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未央网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卢捷培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对于个人投资和交易数字货币,虽然国家并不禁止,但也并不保护。数字货币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因此在大量C2C交易或者OTC交易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例中,不少法院对于相关投资风险并不会给予相关保护,要求双方自担风险。
财新:除滴滴外,美团、B站也已与参与央行数字货币项目的银行展开合作:滴滴、美团点评以及哔哩哔哩(B站)均已与多家参与数字货币项目的银行展开合作。其中美团点评或将尝试拓展美团单车等使用场景,而B站与参与银行的合作已进入技术开发阶段。另外,字节跳动等公司也在与银行讨论合作的可能性。
此前消息,日前,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与滴滴出行正式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共同研究探索数字人民币在智慧出行领域的场景创新和应用。双方期望通过建立合作关系,促进数字人民币在多元化出行场景中的平台生态建设。(财新网)[2020/7/8]
但是,一旦发生刑事犯罪,国家并不会纵容其本应管辖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如果因为投资和交易而发生犯罪行为,会依法惩处。近年来各地查处了不少依托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比如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或者以代购数字货币为名他人钱财等等。这类案件多数以罪定性,实施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平台上的客户,但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本身,其是否会构成罪或者相关犯罪的共犯,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很多人关心的话题。
东阳市检察院对一起数字货币案提起公诉 金额达3.8亿元:5月15日,浙江省东阳市检察院对一起数字货币案提起公诉,金额达3.8亿元,被害人3000多名。95名被告人中,有70多名为“90”后。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该集团通过微信、QQ等方式拉拢客户,谎称投资数字货币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诱导客户到公司开发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投资。东阳检察院检察官提醒称,大家要警惕数字货币等网络犯罪,不要轻信所谓的“专家”“讲师”和高额回报的投资,要通过正当途径投资获利。(东方财富网)[2020/5/16]
构成犯罪的情形:
动态 | 央行发布2020年度招聘公告 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欲招聘6人:10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直属单位2020年度人员录用招考(招聘)公告》。招聘信息显示,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招聘人数为6名,要求所学专业涉及计算机、密码学、微电子和计量经济学。相关工作主要涉及负责法定数字货币及相关模型的软件系统研发工作、法定数字货币交易终端的技术研发工作,以及金融科技、数字货币、支付清算相关领域分析工作等。在补充信息一栏中,招聘公告显示,具有以下经验者优先:系统架构设计、区块链技术开发或应用、前端设计开发、大数据平台开发、密码算法、安全协议和安全体系结构的设计和实现、移动互联网研发的可优先考虑,具有金融科技、数字货币及支付清算相关领域研究经历者优先。[2019/10/10]
从平台角度而言,如果其提供的是客户与客户之间的C2C交易服务,此种服务就属于一个信息展示平台和交易流程外部监督的功能,平台一般不参与交易本身。如果C2C交易中,出现了相关涉嫌刑事犯罪的欺诈,侵占等行为,一般是客户针对客户的犯罪行为,平台本身提供的服务是中性的。
但是如果是实施/等犯罪行为的相关个人或组织本身就与平台合谋,平台在明知他人利用平台的交易规则进行或者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平台提供的中性服务本身,就已经变性,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从而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因此,是否存在共谋或者明知,对于平台的运营人员而言,就非常重要。
但如果平台运营人员主观上并不明知,其客观上提供的服务也并没有涉嫌专门为提供服务的相关匿名交易,虚构场景等特殊功能,本身也做了相对严格的KYC审核,对于欺诈交易等等行为有相关的防范和报警措施,就不能认定平台方存在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从证据角度而言,如果办案机关认定平台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性的证据,就是平台运营人员对于相关客户之间的行为,是否明知而提供帮助或者条件。对此问题,平台方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的口供,犯罪相关人员的口供等等,都会成为最直接的证据。而平台的运营模式,资金流向等等会成为相对间接的证据,比如交易手续费,客户投诉和欺诈事件的处置流程等等。如果要成为证明有罪的证据,就需要观察其是否能证明办案机关所指控的“存在犯罪故意/帮助他人犯罪故意”的条件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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