10%,而该比例在2021年不足1%。按照现有技术成熟度以及现有需求成熟度分析,量子位智库预计,2030年AIGC市场规模将超过万亿人民币。

声音 |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司法区块链助力网络治理法治化: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表示,当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已进入“天平链”2.0建设期,方向如下:一是探索实现更安全、透明、可控的互联网审判模式,将司法审判全流程、全节点上链,从证据存证扩展到其他诉讼材料、诉讼行为、诉讼卷宗,提升司法便捷度、权威度、透明度;二是探索化解司法责任制下廉政风险防控难题,利用链上信息全流程留痕、不易篡改特点,赋能内部审判管理,激发法官廉洁自律内生动力,实现法官规范化、有效化管理,推动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方式的深刻变革;三是在“天平链”规则前置的原则和基础上,探索将规则以软件化、可视化方式呈现,实现电子证据可视、可管、可控,帮助当事人更轻松地管理证据、随时查看证据状态,增强证据的可信度、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诉讼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抓住区块链技术融合、功能拓展、产业细分的契机,发挥区块链在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继续探索司法区块链的更多具体应用场景,助力审执工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经验与智慧。[2019/10/31]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和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发布的《中国AI数字商业产业展望2021-2025》报告预测,AI数字商业内容的市场规模将从2020年的40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495亿元,数字内容需求呈指数上升。

声音 |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区块链等新技术需置于法治的规制之中:据共享财经消息,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今天撰文指出,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学技术,推动人类社会跨入了智能社会。而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的使用也正在悄悄地甚至公然地侵袭公民的信息权利,个人的隐私、尊严、安宁面临不复存在的严重危机。张文显表示,面对科学技术的双刃剑及由信息技术引发的风险社会,必须把新技术开发运用置于法治的规制之中,将其对人类有利的一面发挥到极限,而将其对人类有害的另一面及时拦截于外。[2018/12/4]

著作权法修改或应将AIGC纳入

AIGC的大火,又必然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

“今天AIGC之所以很火,是因为知识生成的边际成本被无限降低,这会产生一系列的版权、专利权等问题。”在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高瓴人工智能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主办的AIGC内容生态与版权保护论坛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欣副教授说。

在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看来,AI生成内容是不是作品,是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我们现行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主体是作者,是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显然人工智能并不能满足这个要件”。不过,著作权法“并非到一个地方就停止发展了”,是否可以用包容性的态度来看待AIGC,将其纳入未来的著作权法修改中,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教授说,全球范围内都在讨论AIGC的著作权问题,但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学界对此的主流判断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比如,美国版权办公室发布的操作手册从1973年的第一版到最新的第三版,都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定是来源于“人”的创作。2023年3月底美国版权办公室发布的人工智能参与生成作品的版权登记指南中,仍然明确“必须要有人智力的参与”这一条件。

再如,欧洲顶级的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在2020年发布的关于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法的立场声明中,也旗帜鲜明地提出“只有人才能创作作品”。

从这些例子中可以看出,坚持“智力活动只可能来自人”,是近50年来理论和实务界没有改变的认知。但近年来大数据的发展及有关硬件的快速提升,导致深度学习的频率和速度变得很快,就有了今天对AIGC著作权的争议。

熊琦补充说,上述来自实务界的坚持,实际上是谨慎对待谁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这一判断,而非一概拒绝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视为作品。比如,算法运用和数据训练中由于包含了对生成内容风格和偏好的设定,可以视为与创作的关联,那么人工智能算法的设计者是可以被视为作者的。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延来说,总体上来看,无论是欧盟、美国还是其他一些国家,所持的是一种比较开放的态度,即对于完全AI生成的作品并不是“一竿子打死”,或者认定其不受法律保护,而是为它的权利归属留有空间。同时,对于由人机协作创作出来的作品,部分国家已经认可了如果人在其中确有贡献,能够体现人的智力和知识贡献的话,是可以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的。“这些对于下一步进行著作权法的调整,都是有一定帮助的。”

对AIGC监管需要考虑四个方面

对于AIGC如何治理与监管,也是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问题。

4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出了多项规制,强调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的责任、突出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向监管部门备案和申报安全评估的硬性要求,及多次重申要从数据源开始确保“生成内容”的真实准确等,开启了中国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监管之路。

其他国家也都在治理方面有大动作,如欧盟最近成立了ChatGPT治理的特别小组,此前意大利已从个人信息保护层面对ChatGPT进行了封禁。这都意味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关键时刻来临,我们治理的关键时刻也随之而来。

张欣认为,对AIGC监管的相关问题需要考虑四个方面:一是监管何时介入,需要考虑技术的负外部性导致的风险程度高低;二是监管对象的选择,是选择技术和服务本身,还是考虑背后的风险与法益;三是做到结果型与过程型监管的平衡;四是考虑基础设施打造和监管生态的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新型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前期建设需要国家布局规划适度超前发展,后期使用需要强调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分配,并在此过程中统筹安全与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不宜为了服务应用层的信息内容安全,影响其作为基础设施的功能研发,对训练数据、模型开发等施加过多义务。

在对AIGC的治理与监管中,还必须解决数据挖掘的有关争议。“从技术架构中我们发现,数据是非常重要的资料,对整个监管都具有重要意义。”张欣说。

训练数据是人工智能行业最为重要的环节。数据挖掘的合理使用也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表示,当前迫在眉睫是要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或合适法律法规中加入数据挖掘的合理使用条款。“按照著作权国际公约,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可用于判断某一著作权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再退一步,还可以加一个限制条件,‘两年之后还可以重新评估’。现在在发展初期,并没有明确产业的未来前景情况下,加入这样一个合理使用的条款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内容。”

阎晓宏认为,底层挖掘带来的著作权问题解决目前指向合理使用,但是合理使用也会导致新的矛盾出现,相关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按照伯尔尼公约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使用应当是个别的,流通过程中也是个别,并且不损害权利人的获酬。如果全部合理使用,就是事先不征求许可、事后不支付报酬,利益全部归给底层挖掘的人或机构,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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