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媒体爆料,某区块链安全公司高管高某做空比特币亏损三个亿,而这三个亿的资金来源,是多地在处理非法集资案件中查获的数字资产,是交由某区块链安全公司保管或者变现的数字资产。
如果上述爆料属实,将的资产进行合约操作爆仓一事,有可能涉及哪些罪名?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根据爆料来看,上述事件中的数字资产是在侦查非法集资案件中查获的数字资产,由交由区块链安全公司进行保管,那么这些资产的法律属性如何呢?
根据《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黄金支持者:人们如果不再投机比特币 它会一文不值:黄金支持者Peter Schiff发推称,香烟在监狱里是钱,因为大部分犯人都吸烟,而且香烟很难买到。它们珍贵而稀有。但如果监狱里的每个人都戒烟,香烟尽管很稀少,但毫无价值。如果人们不再投机比特币,它也会一文不值。[2020/4/14]
因此,关于此次事件中的数字资产依法属于上述《规定》中界定的“涉案财物”,受上述《规定》的规范和管理。
规定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该次事件中,高某的做法肯定违反前述规定。
从案件的阶段上来看:如果案件处于侦查阶段的,该部分数字资产属于涉案财物,且尚处于定性不明确的状态。这是因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尚未经过法院庭审确定罪名,相应的资产也需要待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定性及相应处置。也就是说,刑事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置,与定罪量刑问题同属法院刑事审判的裁判对象。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应对刑事涉案财物问题作出明确的裁判结论。
声音 | 比特币开发者:如果能提高其价值主张,比特币将会采用山寨币的创新:比特币开发者Udi Werthemer认为,对现有区块链网络的重大重写表明,改进比特币协议的努力已失败。以太坊和ZCash等网络最初创建是因为比特币开发者拒绝将可能破坏稳定的升级整合到网络。如果整合性能仍不稳定的智能合约或匿名交易,将对比特币的价值主张构成太大风险。这两个网络迄今经历的各种灾难将大大削弱投资者对比特币的信心。他认为,这些功能在上述网络中使用仍然很少,表明开发人员的努力迄今为止毫无意义。大多数投资者只是购买和持有ETH和ZEC,意味着这些额外功能代表的风险大于价值。作为自适应网络,如果真正的创新能够证明自己是成功的,那么比特币网络就会采用。同样,地缘事件,如某种形式的全球打击比特币,将根据需要加速朝着可行的解决方案发展。尽管Werthemer认为迁移到以太坊2.0和Zcash Blossom硬分叉的过程是失败的,但一些人对上述推文的回应是,预计会通过尖端软件进行这样的重写。软件工程师Christoph Burgdorf称,开发人员为软件的第一个版本感到尴尬是很自然的。“Eth2将会更好,Eth3将会再次超越它。”(Beincrypto)[2020/1/12]
从案件性质来看:一方面,按照目前普遍的做法,法院一般会对判以“组织、领导活动罪”案件的涉案财物采取没收、上缴国库的处理方式。按照这种处理方式,这些资产一般在结案时是要收缴国库的,依法属于国家财产。
声音 | 分析师:如果BTC在11月底前不能收于8300美元上方 12月将测试新低:加密货币分析师Willy Woo今日表示,我们需要在月底前收在8300美元上方(还有4天),否则12月可能会测试新的低点。2020年将是一个好年份,我甚至都盼着在此之前比特币能下跌更多,这样我就能买到更便宜的币了。[2019/11/26]
另一方面,如果非法集资案件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罪的,按照目前普遍的做法,法院一般会判决这部分财产清退给被害人。这种情况下,这些资产最终归投资人所有。
那么是不是在这些数字资产涉及的案件有定性之前无法对高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呢?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也就是说,区块链安全公司目前受委托管理的数字资产,即便这些财产属于私人财产,也被刑法拟制为“公共财产”。
动态 | 外媒:比特币历史如果重演,将在7月份之后开始攀升:据newsbtc报道,上一轮熊市中,比特币从1130美元跌至200美元左右,和2018年所显示的跌幅及走势相近。上轮熊市,BTC从2015年1月至8月的震荡整理了216天。随后,比特币在2016年和2017年再次开始攀升,并在12月创下峰值。如果历史重演,比特币将维持横盘至7月,随后再次攀升。[2019/4/5]
我们注意到,有些文章在讨论此问题时陷入了一个误区,即着重论述涉案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而判断涉案罪名。虽逻辑严谨,殊不知落入了民法思维的误区。
事实上,就取得型财产类犯罪而言,刑法与民法的底层逻辑是不同的。民法强调对所有权和占有的保护,而刑法只强调对财物的占有法益,基本不考虑财物所有权的问题。比如,甲抢来的财物被乙所偷,民法否认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甲并不享有财物的所有权。但是,刑法仍然会保护甲的占有法益,认为乙构成盗窃罪,因为乙非法转移了财物的占有。
声音 | 比特币基金会创始人:如果发生核战争 比特币将是“饥饿游戏”里唯一幸存者:据CCN消息,比特币基金会创始人Charlie Shrem于1月22日在网上发帖称,如果发生核战争,法定货币将成为失败者,而比特币将持续存在。他说,银行将被摧毁,只能停止运营,没有人能从银行或ATM取到现金。只要有一个节点在运行,比特币网络就不会停止工作。由于节点分散在全球范围内,即使遭到最严重的核攻击,很多比特币节点也能存活下来,并且它们可以通过卫星互联网相互通信。[2019/1/23]
换句话说,财物的所有权归属是无关紧要的。刑法仅考虑财产在观念上的占有人,保护其占有关系非经法律程序不得改变。因此,讨论涉案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并无必要,更何况《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已经作出了拟制的规定。机关委托区块链安全公司管理涉案数字资产,仍然是作为上位者的机关在管理和占有在押财物,依法应认定为公共财物。
基于前述结论,高某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如下:
1.挪用资金罪
根据一些自媒体的爆料,高某的一部分行为是挪用了公司接受委托保管的数字资产实施了炒币活动,那么其行为本质是挪用了“公共财产”,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挪用行为,依法应构成挪用类犯罪。
按照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高某的身份只是区块链安全公司的高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高某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按照3亿的金额及高某很难退还这部分财产,他很有可能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结论,如果案涉行为发生在今年3月1日之前,应当适用之前的法律规定,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贪污罪
如果高某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情形,比如挪用后采取平账、虚假做账、销毁账目等措施,使得挪用的数字资产难以在账目上有体现,且不归还的,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此外,在该条第三款同时提及,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如果说高某的行为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公司其他人员参与、共谋上述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
在量刑上,如果按照3亿的金额及高某很难退还这部分财产,依据刑法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按照笔者前述的分析,如果这部分数字资产所属的案件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罪进行定罪,那么这部分数字资产依法需要予以清退给投资人。现在的情况是高某大概率无法退还这部分数字资产,那么投资人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呢?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四款“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前述定罪量刑,那么投资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以机关为被申请人提起国家赔偿,要求机关赔偿损失。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