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早年的游戏币开始,互联网积分奖励就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用于换取特定道具、会员权益等。在94公告发布后,有的项目方将虚拟货币包装成互联网积分的概念。2018年,央行货币金银局领导发布文章《切实加强虚拟货币监管,牢牢维护国家货币发行权》中特别提到互联网积分的概念和监管底线,一是禁止挂钩人民币,绝不能和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二是控制使用范围,互联网积分的使用范围须在平台内部,一些平台上参与交易的不同法人主体之间不能通用,消费者之间不能相互转让;三是限制持有收益,虚拟货币自身不可附加任何利息。但以积分之名行或非法集资之实等违法犯罪行为仍不鲜见。
声音 | 肖飒:以太坊、EOS若在国内建立节点 需在网信办备案:在上周,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记者发现不少海外公链、联盟链以及运营团队在中国,但基金会设在海外的公链项目对备案仍持观望态度。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称,如果以太坊、EOS要建国内节点,或者让国内开发者加入的话,也需要进行备案。若拒不备案,项目开发、项目运营、项目获客、项目线上线下活动等等都会受到影响。[2019/2/22]
声音 | 肖飒:虚拟币交易所有反的义务:据新浪财经消息,律师肖飒刊文指出,区块链团队的“技术猿们还是会关注‘尖叫的产品’,风险意识明显较弱,至于反等问题甚至没有深入思考过。而这是一条‘一票否决’的关键票,绝不能丢!”“我们建议具备能力的优质团队,考虑配备专业的反师(总部在纽约的国际认证资格)”,至于反的义务,“当然,虚拟币交易所,概莫能外。”[2018/9/19]
积分兑换服务的分类
目前商家采用的积分兑换有两种主流模式,一种是奖励积分,一种是充值积分。在奖励积分模式下,用户通过在经营者的app或线下购买其商品或服务,或者完成特定任务等或获取经营者奖励的积分,积分只能用于其该经营者运营的app或平台以及合作商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也有部分电商采用充值换取积分的商业模式,根据电商平台规则,用户充值人民币后按照一定比例换取积分,积分可用于购买该平台上的商品或服务。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ICO代币权益无法获得保护:近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提示风险称,从中国法律项下对于ICO这种非法融资方式而来的代币,是否是属于“财产性利益”有待探讨。她表示,根据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对于ICO认定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对于ICO而来的代币,作为一种类金融产品,不一定会参照比特币虚拟商品的定性,而是认为代币只是一堆价值不高的数据,无需给予较高程度的法律保护。因此很多加密货币被盗不能受到抢劫罪的法律保护。[2018/6/20]
企业设置的充值积分,实质上是平台向用户销售的一种商业预付卡,即企业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如果该预付卡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则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当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如果超出前述范围进行跨集团通兑,则属于多用途商业预付卡。
大成律所肖飒公众号发文谈中国法律管辖对ICO的管辖问题:今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在其公众号发文《 ICO私募,中国法律能管吗?》,针对中国法律管辖哪些ICO行为,她指出:首先,确认行为发生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其次,行为地在海外,发行主体的国籍需要考察。再次,普遍管辖是利刃。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具有管辖权。通常,恐怖融资、、国际常常是国际管辖的常见内容。[2018/4/10]
跨集团积分通兑的刑事风险
根据人民银行、监察部等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商业预付卡须经过人民银行批准。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付卡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提供预付卡服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同时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机构,才能发行预付卡用于网络支付。
因此,若企业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且未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若提供充值获取积分奖励,并将该积分用于跨集团的消费、兑换的,可能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而构成非法经营罪。
若企业以推销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指定商品或者销售自行发行的积分为名,由参加者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或者一定数额的积分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积分购买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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