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政策法规 | 民法典生效对数字货币有何影响?

2021年1月1日,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生效。与此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废止。自2021年第一天开始,中国人生老病死的各个阶段,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民法典的1260条法规来规范,其保护的权益范围相较于之前的单行法更加广泛。毫无例外,民法典也将数字货币的监管保护纳入其中。

1货币属性≠不合法

数字货币之所以饱受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的合法性问题。在中国,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定性最早引发大规模讨论应该是在2013年。这起源于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3年12月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这份文件首次提到比特币,并指出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此,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三星资产管理公司:若政策允许,会考虑在香港启动现货比特币基金:1月13日消息,三星资产管理香港首席执行官Sam Park表示,香港正在推动成为亚太加密货币中心,三星目前也在密切关注该地区不断变化的数字资产规则,如果条件允许,未来会考虑在香港启动基于现货比特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Park称:“这实际上取决于政策将如何制定,当地政府显然热衷于开发一个加密中心。”

此前今日早些时候消息,三星资产管理公司推出的“三星比特币期货主动型ETF”已在港交所上市交易。[2023/1/13 11:10:08]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在该文件中,五部委不仅联合发文否定比特币的流通属性,还明文禁止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Coinbase改组亚太区领导层,任命新区域政策负责人:12月1日消息,加密货币交易平台Coinbase宣布亚太团队领导层变动。John O'Loghlen从Ant Group加入该公司并担任该地区总监兼任亚太地区区域董事总经理。其任务是在2023年以更专注的方式领导该地区,致力于Coinbase的长期成功。

Coinbase 还表示已聘请 Katie Mitchell 担任亚太区政策负责人,以带头公司与当地监管机构的接触。Mitchell之前曾在Crypto.com担任公共政策和政府参与的全球主管,在此之前,他在 Visa工作了十年,在华盛顿特区和亚太办事处担任政策相关职务。

据知情人士透露,原Coinbase亚太地区市场运营负责人Marc Robinson和亚太地区企业发展与风险投资负责人Justin Choi目前均已离开公司。[2022/12/1 21:14:53]

四年后,一篇联合发文再次把数字货币推到风口浪尖。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七部门联合发布《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自2019年9月4日,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

政策 | 上海市将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培育智慧供应链生态圈: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本市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 指出上海市将聚焦大宗商品、消费品、医药、物流等重点领域,推广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培育形成整合供应链各环节、掌握行业大数据的智慧供应链生态圈。并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2018/9/1]

鉴于这两份联合发文,很多群众“谈币色变”,认为数字货币就是非法的。但是否认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不代表否认数字货币的合法属性,二者之间并不等同。

谢平:“沙盒”监管机制是既能鼓励创新又能控制风险的政策机制:5月20日,2018中国区块链产业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原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在演讲中表示,尽管区块链技术在很多领域有广泛的想象空间,但现在针对区块链技术的监管还是非常谨慎的,一方面只有在区块链行业标准明确之后才能有合适的监管,另一方面ICO在我国变成了打着区块链招牌进行非法集资的游戏。当前英国和新加坡在试验的“沙盒”监管机制是既能鼓励创新又能控制风险的政策机制。[2018/5/20]

2数字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应当得到保护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数字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显然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其次,央行等部委虽发布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文件,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

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数字货币的持有。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及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数字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基于此,《民法典》也在第369条专门规定了对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进一步明确数字货币是合法的商品,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旨在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可以说,《民法典》及最高院的司法态度更进一步认可了数字货币的合法性,也给所有持有或有意持有数字货币一剂有效的强心剂。有《民法典》的加持,数字货币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Reference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沪01民终13689号闫向东等与李圣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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