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法律分析 | 无权处分人转让比特币,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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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比特币的投资者呈现出多元化。除了自然人投资者,一些公司的股东多人共同持有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也屡见不鲜。即多人共有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也是常见的持有比特币形式。另外,夫妻之间也会因为婚姻的存续,在婚内共同共有一定数量的比特币。当其中部分共有人在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将比特币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此时,其他共有人能否将转让的比特币予以追回?本文结合比特币投资人共同持有比特币的方式,对比特币善意取得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一、《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在研究比特币能否善意取得的问题之前,应当首先对《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明晰。

《民法典》第311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于佳宁博士:权力下放也需要法律的监管: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Coinlive举办的峰会上,亚洲区块链产业研究院元界专业委员会主席于佳宁博士在题为“数字资产的未来:2022年的教训和2023年的期待”的主题演讲。他总结了2022年加密冬天的关键词:美联储加息、黑客、地毯、Luna、3AC、Celsius、merge和FTX。于博士认为,华尔街不可能带来永恒的牛市,加密货币不是华尔街机构和上市公司不受控制套利的金融投机工具。他还解释说,权力下放也需要法律监管;代码不是盾牌,代码背后对人性的约束很重要。他总结说,我们需要拥抱变化,乘风破浪;做趋势的朋友而不是对抗趋势,因为在宏观趋势面前,任何个人或机构都是渺小的。谈到2023年的前景,余博士说,对他来说,主要的一点是华尔街在加密货币领域的主导地位将会结束,亚洲将会有更多的机会;Web3将回归技术创新;并继续探索场景突破和技术创新的可能性。余博士认为,2023年DeFi的机会是相当确定的;NFT将成为大型企业营销品牌、重塑客户关系的重要工具;这也可能是GameFi的一年;Twitter和Instagram等平台将成为SocialFi的主要中心。[2022/12/22 22:01:16]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欧盟委员会在法律草案中提议实时欧元支付:金色财经报道,欧盟委员会周三提出了一项法律草案,要求欧盟成员国内的银行以与现有信用转账相同(或更低)的费用提供即时欧元支付。?该提案旨在规范和增加公众对这些类型的转移的信任,并提高制裁筛选的效率。[2022/10/28 11:52:09]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受让人应当在不动产完成登记或者动产完成交付的那一刻之前,应不知道标的物系无权处分。同时,无权处分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比特币共有人将持有的比特币,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按照合理的市场价格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理论上适用《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然而,我国《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仅明确针对动产与不动产和其他物权。比特币因其自身的表现形态既非动产,也非不动产,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必要对其性质予以明确。

声音 | 袁煜明:目前能够提供区块链法律服务的律师比较稀有:火币中国CEO袁煜明发微博称,目前真正能够提供区块链法律服务的律师,无论是全球还是在中国都是比较稀有的。目前火币律林积累了可触达全球100家的律师事务所,合作的律师也有近两百名。这是能够为中国区块链行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基础。

据金色财经此前报道,火币致力于打造的区块链+产业服务一站式平台,下设五大事业部,火币律林是其中之一。[2018/10/24]

二、比特币的法律性质

我国于2013年颁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对于比特币的性质予以明确,即“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比特币被国家机关认定为是“虚拟商品”而存在。

CFTC主席:我不是加密货币的“传道士” 必须重新解释法律以适应新技术:据coindesk消息,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主席J. Christopher Giancarlo上周在范德堡大学法学院发表演讲,谈到了他发表同情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评论后所经历的恶名。Giancarlo告诉与会者,他不是加密货币“传道士”。Giancarlo继续指出,向投资者承诺快速致富的“策划者”和“可疑的企业家”在加密货币领域中很常见,但目前有“越来越多的专业的,机构用户”加入了加密货币领域。关于监管问题,Giancarlo指出,“商品交易法”没有提及加密货币,因此必须重新解释法律以适应新技术,假设立法者未对其进行修订的情况下。[2018/4/17]

再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7条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结合上述《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在民法领域中应当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性质予以对待。刑事领域中比特币被认定为计算机数据。无论是计算机数据还是虚拟财产都具有无形性,比特币应属于投资者持有的无形财产。

三、比特币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前述讲到,我国《民法典》规制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为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物权,并未明确规定无形财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难道比特币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了吗?

联盟顾问Alan认为,比特币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参照司法实践中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适用。

实务中,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但是却依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比如以下案例:

〖广州美吉第六感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高森喜、广州美茜日用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粤民终837号〗

〖江苏世纪江南投资有限公司与刘荣甫、何金整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苏知民终字第0102号〗

〖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明远石化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宜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豫01民初127号〗

〖山西旺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山西旺龙神农药业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京民终551号〗

上述几个案例,均认可专利技术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按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判断专利技术是否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可见,司法实践中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可适用善意取得。而比特币与专利技术同为无形财产,也可适用《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

四、比特币善意取得的处理

《民法典》第311条第2款规定,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的效力主要有如下两方面:

第一,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二,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无权处分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将共有比特币转到善意第三人的数字钱包地址,与善意第三人完成比特币交易。此时,善意第三人即拥有比特币,成为比特币新的物权人。其他共有人仅有权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无权向善意第三人追讨比特币。换言之,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的比特币交易合同有效受保护。

若选择多人共有一定数量比特币,应当在共有人之间明确无权处分人的赔偿机制。

References

参见:捷铭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儒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京0113民初10586号。该案中,涉案8个比特币是原告捷铭汇公司几个股东一起买的,未约定共有的形式,视为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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